理论教育 企业法性质和地位:普通商事企业法、特殊企业法及立法规定的概述

企业法性质和地位:普通商事企业法、特殊企业法及立法规定的概述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企业法性质作为调整与规范市场主体的企业法主要包括普通商事企业法、特殊企业法和有关企业立法的特殊规定。由此可见,企业法是兼具公私法因素的若干法律法规群。可以说,狭义上的企业法属于民商法分支部门法体系的商事主体法,其中又包括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和个人独资企业法等。特殊企业法和有关企业立法的特殊规定主要是公法规范。

企业法性质和地位:普通商事企业法、特殊企业法及立法规定的概述

(一)企业法性质

作为调整与规范市场主体的企业法主要包括普通商事企业法、特殊企业法和有关企业立法的特殊规定。普通商事企业法主要包括《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和《个人独资企业法》等商事企业法律法规。普通商事企业法主要是私法规范,但也涉及公法规范。比如,公司法就是以私法规范为主,兼具公法规范因素,如公司登记与监管等。尽管出现了商法公法化现象,以弥补传统法律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等因素,但这不会改变普通商事企业法的典型私法特征。特殊企业法主要包括《企业国有资产法》以及有关国有企业的专门立法,这类法律法规一般都是公法规范。有关企业立法的特殊规定一般也都是公法规范,如《外商投资法》《中小企业促进法》等。

由此可见,企业法是兼具公私法因素的若干法律法规群。其中,普通商事企业法是典型的私法规范,但也兼具公法规范;特殊企业法和有关企业立法的特殊规定主要是公法规范。

(二)企业法地位(www.daowen.com)

广义上的企业法包括普通商事企业法和特殊企业法,以及有关企业立法的特殊规定。狭义上的企业法一般主要指普通商事企业法。由于普通商事企业法与特殊企业以及有关企业立法的特殊规定在公私法规范等方面存在很大的差异,法律适用性质迥异,因而讨论广义上的企业法是否作为单独的法律部门并无多大意义。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更没有这种思维习惯。

一般意义上所讲的企业法往往指狭义上的企业法,即普通商事企业法,主要包括《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和《个人独资企业法》等相关商事企业法律法规。普通商事企业是典型的私法上的企业,普通商事企业法属于民商法的分支商事主体法,这是市场经济社会最主要的市场主体法。可以说,狭义上的企业法属于民商法分支部门法体系的商事主体法,其中又包括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和个人独资企业法等。

特殊企业法和有关企业立法的特殊规定主要是公法规范。这类立法主要是调整和规范国家为了弥补市场失灵和再分配政策等而通过国家投资设立国有企业、产业政策的行为。因此,从部门法属性来看,无论是作为特殊企业法的国有企业法,还是有关企业立法的特殊规定(如《中小企业促进法》等),都属于经济法体系,不仅是经济法主体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经济法中的宏观调控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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