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进一步深化国企改革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进一步深化国企改革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妥善、谨慎使用国企改革用语。关键要看国企改革的实质与方向是否符合市场规律。通过专门机构,加强国企改革领导和国资监管,尽可能减少或避免“权贵资本主义”、某些不必要的外来资本垄断和国有资产流失严重等问题的发生。看不清国企改革的问题实质或激进做法均是改革天敌!所谓准则主义原则,是指企业设立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即可,并不需要政府审批。参阅本书第一章第四节“国有企业改革”的相关内容。

进一步深化国企改革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1)妥善、谨慎使用国企改革用语。国企改革在有些国家推行私有化阶段有不同的称谓,如墨西哥的“非参与化”、巴西的“灵活化”、玻利维亚的“资本化”等。考虑到中国国情、历史惯性以及路径依赖等因素,尤其是国企改革已经到了国有资本有进有退的阶段,我国更需要谨慎处理,所谓的“民营化”以及当下提出的“混合所有制改革”“员工持股计划”“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等均体现了决策者的政治智慧与策略,绝非某些人所说的中庸或折中做法。关键要看国企改革的实质与方向是否符合市场规律

(2)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均存在一个误区,即认为商业类国企尤其是商业一类(一般竞争类)国有企业应当按照完全市场化方式运作,进退应由市场来选择。[57]笔者以为,这是一种理想化的愿景,国有企业的公权力因素决定了其容易产生行政垄断倾向,有违市场公平竞争规律,挤压私人空间。因此,政府在一般市场竞争领域要尽可能减少既制定游戏规则又直接参与游戏规则的现象,国有资本原则上要主动退出一般市场竞争领域或尽可能降低国有资本比例。

(3)通过社会保障制度、国企改革发展基金、供给侧改革等措施,尽可能减少或避免国有企业尤其是央企混合所有制改革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下岗潮”,使我国的失业率保持在合理的控制范围。

(4)通过专门机构,加强国企改革领导和国资监管,尽可能减少或避免“权贵资本主义”、某些不必要的外来资本垄断和国有资产流失严重等问题的发生。

总之,必要的改革成本与代价是需要付出的,但立足于当下中国的国情,遵循历史惯性,以史为鉴,主动改革,以尽可能小的成本与代价实现国企改革以及市场经济体制平稳转型成功,则是较为理想的选择。既要认清国企改革的问题实质和改革方向,也要妥善选择改革路径。看不清国企改革的问题实质或激进做法均是改革天敌!当然,这种改革路径依赖有时会因既得利益障碍或决策者人事变迁等因素而有碍于改革,步入原有的渐进式改革陷阱,甚至异化改革,从而延缓国企改革进程。这关键取决于党和政府的政治智慧与勇气!

【注释】

[1]刘大洪主编:《企业法新论》,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3年版,第3页。

[2]甘培忠:《企业与公司法学》(第3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页。

[3]所谓许可主义原则,是指企业设立除了符合法律规定外,还需要得到政府审批。所谓准则主义原则,是指企业设立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即可,并不需要政府审批。所谓特许主义原则,是指依据议会颁布的特别法、专门法或行政命令而设立的企业。具体参阅本书第三章“国有企业设立”的相关内容。

[4]参见史际春、温烨、邓峰:《企业和公司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5~8页。

[5]李昌庚:“试论我国现代企业分类及其法律调整”,载《理论界》2005年第2期。

[6]《公司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为表述方便,本书涉及的我国法律直接使用简称,省略“中华人民共和国”字样,全书统一,后不赘述。

[7]参阅本书第二章“国有企业法一般原理”的相关内容。

[8]史际春、温烨、邓峰:《企业和公司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2页。

[9]See Adolf A.Berle,Jr.and Gardiner C.Means,The Modern Corporation and Private Property,New York:Commerce Clearing House,1932,p.356.

[1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832页。

[11][英]约翰·斯科特:《公司经营与资本家阶级》,张峰译,重庆出版社2002年版,第278页。

[12]李昌庚:“国家所有权理论拷辨”,载《政治与法律》2011年第12期。

[13]参阅本书第二章“国有企业法一般原理”的相关内容。

[14]本章节主要内容以“国有企业涵义的法理辨析”为题发表于张守文主编:《经济法研究》(第19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第147~156页。

[15]李昌庚:《国有财产法原理研究——“国有资产法”正本清源之一》(修订版),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57页。

[16]参见[德]迪特尔·格罗塞尔主编:《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经济政策及实践》,晏小宝等译,上海翻译出版公司1992年版,第222页。

[17]参见欧共体文件1980L195/35、1985L229/20,转引自[英]亨利·帕里斯等:《西欧国有企业管理》,张冀湘、鲁奇译,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2页。

[18]张仲福:《联邦德国企业制度》,中国法制出版社1990年版,第87页。

[19]参见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日本总合研究所编辑:《现代日本经济事典》,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日本总研出版股份公司1982年版,第586~592页。

[20]参见史际春:《国有企业法论》,中国法制出版社1997年版,第14页。

[21]史际春、温烨、邓峰:《企业和公司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92页。

[22]参见李昌庚:《国有财产法原理研究——迈向法治的公共财产》,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99~211页。

[23]参见李昌庚:《国有财产法原理研究——迈向法治的公共财产》,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56~57页。

[24]漆多俊主编:《经济法学》(修订版),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89页。

[25]王新红等:《国有企业法律制度研究》,中央编译出版社2015年版,第23页。

[26]参见史际春:《国有企业法论》,中国法制出版社1997年版,第13~15页;史际春、温烨、邓峰:《企业和公司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95页;史际春等:《企业国有资产法理解与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第28页。(www.daowen.com)

[27]随着我国国有企业公司化改制的推进和完成,国有独资企业将逐步消失。以下遇到同样概念做相同解释。参阅本书第一章第四节“国有企业改革”的相关内容。

[28]参阅本书第二章“国有企业法一般原理”的相关内容。

[29]参阅本书第六章“国有企业治理”的相关内容。

[30]参阅本书第二章“国有企业法一般原理”的相关内容。

[31]本章节部分内容以“国有企业分类及其价值属性的法理辨析”为题发表于《经济法论丛》2017年第2期。

[32]史际春教授较早讨论了国外国有企业分类,笔者参考和借鉴了史际春教授关于此问题的讨论。参见史际春编著:《国际惯例:当代国有资产管理》,海南出版社1993年版,第702~710页;史际春:《国有企业法论》,中国法制出版社1997年版,第34~46页;史际春、温烨、邓峰:《企业和公司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98~303页。

[33]参见[德]迪特尔·格罗塞尔主编:《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经济政策及实践》,晏小宝等译,上海翻译出版公司1992年版,第222~223页。

[34]参见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日本总合研究所编辑:《现代日本经济事典》,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日本总研出版股份公司1982年版,第586~592页。

[35]参见陈乔之、曹云华:《新加坡宏观经济管理》,广东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212~224页。

[36]参见刘大洪主编:《企业法新论》,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3年版,第125页。

[37]参阅本书第二章“国有企业法一般原理”的相关内容。

[38]王新红等:《国有企业法律制度研究》,中央编译出版社2015年版,第39页。

[39]参见黄群慧:“央企分类要适合国情”,载《光明日报》2015年1月8日。

[40]参阅本书第一章第四节“国有企业改革”的相关内容。

[41]本章节部分内容以“论中国国企改革路径依赖”为题发表于《团结》2017年第3期。

[42]参见李昌庚:“金融危机视野下经济法价值拷辨——以国有企业为例的实证分析”,载《政治与法律》2010年第6期。

[43]参见世界银行:《1983年世界发展报告》,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3年版,第67页。

[44]参见袁易明、魏达志:《危机与重构:世界国有企业研究》,中国经济出版社2000年版,第84~85页。

[45]在市场经济社会,市场竞争领域并非一概排除国有企业,尤其是特殊市场竞争领域。下文同。

[46]参见史树林等:《国有资产法研究》,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3年版,第482~490页。

[47]参见袁易明、魏达志:《危机与重构:世界国有企业研究》,中国经济出版社2000年版,第94~95页。

[48]资料来源:《经互会成员国统计年鉴》(1986年、1989年)。

[49]王金存主编:《世界国有企业》,企业管理出版社1995年版,第323页。

[50]王建铆、史璞兰主编:《国有企业改革:中国的实践和西班牙的经验》,上海远东出版社2003年版,第39页。

[51]参见李昌庚:“公司:社会化企业命题——兼论马克思主义所有制的反思与重构”,载《商丘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8年第1期。

[52]参见李昌庚:“中国社会转型的路径依赖及其法治回应”,载《青海社会科学》2016年第2期。

[53]参见李昌庚:“企业国有资本出资人:国际经验与中国选择”,载《法学论坛》2014年第2期;李昌庚:“国有财产监管制度研究”,载《法治研究》2014年第4期;等等。

[54]参阅本书第五章“企业国有资本出资人”的相关内容。

[55]所谓“黄金股”制度,是指国企改革中,基于国家利益,发行由政府持有的特权优先股,不代表任何财产权利,没有投票权和收益权等,即便政府不再或少量持有企业股份,但政府可以通过特权优先股保留或在一定阶段保留企业某些重大经营决策中的“一票否决权”。该制度最早源于英国,以英国电信为典型。

[56]参阅本书第五章“企业国有资本出资人”的相关内容。

[57]参见杨春学、杨新铭:《“十三五”时期国有企业改革重点思路》,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6年版,第1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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