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传统社会主义国家而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是历史选择。毫无疑问,以意识形态为主导的计划经济基础上的国有企业应当进行市场化取向的改革。所以,这类国家的国有企业改革最为引人注目。即便是以市场为基础的发达国家以及其他许多发展中国家,在经历了国有化浪潮之后,一旦战争、经济危机等影响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因素消除,也会面临国有企业改革问题。
学界早已有关于国外国有企业改革的详细介绍,重复介绍并无多大意义,但从中梳理能够对中国国有企业改革有所助益的经验教训则是必要的。具体而言,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1)普遍设立国有企业改革主管机构。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转型国家、其他发展中国家大多如此。比如,法国的国家参股局,意大利的国家参与部,西班牙的国家工业局(INI)(后来改制为国家工业控股公司)和资产剥离操作局(DOO),俄罗斯的国家和地方国有财产管理委员会、企业私有化委员会,东德的国有财产委托管理局(托管局),波兰的所有制改造部,匈牙利的国家财产局、国家私有化署,罗马尼亚的私有化署,巴西的国有企业管理委员会,印度的国有企业局、工业与财政复兴局等。
(2)普遍为国有企业改革立法。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转型国家、其他发展中国家大多如此。比如,俄罗斯于1991年颁布了《俄罗斯联邦所有制法》《俄罗斯关于国家企业和地方企业私有化法》,随后又颁布了《小私有化法》《长期归国家所有的财产使用法》等;匈牙利于1988年颁布了《经济结社法》《改造法》等;波兰于1990年颁布了《国有企业私有化法》《设立所有制改造部法》等;捷克斯洛伐克于1990年颁布了《经济改革纲要》《财产归还法》、私有化法案,随后捷克也颁布了《小私有化法》和《大私有化法》等一系列私有化法案;保加利亚于1992年颁布了《私有化法》等;美国于1945年颁布的《政府公司控制法案》等;日本的《国有铁路改革法》《电信电话株式会社法》等;法国于1983年颁布了《公营部门民主化法》等;阿根廷于1989年颁布了《国家改革法》等。(www.daowen.com)
(3)苏联和东欧国家普遍采取“休克疗法”,付出了沉重的社会代价。苏联和东欧社会主义国家在经济领域普遍采取了“休克疗法”。国有企业改革也不例外。东欧剧变前,许多国家国有经济比重高达80%以上,甚至90%以上。[48]这些国家政府与国有企业的关系还没有理顺,还存在非常严重的“大锅饭”问题。这些国家经济转轨普遍缺乏相应的市场基础,比如资本市场、金融市场、人力资源市场等。[49]有效的私有化需要相应高效的金融市场等诸多市场基础支撑。没有巩固的经济制度和完善的竞争框架的私有化是毫无用处的。[50]因此,这些国家国有企业私有化改革付出了沉重的社会代价,比如“权贵资本主义”、外来资本垄断、国有资产流失严重、贫富差距迅速拉大、失业率严重、金融动荡等,进而导致国家政局动荡与冲突,社会撕裂与对立,甚至国家分裂等。
当然,这些经验教训具有相对性和历史局限性,但对于历史惯性下今天的中国而言,如何实现社会平稳转型以及国家治理现代化,国有企业改革借鉴上述经验教训是非常必要的。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