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国外国有企业分类详细介绍

国外国有企业分类详细介绍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国外国有企业分类概述[32]1.法国法国是一个国有企业比重相对较高的国家。法国的制造、化工、冶金等行业的国有企业多属于竞争性国有企业。私法上的国有企业一般为国有控股公司,多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参与市场竞争,有较大的企业经营自主权,主要适用私法规范。

国外国有企业分类详细介绍

(一)国外国有企业分类概述[32]

1.法国

法国是一个国有企业比重相对较高的国家。法国把国有企业分为竞争性国有企业和非竞争性(垄断性)国有企业。前者在生产经营和投资等方面享有较大的经营自主权,如同私有企业一样。其可以参与市场竞争,主要适用私法规范。法国的制造、化工冶金等行业的国有企业多属于竞争性国有企业。后者受到政府较大控制,如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由政府任命、企业经营计划和预算需由政府审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受到政府控制或限制等。其一般不参与市场竞争,主要适用公法规范。非竞争性国有企业主要存在于自然垄断或国家基于特定政策目标而实行垄断经营的领域,主要为非市场竞争领域。比如法国电力公司、巴黎城市公共交通公司等。

2.德国

德国国有企业从法律上主要分为私法上的国有企业和公法上的国有企业。[33]所谓私法上的国有企业,是指依据公司法等私法规范设立和管理,并由政府控股投资的企业。私法上的国有企业一般为国有控股公司,多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参与市场竞争,有较大的企业经营自主权,主要适用私法规范。

所谓公法上的国有企业,是指依据国家的专门法律或行政命令设立,由政府直接投资并隶属于政府的企业。公法上的国有企业依据不同的法律地位或受政府控制程度又被分为四类:一是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公法自主机构,主要涉及政策性金融机构等,如德国联邦中央银行、财政负担平衡银行、住宅建设信贷银行等;二是自主化的特殊资产,这类企业没有独立法人资格,但其资产独立于政府预算,主要包括公用事业企业和联邦铁路系统;三是在组织上和财务上均不独立的市镇直接控制企业,企业收支被直接纳入财政预算;主要包括小城镇的公用事业企业等;四是“经济联合体”,即德国相互毗邻的地方政府之间联合投资经营的交通、水电等公用事业企业。公法上的国有企业主要存在于非市场竞争领域,主要由政府投资,受政府控制程度高,主要适用公法规范。

3.意大利

意大利的国有企业基本上被分为国家参与制企业和非国家参与制企业。国家参与制企业主要包括国有控股公司和国有参股公司。意大利政府早先设立了国家参与部,2003年改设为国家参股局,专门执行国有资本出资人职能。这类企业多可以参与市场竞争,有较大的企业经营自主权,主要适用私法规范。非国家参与制企业主要包括中央或地方政府直接投资经营的企业,也就是政府全部投资控制的企业。比如,中央政府投资的交通、邮政烟草、电力、金融、保险等企业,地方政府投资经营的供水、供电、供气、公共交通等公用事业企业等。这类企业多存在于非市场竞争领域,主要由政府直接控制经营或施加影响,主要适用公法规范。

4.美国

美国国有企业主要包括政府直接控制的企业、政府参股企业等。美国联邦直接控制的企业一般由政府全部或绝对控股投资,原则上不涉及市场竞争领域,主要在非市场竞争领域承担政府政策性职能,如美国进出口银行等。这类企业主要适用公法规范。政府参股企业只有在股权分散而政府相对控股的情况下才被视为国有企业。这类企业可以参与市场竞争,常由政府采用项目招标的方式选择政府参股企业承包经营,完成国家任务。这类企业主要适用私法规范。

美国的国有企业主要具有如下特点:①国有企业相对很少;②主要为非市场竞争领域的政府直接控制企业;③美国对国有企业普遍采取私人承租或承包的方式经营,公用事业企业等也不例外,其中PPP(公私合作)模式也是常见方式。

5.日本[34]

日本的国有企业主要被分为直营事业、特殊法人和第三部门。其中,直营事业和特殊法人被统称为公共企业。(www.daowen.com)

直营事业是指政府直接投资、经营、管理的企业。其中,中央政府的直营事业的主要领域为邮政、造币、印刷、林业、酒类专卖等,企业虽实行独立核算,但采用的却是不同于一般会计的特别会计制度。地方政府的直营事业又被称为地方“公营事业”,主要包括交通、供水、供电、供气等。这类企业主要适用公法规范,如《地方公营企业法》等。

特殊法人是指依据专门法律设立,并由政府投资或控股的企业。特殊法人主要包括公社、公团、事业团、公库、金库、特殊公司等。这类企业主要分布在基础产业、科技开发、政策性金融等非市场竞争领域或政府需要控制的领域,比如,日本电信电话公社(日本公社后都改制为国有控股股份公司)、住宅与城市建设公团、日本原子能船舶事业团、国家金融公库、日本开发银行等。这类企业主要适用公法规范,常常“一特一法”或“一类一法”,如《日本电信电话株式会社法》《日本国营铁路公司法》《日本住宅公团法》等。

第三部门是指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私有企业等共同投资设立的企业,政府在其中的投资超过25%。这类企业的经营领域不受限制,主要在市场竞争领域,企业经营自主权较大,主要适用私法规范。

6.新加坡[35]

新加坡的国有企业比重相对较高。新加坡的国有企业主要被分为政府资本直接介入的国有企业和政府资本间接介入的国有企业。其中,政府资本直接介入的国有企业又被分为两种:一种是法定机构,这类企业依据国家专门法律或行政命令而设立,兼有行政职能,主要承担公共基础设施开发建设等职能。比如,公共工程局、建屋发展局、金融管理局等。这类企业存在于非市场竞争领域,直接受政府控制,主要适用公法规范,如《新加坡建屋发展局法》《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法》等。另一种是政府独资公司,这类企业也是依据国家专门法律或行政命令设立的,主要采取公司形式,包括新加坡著名的三大国有控股公司(淡马锡控股公司、国家发展部控股公司、胜利控股公司)。这类企业相对于法定机构经营范围更宽,既涉及非市场竞争领域,也涉及市场竞争领域,公私法规范混合适用。

政府资本间接介入的国有企业主要是新加坡三大国有控股公司下属的拥有全部或部分股份的国有企业,或者说由它们的子公司组成。这类企业参与市场竞争,不受国家直接干预,享有较大的经营自主权,主要适用私法规范。

(二)国外国有企业分类的经验与启示

(1)国有企业分类是一种适应时代需要的历史动态过程。在以私有制和市场经济为主导的基础上,西方国家经历了资本主义经济危机、两次世界大战、社会主义国家计划经济影响等,国有企业也随之经历了创建、国有化措施、发展、衰败、亏损和私有化浪潮等阶段。比如,美国在1929年到1933年的经济大危机时期以及第二次世界大战时期建立了一批国有企业;英国工党执政时期的国有化运动;20世纪70年代后期以来的私有化浪潮等。因而,国有企业分类也是一种适应时代需要的历史动态过程,具有相应的时代特征。

(2)普遍将国有企业分为公益类国有企业(非竞争性)和商业类国有企业(竞争性)。前者被视为特殊企业,采取政府预算制,主要由政府全部或主要控股投资,存在于非市场竞争或特定市场领域,以弥补市场缺陷或承担特定功能与专项任务等,政府控制性强,主要适用公法规范等。后者被视为普通商事企业,采取准商业制、商业制,主要由政府相对控股投资,存在于市场竞争领域,政府通过国有股权施加股东影响,企业经营自主权相对较大,除了适用国有企业特殊立法等公法规范外,还与私有企业一道适用私法规范。

(3)公益类的国有企业相对较多,而商业类的普通商事国有企业很少。发达国家的国有企业一般很少进入市场竞争领域,除非是在经济危机、战争、产业政策调整等特殊时期,因而商业类国有企业常因社会环境变化而私有化,具有鲜明的发展阶段性。在市场竞争领域,政府至多通过国有参股的方式参与市场竞争,获得商业利润,而这类企业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国有企业。

(4)国有企业主要被作为特殊企业对待,按照特殊企业立法,主要采取“一特一法”或“一类一法”等方式。而国有普通商事企业很少,这类企业除了适用国有企业特殊立法等公法规范外,还与私有企业一道适用私法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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