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企业分类:国有、集体、私有和公私混有企业

企业分类:国有、集体、私有和公私混有企业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二)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和公私混有企业这是以所有制性质和企业财产的隶属关系为标准来划分的,也是传统社会主义国家在计划经济时期的典型分类。国有企业过去又被称为全民所有制企业、国营企业等,在市场经济社会被称为“国有企业”更为科学,主要存在于市场机制无法或难以发挥作用的领域,发挥弥补市场失灵和实施再分配政策等作用。

企业分类:国有、集体、私有和公私混有企业

关于企业分类,经济学界、法学界等按照不同的标准有不同的分类方式。比如:按照企业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可以分为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按照企业是否具有涉外因素,可以分为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按照所有制性质,可以分为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和私营企业;按照企业组织形式和责任承担方式,可以分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企业;按照企业规模,可以分为特大型企业、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和小型企业;等等。

企业分类往往与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社会制度、经济体制、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历史文化传统等有密切关系。一般而言,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国家多以企业组织形式和责任承担方式为标准进行企业分类,世界上的多数国家均是如此;以计划经济为基础的传统社会主义国家多以所有制性质为标准进行企业分类。对于资本主义国家而言,企业分类有传统的典型企业和传统的非典型企业之说。按照私人投机冒险要求资本扩张、规避风险的逻辑和近代资本主义的传统,传统的典型企业可以被分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企业这三种典型的企业法律形态。这实际上是以企业组织形式和责任承担方式为标准来划分的。传统的非典型企业主要包括合作社和国有企业。[4]对于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资本主义国家而言,公司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是经济社会中企业的最主要形态;国有企业和合作社主要存在于非竞争性领域,往往以特殊企业形态表现出来。而对于传统社会主义国家而言,在其计划经济时代,往往以所有制性质为标准,将企业分为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和私营企业等。[5]

本书从法学视角对企业进行分类,主要将其分为如下几种:

(一)公司、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

这是以企业组织形式和责任承担方式为标准来划分的,也是市场经济社会最主要的一种企业分类。公司、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是市场经济社会最典型的企业形态,相应的就有《公司法[6]、《合伙企业法》和《个人独资企业法》等。

(二)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和公私混有企业

这是以所有制性质和企业财产的隶属关系为标准来划分的,也是传统社会主义国家在计划经济时期的典型分类。国有企业过去又被称为全民所有制企业、国营企业等,在市场经济社会被称为“国有企业”更为科学,主要存在于市场机制无法或难以发挥作用的领域,发挥弥补市场失灵和实施再分配政策等作用。集体企业即集体所有制企业,是传统社会主义国家在计划经济时期一定阶段的特殊产物,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深化,国家正逐步进行产权明晰的股份制改制,实行公司化。至于当今社会出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或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不是一般人认为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也不同于企业法人或社团法人,而是一种基于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属性及其经营方式等因素考量的特定阶段的新型经济组织,其由专门的法律调整,如《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许多公司都是私有企业,公司也是公私混有企业的基本企业形态,它们都是市场经济社会一般市场竞争领域的主要主体。

之所以这样分类,是因为这些企业在市场经济社会所适用的法律存在差异,而这种差异又不同于传统社会主义国家计划经济时期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和私营企业的法律适用差异。对此,笔者将在下文及第二章中做进一步的详细阐述。[7](www.daowen.com)

(三)特殊企业和普通商事企业

这是以企业存在的市场领域及其法律适用的特殊性为标准来划分的。在市场经济社会,依据普通商事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设立和运作的企业一般被称为普通商事企业,主要存在于一般市场竞争领域。特殊企业相对于普通商事企业而言,是指依据特别法、专门法规或行政命令设立和运作的企业。[8]在市场经济社会,国有企业主要存在于非市场竞争或特定市场功能领域,这类国有企业一般被作为特殊企业对待。

这种分类的意义在于,国有企业主要作为特殊企业,适用特殊企业立法,而非简单适用《公司法》等普通商事立法。

(四)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

这是以企业能否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为标准来划分的。法人企业是指企业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企业投资者仅仅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现代意义上的公司是典型的法人企业。对于非法人企业而言,企业本身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企业投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一般都是非法人企业。

这种企业分类的意义在于,在市场经济社会,以公司(尤其是股东多元化的股份有限公司)为主导的法人企业是最主要的企业形态,这是企业发展的趋势,也是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方向和目标。因为投资者对法人企业享有的是股权并承担有限责任,政府对国有企业投资也是如此,而法人企业则享有独立的财产权(即法人所有权)并承担有限责任。至于股权则是一种新型的权利形态,是投资者(股东)财产所有权的客体,但投资者并不直接拥有法人企业本身。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现代公司不仅服务于所有者或者支配者,也服务于整个社会。[9]这种克服了传统私有制和传统公有制之不足而兼采两者之长的兼具公民个人对法人财产拥有股权和法人对其财产拥有相对所有权的法人所有权理应成为所有权社会化的重要途径,进而实现马克思、恩格斯所言的在资本主义社会基础上更高层次的“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10]以最终达至公共所有权目标。如同外国学者所言,从个人占有向非个人占有的转变已经改变了而不是消灭了资本家阶级。[11]这种制度设计既符合法人之所以有必要存在的逻辑特征,也有利于投资者与法人企业的相对独立性,较好地实现了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既适应了人性私欲以便于调动投资者的积极性,也适应了所有权社会化及其社会化大生产的需要,极大地加速了资本积累,解放了生产力。[12]

除此以外,传统法学视角的企业分类还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主要原因在于当时的内外资企业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以便更好地引进外资和先进技术等。但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遵循国际惯例,市场经济在发展到一定程度时必然要求遵循市场主体国民待遇原则,内外资企业将按照企业组织形式和责任承担方式适用同样的立法,如公司企业均同等适用《公司法》等普通商事立法。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特殊规定可以通过诸如《外国投资法》等单独立法来解决。因此,这种企业分类从法学视角来看已经没有多大意义。对此,笔者将在第二章做进一步的详细阐述。[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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