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Enterprise)是当今社会使用频率最高的概念之一,是当代社会中最重要的主体之一。企业主要是一个经济学概念。一般认为,企业是依法设立,从事经营性活动的经济组织。经济学界关于企业的定义在一般情况下并无多少争议,主要是从资源配置和降低交易成本等方面考虑。
无论是经济学界还是法学界,许多学者均认为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一种经济组织。比如,有学者认为,企业是由一定生产要素所构成的,以营利为目的持续从事经济活动的,有独立财产并自主经营和独立核算的,具有法人资格或其他市场主体资格的经济组织。[1]也有学者认为,企业是指依法成立并具有一定的组织形式,以营利为目的,专门从事商业生产经营活动和商业服务的经济组织。[2]
笔者认为,企业总体而言具有营利性,这是企业最主要的宗旨,也是企业存在的重要理由。就此而言,认为企业是一种营利性经济组织是可以理解的。毫无疑问,私有企业具有营利性特征。但如果从市场经济社会中作为特殊企业的国有企业或公共企业来看,一概认为企业是一种营利性经济组织是不妥的。许多学者之所以认为国有企业也具有营利性,主要原因在于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我国国有企业自身定位尚未明晰,大量国有企业一直是直接进入市场竞争领域的,甚至在某些领域存在“与民争利”的问题。
此外,也并非所有企业都具有法人资格,诸如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一般不具有法人资格。
因此,笔者认为,所谓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商品生产或商业服务等经营性活动并具有法人资格或其他市场主体资格的经济组织。(www.daowen.com)
这也是法学视角与经济学视角关于企业定义的差异,其目的是更加严谨地表述企业,以便更好地分析各种企业法律形态及其法律问题。这也是不同专业学科对于同一个问题基于不同目的作出的表述的差异,从而进一步体现了法律术语的自身特点。
现代意义上的企业往往是与商品经济相伴随的,是市场经济社会的最主要主体。一般而言,在计划经济社会,企业普遍依附于政府,此时也就无市场意义上的企业。这主要是从不同经济形态的视角考量企业而产生的差异性,具有中国社会发展及其企业变迁的阶段性特征。
从世界范围来看,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企业的外延不断扩大,尤其是商业服务的领域不断扩大。对于中国而言,由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变迁,原先由政府干预或计划的事务逐渐回归市场,走向企业化。比如,在体育、新闻媒体、教育、卫生等许多领域,原先的政府机关或事业单位逐渐转型为企业化经营。从某种意义上说,这是企业回归市民社会。因此,企业外延扩大对于计划经济或由初级阶段市场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国家而言还有其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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