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儿童享有的合法权利-学前教育学

儿童享有的合法权利-学前教育学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989年11月20日,《儿童权利公约》在第44届联合国大会上获得一致通过,首次把国际社会保障儿童权利的主张和信念变成了各国政府的承诺。在保护儿童这一领域,《儿童权利公约》是迄今为止历史上规范儿童保护内容最丰富、最全面、最为国际社会广泛认可的一项公约。该公约中规定的儿童应享有的权利如表3-1所示。但是,也有个别父母严重侵犯儿童的生存权。儿童有权使用大众传播媒介,以获得有益于其身心健康的信息和资料。

儿童享有的合法权利-学前教育学

早在17世纪30年代,捷克教育家夸美纽斯就提出过,儿童是无价之宝,是任何事物都无法比拟的宝物,我们要像尊重上帝那样尊重儿童。瑞典教育家艾伦·凯在19世纪末就预言20世纪将是儿童的世纪,并著有《儿童的世纪》一书,倡导人们热爱儿童,尊重儿童,保护儿童的权利,培养儿童的个性。

之后,世界各国都开始重视儿童的地位,注意保护儿童的权益,并在国家的纲领性文件和法律中有所体现,这对形成新的儿童观、发展观和教育观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例如,英国于1918年颁布了《费舍法案》,国会规定地方教育局要为2—5岁的儿童开设保育学校,教育内容应以活动和艺术课为主,“以儿童为中心”,使儿童的身心健康成长;德国在1922年颁布了《儿童福利法》,成立了儿童保护局,指导儿童的福利事业;此外,1924年国际联盟通过了《日内瓦儿童权利宣言》,这是第一个主张儿童权利的国际性文件,重在救济、保护儿童,防止奴役、贩运童工,迫使其卖淫等,同时对1959年、1989年联合国颁布的《儿童权利宣言》和《儿童权利公约》起到了奠基作用。

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颁布。随着人权意识的高涨和许多关心儿童问题的人士的不懈努力,国际社会保护儿童地位与权利的呼声日益高涨。1959年11月20日,联合国通过了《儿童权利宣言》,第一次公开肯定了儿童与成人同样享有社会地位和权利保障:①儿童有被尊重、热爱和理解的权利;②儿童有得到足够营养和医疗保护的权利;③儿童有充分的娱乐和游戏的权利;④儿童有姓名和国籍的权利;⑤特殊儿童有受到特殊保护的权利;⑥在受灾期间,儿童有最先获得救济的权利;⑦儿童有成为有用的社会成员和发展个人能力的权利;⑧儿童有被培养成充满仁爱精神的人的权利;⑨所有儿童都享有这些权利,而不受种族、肤色、性别、宗教、国籍和社会出身的限制;⑩所有儿童,无一例外,均同等享受这些权利等。可见,儿童的权利得到了扩大和加强,并把儿童主体的作用提高到了重要的地位。

1960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提出了“终身教育”的理论,提出要从小保障儿童接受教育的权利,并使之制度化。1961年,国际教育局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瑞士召开了国际公共教育大会,讨论儿童的发展与教育问题。1977年,第20届欧洲各国教育部长常务会议指出,3—8岁是儿童发展的关键期,是儿童了解世界文化的积极阶段,也是儿童学习社会规范的主要时期,并能为其将来的发展奠定基础,所以,要重视儿童这些方面的发展,并将1979年被定为“国际儿童年”。这是1976年第31届联合国大会做出的决定,目的在于鼓励所有的国家检查本国执行增进儿童福利的计划和法令情况,建立为儿童辩护的机构,促使人们认识到增进儿童福利的活动方案应成为经济发展、社会发展计划中一个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20世纪80年代以后,儿童不再被看作是家庭和社会的附属成员,而被认为是权利主体,有巨大的潜能,有自己的见解,所有这些理应得到成人的尊重。儿童发展的优先权,在此期间开始成为国际社会的法律准则。1989年11月20日,《儿童权利公约》在第44届联合国大会上获得一致通过,首次把国际社会保障儿童权利的主张和信念变成了各国政府的承诺。它要求“接受公约的国家在法律上要对其有关儿童的行动负责”,保护儿童免遭忽视、虐待和剥削,肯定儿童拥有基本人权,包括生命、发展和充分参与社会、文化、教育生活以及他们个人成长与福利所必需的其他活动的权利。在保护儿童这一领域,《儿童权利公约》是迄今为止历史上规范儿童保护内容最丰富、最全面、最为国际社会广泛认可的一项公约。该公约1990年9月2日正式生效,1992年4月对我国生效。该公约中规定的儿童应享有的权利如表3-1所示。

表3-1 《儿童权利公约》中规定的儿童应享有的权利

续表

《儿童权利公约》共54条,实质性条款41条,其中提到的儿童权利多达几十种,如姓名权、国籍权、受教育权、健康权、医疗保健权、受父母照料权、娱乐权、闲暇权、隐私权、表达权等。但其最基本的权利可以概括为四种,即生存权、受保护权、发展权和参与权。

1.生存权

生存权(Survival Rights)包括生命安全权和生活保障权。大多数父母都很关心孩子的生存状态,包括采用母乳喂养,照料患病儿童,争取最好的医疗条件,保证孩子身体健康,提高儿童的营养标准,指导儿童的社会行为以防止意外伤害等。但是,也有个别父母严重侵犯儿童的生存权。根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凡侵犯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构成犯罪的、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的、溺婴及弃婴行为,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2.受保护权

受保护权就是不受危害自身发展影响的、被保护的权利。受保护权(Protection Rights)在《儿童权利公约》中包括三部分,覆盖了以下内容:反对一切形式的儿童歧视;每一个儿童将得到平等对待;保护儿童一切人身权利及关于处于危机、紧急情况下的儿童保护;脱离家庭的儿童保护。(www.daowen.com)

3.发展权

发展权(Development Rights)是指儿童拥有充分发展其全部体能和智能的权利。在《儿童权利公约》中,发展权主要指信息权、受教育权、娱乐权、文化与社会生活的参与权、思想和宗教自由、个性发展权等。其主旨是要保证儿童在身体、智力、精神、道德、个性和社会性等诸方面均得到充分的发展。在发展权里,我们要特别提到信息权、受教育权和娱乐权。儿童有权使用大众传播媒介,以获得有益于其身心健康的信息和资料。

4.参与权

参与权就是参与家庭、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权利。《儿童权利公约》中规定,缔约国应确保能够形成自己看法的儿童有权对影响儿童的一切事项自由发表自己的意见;儿童具有自由发言的权利,包括通过口头、书面、印刷、艺术形式或儿童所选择的其他媒介传递思想和意见。对于什么是儿童的参与权,中国社会科学院的学者卜卫说:第一,儿童不应该被简单地视为一个弱小的群体而仅仅需要特殊的照顾,他们应当作为一个拥有权利的群体而被所有人尊重;第二,根据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儿童参与家庭、文化和社会生活是儿童的基本权利之一,而不是成人的恩赐;第三,儿童有权对影响儿童的一切事项自由发表自己的意见,儿童也有权要求成人倾听和参考自己的意见。[1]

案例1 你有这个权利吗?

材料1:6岁的强强因爸爸被捕入狱而性格偏执,为了让幼儿园配合教育好强强,强强妈妈将此事告诉了强强的带班老师李某。谁料,李某对经常打人的强强十分讨厌,不仅不帮助强强妈妈教育强强,反而经常对强强冷嘲热讽,并将强强爸爸入狱的事情告诉全班幼儿,致使全班幼儿疏远强强,常说强强是大坏蛋。强强由此变得更加偏执,患了严重的心理疾病。

材料2:5岁的辉辉就读于腾飞幼儿园,腾飞幼儿园将该园幼儿的绘画作品结集出版并公开发售,其中选登了辉辉的6幅作品。辉辉妈妈看到后,认为幼儿园应该支付稿酬。可是幼儿园园长解释说:“你儿子才5岁,不享有著作权。况且你儿子的作品是在我园教师的辅导下完成的,著作权应归幼儿园。”

材料3:年仅4岁的玲玲活泼可爱,她所在的幼儿园为她拍摄了几张照片,并将照片卖给了儿童玩具生产商,玩具生产商用玲玲的照片为玩具做形象宣传。玲玲父母认为幼儿园侵害了女儿的肖像权,但幼儿园认为照片属于幼儿园的作品,其行为不属于侵权。

材料4:小亮是一个聪明可爱、活泼好动的大班孩子。他所在的幼儿园要成立兴趣小组,他喜欢踢足球,想报足球小组。但小亮的妈妈觉得小亮应该学习英语,于是要求小亮报英语兴趣小组。母子俩的意见产生了分歧,最终,小亮只得放弃足球,去学英语。

案例评析:儿童是不同于成人的正在发展的社会成员,他们除了享有作为人的所有基本权利之外,还享有不同于成人的许多特殊的权利,如受保护权、受抚养权等。材料1中的教师将强强爸爸入狱的事情告诉全班幼儿,致使全班幼儿疏远强强,侵害了幼儿的隐私权。材料2、3中幼儿园的做法侵害了幼儿的著作权和肖像权。材料4中的家长侵害了幼儿的选择权。儿童毕竟是稚嫩、弱小的个体,他们对自己权利的行使还必须通过成人的教育和保护才能实现。幼儿园、教师和家长本应该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可是现实中往往存在着应承担保护责任的主体反而在侵害幼儿权利的现象。

1990年9月30日,联合国在纽约召开了世界儿童问题首脑会议,这是有史以来规模最大的一次国家和政府首脑的盛会。会议通过了《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世界宣言》和《执行九十年代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世界宣言行动计划》;承诺在2000年之前努力结束当前存在的儿童死亡和儿童营养不良状况,为全世界所有儿童身心的正常发展提供基本保障,使儿童拥有更加美好的未来;提出“一切为了儿童”的道德观,要求“儿童至上”的原则,保证社会资源首先用于儿童,使儿童成为人类所有成功事业的第一个受益者以及人类所有失败事业的最后遭殃者;确认了儿童问题上的进步是一个国家发展的重要标志。

1991年,李鹏总理代理中国政府签署了上述两个文件。同年,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在第一章“总则”的第4条中提出:“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遵循下列原则:(一)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二)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三)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四)教育与保护相结合。”在第二章“家庭保护”、第三章“学校保护”、第四章“社会保护”、第五章“司法保护”中,分别对家庭、学校、教师、社会、国家司法机关提出了保护儿童的权利的责任,体现了儿童权利的新观念。

1992年,国务院颁布了《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这是我国第一部以儿童为主体,促进儿童发展的国家行动计划,确立了儿童发展的主要目标和相应措施。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坚持“儿童优先”原则,加强领导,强化责任,制定政策,采取措施,认真实施,基本实现了《纲要》提出的主要目标,使我国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取得了历史性的进步。2001年5月22日,国务院又颁布了《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进一步促进了我国儿童的健康成长和儿童事业的持续发展。

现在从历史中走来,未来由现在开始缔造。回顾千百年来儿童观、教育观的历史进程,不难看出,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科技文化的发展,儿童的福利与权益日益受到世人的尊重与重视,人们对儿童的能力和教育特点的认识逐渐深入,儿童观、教育观越来越趋于科学化和民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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