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儿童是人,具有与成人一样的一切基本权益,具有独立人格
每个儿童都有固有的生命权,并不为成人或家庭所私有,更不能被其随意处置。儿童自出生起就有获得姓名、国籍的权利,以及尽可能知道谁是其父母并得到其父母或其他养护人的照料的权利。儿童与成人同样有自由发表言论的权利,享有思想、信仰和宗教的权利。每个儿童都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并且教育机会均等。儿童的这些权益都要受到国家和政府的尊重与保护。
(二)儿童是全方位不断发展的“整体”的人,应尊重并满足其发展的各种需要
所谓完整儿童是指全面发展、和谐平衡的儿童,其发展是身体的、认知的、情感的、社会的和人格的整体性的发展。成人及社会应承认儿童的各种发展需要,并尽可能为儿童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与条件,不仅保证其身体的正常生长发育,还要给他们提供充分参加文化、艺术、娱乐和休息活动的机会,使其获得最充分的发展。要避免只偏重某一方面的发展。
(三)每个儿童在发展上都有其个性特点
在儿童的发展中,共性与个性共存。儿童个性发展,有些特征与共性一致,有些特征在发展速度上会超前或滞后于共性。此外,每个儿童都有鲜明的个性差异,同龄儿童中没有完全一样的儿童,对儿童个性的尊重和儿童的自由发展是实现其创造性的前提。
(四)儿童具有巨大的发展潜能,在适当的环境和教育条件下,应最大限度地发展儿童的潜力(www.daowen.com)
现代科学与技术的发展,尤其是生理学、脑神经学及心理学等学科的发展,使人们对儿童的特质和能力有了更深入的认识。实验研究发现,学前期是人的一生中发展的敏感期。儿童早期的脆弱和敏感,以及其身心发展的不可逆性,要求对儿童应绝对优先照顾。
(五)儿童具有主观能动性,在发展过程中起着积极主动的作用
传统的儿童观把儿童看作是消极的、被动的,认为儿童的发展要么由先天遗传因素决定,要么由后天的环境决定,完全忽视了儿童作为人所具有的主观能动性。20世纪50年代以来,人们开始用积极的观点看待儿童在其发展中的作用,认为儿童并不是消极被动地接受外界的刺激作用的。每个儿童都是独立的生命实体,有自己的兴趣和需要,有自己的认知结构和心理状态。他们总是主动地对外界刺激加以选择,接受自己所需要的东西,具有创造力。儿童的发展并不是某一因素单独起作用的结果,而是生物的、社会性的、主观的和客观的等多种因素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过程,并且在这一过程中,儿童起着积极主动的作用。儿童是外部世界的探索者,是活动的主体。
(六)男女平等,不同性别的儿童享有均等的机会和相同的权益,应受到平等的对待
二战以后,随着女权运动的高涨,妇女的政治地位、经济地位和社会地位有了很大的提高。女孩同男孩一样享有人的一切权益,享有均等的教育机会。《儿童权利公约》明确指出:每一个儿童都享有该公约所载的一切权利,不因儿童的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等而有任何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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