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学前教育的机构及形式-学前教育学

学前教育的机构及形式-学前教育学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癸卯学制》第一次以国家学制的形式把学前教育机构的名称确定下来,把社会学前教育机构的地位固定下来,使蒙养院成为我国最早的学前教育机构。目前学前教育机构的形式多种多样,主要有以下几种:1.胎儿学校胎儿学校是对胎儿进行教育的专门场所,主要由医务部门管理。

学前教育的机构及形式-学前教育学

学前教育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和社会活动,其历史与人类社会的历史一样久远;而学前教育机构的产生则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18世纪末至19世纪初,由于大机器生产的发展冲击了以一家一户的自然经济为基础的生产方式,大量农民和手工业者破产、失业,大批妇女为了生活开始走向社会。资产阶级为了获取廉价的劳动力而雇佣了大量妇女,她们每天工作长达16个小时,致使幼儿无人照顾,流落街头,智力落后,死亡率极高,造成了严重的社会问题。因此,一些慈善家、工业家开始创办学前教育,但大部分都是具有慈善性质的社会福利机构。1816年,英国空想主义者欧文在苏格兰的纽兰纳克创办了一所幼儿学校。这所幼儿学校主要面向社会底层的贫困家庭的孩子,为他们打开了一条追求生存、健康幸福之路

(一)国外幼儿教育机构的产生

世界上第一所幼儿园是由德国幼儿教育家福禄贝尔创办的。1837年,福禄贝尔在德国勃兰登堡开办了一所游戏和活动机构,1840年将其命名为幼儿园(kindergarten)。福禄贝尔把这个幼儿园叫作“儿童的花园”。在这个“花园”里,幼儿不会受到压抑,可以自由地成长,而保姆就是“施肥的园丁”;游戏是幼儿的主要活动,幼儿通过福禄贝尔特制的玩具——“恩物”来学习,得到体力、语言、认识、想象力创造力等多方面的发展。福禄贝尔创办的这所幼儿园是第一所真正意义上的幼儿教育机构。之后,“幼儿园”这一名称被全世界普遍采用,众多幼儿园也很快在欧美各国创办起来。

(二)我国第一所幼儿园的诞生

我国第一所自己创办的幼儿教育机构,是1903年在湖北武昌创办的湖北幼稚园(1904年清政府将其改名为蒙养院)。清末“洋务运动”后期,两广总督张之洞宣扬“中学为体,西学为用”,倡办新式教育,湖北幼稚园就是在此背景下成立的。这所幼儿园的办园方针和办园方式均采用日本模式,并且聘请了3名日本女师范生任教。湖北幼稚园的《章程》中规定,其教育、保育任务包括发展身体、开发智能、培养行为习惯三个方面,同时规定招收对象为5—6岁的儿童,学制一年,收托时间为每日3小时,开设的科目有行仪、训话、幼稚园语、日语、手技、唱歌、游戏等7项。

1904年,由张之洞、张百熙、荣庆合订的《奏定学堂章程》即《癸卯学制》,其中就包括蒙养院制度。《癸卯学制》第一次以国家学制的形式把学前教育机构的名称确定下来,把社会学前教育机构的地位固定下来,使蒙养院成为我国最早的学前教育机构。

(三)学前教育机构的类型

学前教育主要是通过学前教育机构进行的。目前学前教育机构的形式多种多样,主要有以下几种:

1.胎儿学校

胎儿学校是对胎儿进行教育的专门场所,主要由医务部门管理。胎儿学校招收的对象是孕妇及其丈夫;教育方式是让孕妇对胎儿说话,听音乐,适当拍打、抚摸肚皮上的特定部位,使胎儿出生后学习更容易、发育更正常,同时还可促进家庭关系和谐。

2.托儿所(www.daowen.com)

托儿所是对0—3岁的儿童进行教育的专门机构,全天开放。托儿所的儿童按月份或年龄分班,1岁以下的儿童在托小班,1岁以上、2岁以下的儿童入托中班,2岁以上、3岁以下的儿童进托大班。现阶段我国的托儿所主要是为1岁以上的儿童服务的,每个班级的儿童数量较多,往往在30名以上,只有两个保育员照看,且保育员仅受过较少的培训。与一些发达国家的托儿所相比,我国的托儿所招收的儿童起始年龄稍大,班级规模大,师生比例低,保育员的专业知识与技能均不尽如人意。

3.幼儿园

幼儿园是对3—6周岁的儿童进行教育的专门机构,主要由教育部门负责。儿童按年龄分班,小班一般有25名幼儿,中班有30名幼儿,大班有35名幼儿;每班有2名教师、1名保育员,有的两个班级合用1名保育员;教师职前需经过专门的幼教师资培训,还要接受在职的学历培训和业务提高训练。

4.托幼园所一体化

有些学前教育机构是将托儿所和幼儿园连在一起的,主要招收出生几个月至6周岁的儿童。这种机构主要是由工厂企业兴办,由工厂企业的工会或后勤部门负责管理监督,24小时开放,根据职工的上下班时间制定作息制度,解除家长的后顾之忧。

5.学前班

学前班是一种受经济条件的制约而开设的学前教育机构,多半建于城镇、农村,附设在小学,作息制度仿照小学。或招收学前一年的儿童,按年龄分班;或招收学前几年的儿童,混龄编班。每班约有40名儿童,由一位教师负责教授各门学科。

6.儿童福利院

儿童福利院也称儿童教养院,是一种招收残疾儿童的社会福利机构。我国的儿童福利院由国家和地方民政部门管理,原则上招收被父母遗弃的0—15岁的残疾儿童,这些儿童按年龄、残疾程度分班。儿童福利院重视训练残疾儿童,帮助他们恢复已丧失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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