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酒类行业:粮食白酒的生产节约消费税1,200,000元

酒类行业:粮食白酒的生产节约消费税1,200,000元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八节酒类行业粮食白酒是指以高粱、玉米、大米、糯米、大麦、小麦、小米、青稞等各种粮食为原料,经过糖化、发酵后,采用蒸馏方法酿制的白酒。因此酒厂可把从外购原料酒改变收购原料酒厂,收购后在原料酒厂内扩建生产成品线,从而避免交纳两次消费税。由此可见,第二种方案节约消费税1 200 000元。

酒类行业:粮食白酒的生产节约消费税1,200,000元

第八节 酒类行业

粮食白酒是指以高粱、玉米大米、糯米、大麦小麦小米青稞等各种粮食为原料,经过糖化、发酵后,采用蒸馏方法酿制的白酒。粮食类白酒酿造厂单独作为一类企业,在税收方面有它特殊的规定,如外购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时已购税款不得扣除、粮食类白酒广告费不得在税前扣除、成套产品从高税率计税等等,针对该行业的特殊的规定可作如下的纳税筹划。

一、购原料酒变为收购原料酒厂可节省消费税

由于某些应税消费品是用外购已经缴纳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出来的,在对这些连续生产出来的应税消费品计算征税时,税法规定应当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准予扣除外购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税款。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4号)规定从2001年5月1日起,停止执行生产领用外购酒和酒精已纳的消费税税款准予抵扣的政策。因此酒厂可把从外购原料酒改变收购原料酒厂,收购后在原料酒厂内扩建生产成品线,从而避免交纳两次消费税。

【案例195】

西甲粮食白酒厂生产一批白酒,外购西藏乙酒厂粮食酒精原液300 000公斤价值6 000 000元,经过加浆降度、调香等工艺勾兑成成品酒600 000公斤价值7 500 000元外买,此时,甲粮食白酒厂缴纳的消费税为600 000×1 000÷500×0.50+7 500 000×20%=2 100 000(元);乙酒厂缴纳的消费税为300 000×1 000÷500×0.50+6 000 000×20%=1 500 000(元),两厂合计缴纳消费税3 600 000元。

但如果山西甲粮食白酒厂收购西藏乙酒厂,在西藏乙酒厂内扩建成品酒车间,生产此批产品酒时只需缴纳一道消费税,消费税纳税额为600 000×1 000÷500×0.50+7 500 000×20%=2 100 000(元)。

由此可见,第二种方案节约消费税1 200 000元。当然,收购酒厂需要大量资金,如果粮食白酒厂年产量很大,需要外购原料酒也大,可考虑采取收购原料酒厂的方式,从而避免双重交纳消费税,降低税负产品成本,具备了价格竞争力,为企业可持续发展创造了条件。

二、消费税兼营分别核算防止高税率(www.daowen.com)

酒厂为了更具竞争力,会生产不同型号和不同税率的各种酒产品。由于《消费税暂行条例》税目税率表列举的各种应税消费品的税率高低不同,因此,酒厂兼营不同税率的酒类产品时,应分别核算不同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量,加强销售员和车间核算员的业务培训,从基础资料做起。

【案例196】

大华酒厂某月既生产主产品粮食白酒100 000公斤售价1 000 000元(消费税税率20%),又生产少量副产品药酒10 000公斤售价140 000元(消费税税率10%)。

方案一:不分别核算应缴纳的消费税,则消费税为(100 000+10 000)×1 000÷500×0.50+(1 000 000+140 000)×20%=338 000元。

方案二:分别核算应缴纳的消费税,则消费税为[100 000×1 000÷500×0.50+1 000 000×20%](粮食白酒)+[140 000×10%](药酒)=314 000元,从而方案二比方案一节省消费税24 000元。

三、成套盒装应税消费品改变环节可节税

我国民族有礼尚往来的风俗,酒厂根据消费者的嗜好,组成套装酒可扩大销售、提高竞争力。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就以应税消费品中适用的高税率与混合在一起的销售额、销售量相乘,得出应纳消费税。但税法规定酒类产品的消费税只在生产、委托加工或进口环节征税,因此,酒厂在产品出厂之后再将不同税率的产品组成盒装成套消费品,就不必再按照最高税率缴纳消费税。

如酒厂分别核算不同税率的各种酒类产品时,再根据客户需要向客户另外提供成套彩色包装盒,产品出厂后由商家在销售过程中自行包装;或者成立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酒类产品出厂后由销售公司组装外买,这样避免了成套不同税率消费品采用高税率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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