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筹资费用的避税筹划技巧和案例
一、原理与思路
筹资费用主要包括因筹资而发生的利息、与筹资相关的折价或溢价的摊销和辅助费用如手续费,以及因外币筹资而发生的汇兑差额。我国税法规定,内资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可以按实际发生数额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只要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出的金额,允许从税前所得中扣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按照合理的、不高于一般商业贷款利率所实际发生的利息支出,允许从税前所得中扣除。企业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关联债资比例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具体比例是:金融企业5:1,其他企业2:1。我国税法的上述规定,赋予了纳税人根据自身情况节减税收的充分权利和法律依据。
同时,我国现行财务制度规定:企业为购建固定资产而借入的专门借款所发生的借款利息,折价、溢价的摊销和汇兑差额,如果满足资本化条件,在所购建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购建固定资产的成本,在所购建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发生的,应于发生当期直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
了解了利息支出在企业不同的运转阶段具有不同的税收待遇后,筹资利息筹划的方法就是显而易见了,企业在保证一定风险情况下,可以尽最大努力加大筹资的利息支出,以用来增大财务费用的份额,另外还要缩短企业的筹建期以及资产的购建周期。
值得注意的是,企业与经济组织之间在拆借资金的利息计算上和资金回收期限方面,均具有较大弹性和回旋余地,这种弹性和回旋余地常常表现为提高利息支付,冲减企业利润,抵销纳税金额,但利息的支付应在财务规定范围之内。
二、筹资费用避税法的案例解析
【案例166】
【基本情况】
A企业一项刚投产的项目市场销售形势良好,目前急需流动资金,但由于企业目前负债率过高,无法再从外部获得资金,若企业内部积累资金,将错失大好的市场机会,企业决定以内部集资的方式解决资金问题。资金缺口为100万元,该企业有职工1 000人,每人集资1 000元可以满足企业资金的需要。为调动职工集资的积极性,企业对集资款的利息规定为年利率20%,目前市场上金融机构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为8%。该企业年会计利润为100万元。
【筹划思路】
如果支付给职工的利息全部以利息的名义支付,则企业本年应纳所得税为(100+12)×25%=28(万元)。如果企业将其中的8万元以利息的名义支付,另12万元以奖金的形式发放给职工,企业应纳所得税额为100×25%=25(万元)。
【筹划结果】
通过税务筹划,企业本年节税额为28-25=3(万元)。
三、筹资费用的避税误区
【案例167】
【基本情况】
2011年4月,税务人员在对某企业2010年企业所得税进行决算时,发现该企业2010年“财务费用”支出较2009年和2008年有较大增长,增长比例达30%。因此决定对财务费用明细账进行审查,发现财务费用增长迅速的主要原因在于利息支出过大。
税务人员调阅了“长期负债”、“短期负债”账户,对每笔利息支出的对应关系进行了核实。发现该企业曾从银行获得一笔200万元的贷款,用于新生产线的引进与安装。该企业2009年将此项贷款利息25万元记入了“在建工程”,而2010年却将贷款利息25万元计入了“财务费用”。(www.daowen.com)
【案例分析】
根据税法规定,企业以获得的长期借款、长期债券等方式进行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购置安装的,在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之前发生的或计提的利息支出应计入购建资产的价值。资产交付使用后,借款尚未到期,所应支付的利息或计提的利息支出可以记入“财务费用”。
因此该企业在设备安装期间的账务处理应为:
贷:长期借款——利息支出
设备安装、购建后,直至偿还借款期间的利息支出应作如下账务处理:借:财务费用——利息支出
贷:长期借款——利息支出
记入“在建工程”的利息支出,只能在竣工后转入“固定资产”通过折旧摊销,而不能一次性列为“财务费用”。
【税务处理】
该企业在明知应作何账务处理的情况下,故意将利息支出列入“财务费用”是明显的偷税行为。除了补交6.25万元的所得税税款以外,根据《税收征管法》第63条的规定,还处以偷税额2倍的罚款。
【账务调整】
借:在建工程 250 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50 000
借:所得税费用 62 5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62 500
借:利润分配——税收罚款 125 000
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62 500
贷:银行存款 187 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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