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兼营与混合销售的避税筹划技巧与案例
一、兼营与混合销售的避税筹划原理
(一)兼营与混合销售的税收界定
兼营既指一个纳税人同时经营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项目和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项目,也指纳税人同时经营同一税种的不同税率项目,它是企业经营范围多样性的反映。由于不同的经营范围税率高低不同,因此可以进行纳税筹划。兼营包括两种方式:
一是兼营同一税种,不同税率。比如某农村供销社既销售税率为17%的家用电器,又销售税率为13%的化肥、农药等。二是兼营不同税种,不同税率。比如某农业机械厂既生产销售税率为13%的农机,又利用本厂设备从事税率为17%的加工、修缮修配业务。
对于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的企业,在取得收入后,应分别核算销售额,并按照不同的税率各自计算应纳税额,以避免适用税率混乱,出现少缴税款或多缴税款的现象。对于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由以上规定可知,分别核算,意味着税负的减轻,比如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未分别核算则一律按17%的税率计算缴税,分别核算的按17%的税率计税。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由于增值税率大大高于营业税率,因此如果将营业额并入应税劳务中,可能会增大税负支出。
混合销售行为是指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需要说明的是,出现混合销售行为,涉及的货物和非应税劳务只是针对一项销售行为而言的。也就是说,非应税劳务是为了直接销售一批货物而提供的,两者之间是紧密相连的从属关系,它与一般既从事这个税的应税项目又从事那个税的应税项目,两者之间没有直接从属关系的兼营行为是完全不一样的。
对混合销售行为的税务处理是: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以及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上述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
(二)兼营与混合销售的选择
一般人认为,由于增值税大大高于营业税,所以对于兼营行为,一定要分开核算,以免所有营业额都按增值税税率计税,但实际上未必尽然。须知增值税仅对增值额征税,而营业税却对营业全额征税,如果增值比例比较大,则分开核算是划算的;如果增值比例比较小,则分开核算未必划算。为比较两者的高低,设经营收入总额为R,增值率为M,增值税税率为T1,营业税税率为T2,则:
按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的增值税税额=R×M×T1
按营业税税率计算,应纳的营业税税额=R×T2
当两者税负相等时,R×M×T1=R×T2,则M=T2/T1。
由此可知,当实际的增值税率大于M时,纳税人筹划缴纳营业税比较划算;当实际的增值率小于M时,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比较划算。
对于混合销售行为,纳税人可以通过控制应税货物和应税劳务所占的比例来达到选择缴纳低税负税种的目的。在实际生活中,纳税人应该知道是作为增值税纳税人好还是作为营业税纳税人好。如果作为增值税纳税人好,则应该使应税货物占到总销售额的一半以上;反之则应使应税货物占到总销售额的一半以下。
【案例138】
铁科建筑材料商店,在主营建筑材料批发和零售的同时,还兼营对外承接安装、装饰工程作业。该商店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7%。某月对外销售建筑材料并代客户安装,这批建筑材料的成本为200万元,该商店以230万元的价格销售并代为安装。
【筹划思路】
如果该商店选择营业税纳税人应该缴纳的营业税为:
230×3%=6.9(万元)
如果该商店选择增值税纳税人应该缴纳的增值税为:
[(230-200)÷(1+17%)]×17%=4.36(万元)
【筹划结果】
【特别提示】
由此可知该商店选择增值税纳税人比较划算。但这只是一笔业务,如果该商店长期经营的话,一定要对营业状况作详细的记录,并算出每年的混合销售中销售建筑材料的增值率。如果增值率小于17.6%(M=3%÷17%=7.6%)时,应该选择增值税纳税人;反之,若增值率大于17.6%时,则应该选择营业税纳税人,也就是说使货物的销售额占到全部营业额的50%以下。
(三)两种兼营行为的选择
一种是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兼营缴纳增值税的业务,即销售缴纳增值税的应税商品。另一种是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兼营缴纳营业税的业务,即涉足营业税的征税范围,提供营业税的应税劳务。
对于第一种情况,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的话,则只要考虑企业所适用的营业税税率与增值税税率的高低。如果营业税税率高于增值税含税税率,则最好是不分开核算,并到一起按增值税纳税人核算;如果营业税税率低于增值税含税税率,则分开核算是有利的。
对于第二种情况,如果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否分开核算要看劳务中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是多少,如果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少,则分开核算是合算的。如果该企业是小规模纳税人,则要比较一下增值税含税征收率与该企业的营业税税率的高低。如果企业的营业税税率高于增值税含税税率,则选择不分开。
【案例139】
【基本情况】
华泰软件开发公司是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该公司在销售硬件的同时开发转让软件,2011年5月销售开发转让软件10万元,销售硬件为30万元,已知转让无形资产的营业税税率为5%,销售硬件的税率为3%。
【分析说明】
如果企业不分开核算,则:
应缴纳增值税=[30÷(1+3%)]×3%=0.87(万元)
应缴纳营业税=10×5%=0.5(万元)
总共应缴纳税款1.65万元。
如果未分开核算,则:
应缴纳增值税=[40÷(1+3%)]×3%=1.17(万元)
【筹划结果】
由此可知,选择未分开核算少缴纳税收0.3万元,如果考虑所缴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则省的税将更多。
二、兼营的避税筹划案例解析
【案例140】
【基本情况】
安徽餐厅既经营饮食业,又经营娱乐业。12月,该餐厅饮食业收入为10万元,娱乐业收入为2万元(税务机关认定该娱乐业适用税率为20%)。该餐厅应如何进行核算才可减轻税收负担?
【案例分析】
该餐厅经营饮食业,属于营业税中的服务业项目,适用税率为5%,而娱乐业也属营业税中的项目,适用税率为20%。因此,该餐厅的经营方式属于兼营不同税目的兼营行为,对于这种兼营行为可以采取两种核算方式,一种是不分别核算,另一种是分别核算。
(1)若不分别核算:
应将饮食业与娱乐业的全部收入,按娱乐业的税率20%缴纳营业税。
应纳营业税为(10+2)×20%=2.4(万元)
(2)若分别核算:
饮食业按服务业项目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则应纳营业税为:
10×5%=0.5(万元)
娱乐业按20%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则应纳营业税为2×20%=0.4(万元)
该餐厅合计缴纳营业税为0.5+0.4=0.9(万元)
显然,分别核算比不分别核算少纳税2.4-0.9=1.5(万元)。这对于餐厅来讲是个不小的数目。
【筹划结果】
所以,兼营行为进行分别核算可以避税。
【特别提示】
除此而外,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单独核算营业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案例141】
【基本情况】
华星酒店为高档酒店,主要面向国外来华的商务人员,因此在提供住宿和餐饮服务的同时,还销售一些具有中国特色的商品。8月,该酒店住房和餐饮服务取得收入450万元,通过经营商品取得收入80万元,试分析若酒店分别核算两种收入可为其带来的经济利益?
【案例分析】
该酒店经营的餐饮和住宿服务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而商品经营则属于销售货物,应征收增值税。因此,酒店的经营方式属于兼营行为。
【计算说明】
(1)若酒店没有分别核算应征营业税的餐饮、住宿收入与应征增值税的商品销售收入,那么应就全部收入缴纳增值税:
(450+80)×17%=90.1(万元)
(2)若酒店将两种应税收入分别核算,则:
应缴纳增值税:80×17%=13.6(万元)
应缴纳营业税:450×5%=22.5(万元)
总计应纳税:13.6+22.5=36.1(万元)
因此,可为酒店带来经济利益:54万元(90.1-36.1)。
【筹划结果】
所以,对兼营行为进行分别核算可以避税。
【案例142】
【基本情况】
兰鸟计算机公司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该公司既销售计算机硬件,也从事软件的开发与转让,某月硬件销售额为18万元,另接受委托开发并转让软件取得收入2万元,该企业应作何种税收筹划(硬件销售的增值税税率为3%,转让无形资产的营业税税率为5%)。
【计算分析】
(1)若未分开核算,则:
应纳增值税=(180 000+20 000)÷(1+3%)×3%=5 825(元)
(2)若分开核算,则:
应纳增值税=180 000÷(1+3%)×3%=5 243(元)
应纳营业税=20 000×5%=1 000(元)
因而,分开核算,共应纳税=5243+1 000=6 243(元)
【筹划结果】
综上,不分开核算可以避税418元(6 243-5 825)。
【案例143】
【基本情况】
南星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2年5月的公司资料如下:
(1)机电产品销售额190万元,其中由本企业残疾人联合会进口的供残疾人专用的设备的销售额50万元。
(2)自己开发的计算机软件销售额5万元。
(3)销售使用过的旧机器两台,一台售价8万元,超过原值;另一台售价4万元,低于其原值。两台旧机器均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且其购入时间是在2008年年初,并且都没有抵扣过进项税。
公司当月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20万元(销售额都为不含税销售额)。请为该企业筹划核算方式。
【税法解读】
①销售自己开发的计算机软件,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
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且尚未抵扣过进项税的固定资产,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筹划思路】
(1)若未进行分别核算,则:
应纳增值税税额=(190+5+8)×17%-20=14.51(万元)
(2)若分别核算,则:
应纳增值税税额=(190-50+5)×17%+50×13%-20+8÷(1+4%)×4%÷2=11.3(万元)
考虑到该企业销售其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有3%的税负限额的情况,可以做以下调整:
11.3÷(190+5+8)×100%=5.6%>3%
实际应纳增值税为:(190+5+8)×3%=6.09(万元)
即征即退:11.3-6.09=5.21(万元)
【筹划结果】
因此,分别核算可以为该公司节减增值税8.42万元(14.51万-6.09万)。
【案例144】
【基本情况】
太平公司是一家综合性经营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下设3个非独立核算的业务经营部门:零售商场、供电器材加工厂、工程安装施工队。前两个部门主要是生产和销售货物,工程安装施工队主要是对外承接供电线路的架设、改造和输电设备的安装、维修等工程作业。并且,此安装工程所用的设备和材料,都是由企业提供给委托方的,即人们通常所称的包工包料式的安装。
从工程安装施工队的包工包料安装收入看,其每一笔收入的构成,都是由销售货物——设备和材料价款以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和安装工时费收入两部分合成的。这家公司按目前的经营方式,安装工时费收入应合并其他两部分生产销售收入,一并征收增值税。由于这部分收入可抵扣的进项税额相对比较少,税负明显加重。
【筹划思路】
可以对企业进行改制分立,即把原工程安装施工队独立出来,单独办照,单独核算,使它成为公司所属的二级法人。根据现行营业税征税政策规定,安装业务收入应纳3%的营业税。
现假设公司取得包工包料安装收入300万元,其中设备及材料价款220万元,且不包括由建设方提供的设备价款,安装工时费收入80万元。
施工队独立前,应按混合销售应纳增值税为:
销项税额=300÷(1+17%)×17%=43.6(万元)
假定可抵扣进项税额为20万元。
应纳增值税=43.6-20=23.6(万元)
税负率=23.6÷600×100%=7.07%
若施工队独立后,它只负责承接安装工程作业,只就安装工时费收入80万元单独开票收款,并按营业税征税规定计税。假定由于施工队独立,进项税额变减为19万元。
此时,设备及材料价款220万元,则由原企业纳增值税。
应纳增值税=220÷(1+17%)×17%-19=12.97(万元)
而安装收入80万元,由新独立的施工队纳营业税。
应纳营业税=80×3%=2.4(万元)(www.daowen.com)
公司总的应纳税额=12.97+2.4=15.37(万元)
税负率=15.37÷300×100%=5.12%
【筹划结果】
由此可见,这家公司这样筹划后,总体税收负担大不一样,税额由23.6万元降为15.37万元,税负由7.07%降至5.12%。
【案例145】
【基本情况】
兴达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1年12月,公司将1 000平方米的办公楼出租给甲单位,负责供水、供电,兴达公司应如何进行税务筹划?
房屋出租属于营业税应税行为,同时又涉及水电等费用的处理问题,因此在合同的签署上存在如下两种方案:
【筹划思路】
第一,双方签署一个房屋租赁合同,租金为每月每平方米160元,含水电费,每月租金共计160 000元,每月供电7 000度,水1 500吨,电的购进价为0.45元/度,水的购进价为1.28元/吨,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该公司房屋租赁行为应缴纳营业税为:
160 000×5%=8 000(元)(其他各税忽略不计)
该公司提供给甲单位的水电费,是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对该企业购进的水电进项税额应作相应的转出,即相当于负担增值税:
7 000×0.45×17%+1 500×1.28×13%=785.1(元)
该企业最终应负担营业税和增值税合计:
8 000+785.1=8 785.1(元)
第二,兴达公司与甲单位分别签订转售水电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分别核算水电收入、房屋租金收入,并分别作单独的账务处理。转售水电的价格参照同期市场上转售价格确定为:水每吨1.78元,电每度0.68元。房屋租赁价格折算为每月每平方米152.57元,当月取得租金收入152 570元,水费收入2 670元,电费收入4 760元。
则该企业的房屋租赁与转售水电费相互独立且能分别准确核算的两项经营行为,应分别缴纳营业税:
152 570×5%=7 628.5(元)
应纳增值税:
(2 670×13%+4 760×17%)-785.1=371.2(元)
该企业最终应负担营业税和增值税合计:
7 628.5+371.2=7 999.7(元)
两种方案税负相差:
8 785.1-7 999.7=785.4(元)
【分析说明】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两个方案差异在于对转售水电费这一经营行为的处理方式不同。第一个方案,双方只签订一个房屋租赁合同,把销售水、电业务视同营业税的混合销售,一并征收营业税,而相应的水电费进项税额又不得扣除;而第二个方案,双方分别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转售水电费合同,并分别核算租赁收入、水电费收入,这样水电费收入就应缴纳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从而减轻了企业税收负担,获得正当的税收利益。
三、混合销售的避税筹划案例
【案例146】
【基本情况】
某建筑材料商店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7%。在经营建筑材料批发和零售的同时,还兼营对外承接安装、装饰工程作业。本月对外发生一笔混合销售业务,销售建筑材料并代客户安装,建筑材料的购入价是100万元,该商店以115万元的价格销售并代为安装(营业税税率为3%)。
企业实际增值率=(115-100)÷115=13.04%
【筹划分析】
而a=3%÷17%=17.6%,企业实际增值率小于a,选择缴纳增值税合算,可以节税0.9万元[115万×3%-(115万×17%-100万×17%)]也就是说,企业应当设法使货物的销售额占到全部营业额的50%以上。
【案例147】
【基本情况】
凯莱公司经营建筑工程施工业务,同时兼营建筑材料的批发。当年承接某单位的办公大楼建造工程,双方议定由建筑公司包工包料、合并定价,工程总造价为1 200万元。工程完工后建筑公司在施工中使用的建筑材料按市场价折算为1 000万元,但该公司实际进价为800万元,工程建筑施工费为200万元。该公司应如何进行税收筹划(营业税税率为3%)?
建筑材料销售的实际增值率=(1 000-800)÷1 000×100%=20%
【筹划分析】
a=3%÷17%=17.6%,企业实际增值率大于a,应当筹划缴纳营业税,即要使该公司当年总的营业额中应税劳务占50%以上,这样可以节税32万元[(1 200×17%-800×17%)-1 200×3%]。
【案例148】
【基本情况】
某设备制造厂有职工280人,每年产品销售收入为2 800万元,其中安装、调试收入为600万元。购进原材料2 000万元,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为340万元。该厂还设有设计室,每年设计费收入为2 200万元。另外,该厂还下设有建安公司、运输公司等,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案例分析】
该厂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其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一并征收增值税。这主要是因为该厂属于生产性企业,而且兼营非应税劳务销售额未达到总销售额的50%。
该企业每年应缴增值税的销项税额为=(2 800+2 200)×17%=850(万元)
增值税进项税额为340万元,应纳增值税税金为:
850-340=510(万元)
增值税负担率为:
510÷5 000=10.2%
增值税负担率较高。
因此,可以看出,该厂增值税负担较高,主要原因是因为设计、安装、调试收入占全厂总收入的比例较高,相应的进项扣除额比较少。也就是说,合并征收增值税,该厂的实际增值率比较高。
增值率=(2 800+2 200-2 000)÷(2 800+2 200)×100%=60%
企业实际增值率大,应当筹划缴纳营业税。但应税劳务销售额,即安装、调试、设计等收入很难达到销售总额的50%以上。
【筹划思路】
若将该厂设备安装、调试业务划归建安公司,将安装调试收入从产品销售的收入中分离出来,由建安公司统一核算缴纳营业税税款。将设计室独立设立设计公司,也单独缴纳营业税。这样的筹划,其结果是:
设备厂产品销售收入=2 800-600=2 200(万元)
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2 200×17%=374(万元)
增值税进项税额为340万元,应纳增值税为:374-340=34(万元)
建安公司应就安装调试收入缴纳营业税金为=600×3%=18(万元)
设计公司就设计费收入缴纳营业税=2 200×5%=110(万元)
总计缴纳税收=34+18+110=162(万元)
税收负担率=162÷5 000×100%=3.24%
【筹划结果】
筹划后比筹划前的税收负担率降低了6.96个百分点。
【案例149】
【基本情况】
我们知道,娱乐业的营业税税率最高可达20%,特别是KTV行业。所以,一般情况下,企业都会选择兼营其他业务,并把其他业务作为主要业务,以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这样,可以分别适用17%的税率、3%的征收率,相比20%的高税率,无疑是避税的最佳选择。众所周知,在现在的KTV连锁企业里面,一般都有内设超市,而超市内的商品价格是非常高的,为什么会这样做?除了牟取高额利润以外,还有一种可能即是提高兼营业务的销售额比重,以实现成为增值税的纳税人。
假设某连锁KTV企业到2012年1月刚开业一年,发现自己的税负非常高,正考虑如何分立自己的下属企业,该连锁企业在每家分店都设有一个大型超市和一个KTV娱乐场所。从已有数据可知,其下设超市在2011年的总销售额为M万元,且M>80,而KTV的总营业额为N万元,一般情况下,N>M,为了方便后面的核算,我们在此假设N=2.1M,另外,2011年发生的进项税额为Y万元。现在某注册税务师给该企业提出了以下三种方案以实现节税。
方案一:将所有的超市合并成为一个单独核算的企业,缴纳增值税,KTV业务单独核算缴纳营业税,适用20%的税率;
方案二:将整个企业分立为两个企业,甲和乙,其中甲企业的超市销售额刚好大于KTV业务营业额,二者的比例接近1:1,为了方便核算,在此假定都为M,这样操作是为了使甲企业能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乙企业则承接剩下所有的销售额,即N-M=1.1M,乙单独缴纳营业税;
方案三:在方案二的前提下,继续将甲企业分拆为n个小型企业,这样使得n个小型企业能成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征收率,而乙企业保持不变,每个小型企业的销售额为(M+M)÷n。
【筹划结果】
对于方案一,其应纳增值税额和营业税额合计为M÷(1+17%)×17%-Y+N×20%=0.57M-Y;
对于方案二,其应纳增值税额和营业税额合计为2M÷(1+17%)×17%-Y+1.1M×20%=0.51M-Y;
对于方案三,其应纳增值税额和营业税额合计为[(M+M)÷n÷(1+3%)×3%]×n+1.1M×20%=0.23M。
由此可见,方案二肯定是比方案一更节税,总节税额为0.06M,而方案二减去方案三为0.28M-Y,说明当进项税额小于超市销售额的28%时,即增长率较高时,方案三比较好,否则,应该采用方案二。
【特别提示】
现实中,N肯定不止M的2.1倍,只要M比N小,那么超市就只能使同等份额的KTV业务收入达到节税效果,对于N中超过M的部分,超市也是无能为力的,因此,只有大幅度提高M的比重才能让更多的KTV业务收入得到节税,但是这样做的代价是,提供M的比重只有通过对超市加价或压低KTV的消费价格,而这样肯定会影响二者的收入,怎样去权衡,只有企业自行分析。
【案例150】
【基本情况】
昌盛职业介绍所对外办理职业介绍服务,同时对外办理电脑培训业务,本月两项业务共取得收入50 000元。
该项业务中,对外办理职业介绍服务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的征税范围,适用税率为5%;对外办理电脑培训业务属于营业税文化体育业税目的征税范围,适用的税率为3%。如果该单位未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并且全部按“电脑培训业务收入”申报纳税,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对该单位补征营业税并进行相应的处罚。该单位实际缴纳营业税税额为2 500元。
该单位补缴营业税后进行了自查,核实电脑培训收入为20 000元。
【筹划思路】
如果分别核算职业介绍收入和电脑培训收入,并按规定分别申报纳税,该单位只需缴纳营业税税额为:
20 000×3%+(50 000-20 000)×5%=2 100(元)
【筹划结果】采取分别核算,纳税人可以少纳税400元。
可见,正确核算适用不同税目、税率的收入和办理纳税申报,可以降低企业的税负。
近年来,许多饮食企业经营规模不断发展壮大,从单一的经营模式,转变为集多项业务为一体的综合性服务企业。但企业在确定营业税适用税目税率上难以掌握,往往造成多缴或少缴税款。
【案例151】
哗哗集团公司下设的一家酒店是集住宿、饮食、购物和娱乐为一体的服务企业,2011年7月发生以下业务:
(1)客房部收取客房收入80 000元;
(2)为某公司提供一间办公用房(作价每月6 000元),条件是该公司为酒店提供价值相当的灯具和内装饰画,合同期半年;
(3)集团公司召开会议,租用宾馆会议室、客房5天,租金作价10 000元,酒店将其冲减应上交集团公司的管理费;
(4)餐饮部收取餐饮服务收入60 000万元,其中附设的外卖点销售烟酒、饮料收入20 000元;
(5)洗衣房为旅客洗衣收费2 000元,与客房部内部结算洗床被款10 000元;
(6)一楼商品部出售百货收入90 000元;
(7)二楼供外商合资企业经营游乐项目,合同规定客房按月固定收取收益50 000元;
(8)代客预订飞机票、火车票手续费收入4 000元;
(9)收取桑拿浴门票收入30 000元;
(10)收取舞场门票收入20 000元。
根据上述业务,企业应如何进行税务筹划?
【筹划思路】
(1)如果按规定实行分账核算各项营业税,则:
第1项收入应按服务业——旅店业5%计算营业税。
第2项收入应视同出租房屋,按服务业——租赁业5%计算营业税。
第3项收入不能冲减管理费。其冲减的管理费应作为企业收入,按租赁业5%计算营业税。
第4项餐饮收入40 000元,应按服务业——饮食业5%计算营业税;外卖点销售的烟酒饮料收入20 000元属兼营行为,应征收增值税,不征营业税。
第5项收入其内部结算价款,应作为应税收入,与洗衣费一并按服务业5%计算营业税。
第6项收入,属于兼营行为,应征收增值税,不征营业税。
第7项收取的固定收益,实质上是房屋租赁费,应按服务业——租赁业5%计算营业税。
第8项手续费收入应按服务业——代理业5%计算营业税。
第9项桑拿浴门票收入,应按服务业5%计算营业税。
第10项舞场门票收入,应按娱乐业20%计算营业税。
该酒店本月应纳营业税为:
80 000×5%+6 000×6×5%+10 000×5%+(60 000-20 000)×5%+(2 000+10 000)×5%+50 000×5%+4 000×5%+30 000×5%+20 000×20%=17 100(元)
应纳增值税为:
(20 000+90 000)×4%=4 400(元)
本月营业税与增值税共计21 500元。
(2)如果该企业不分别设账核算,按规定要从高适用税率计税,则应纳营业税为:
(80 000+6 000×6+10 000+60 000+2 000+10 000+90 000+50 000+4 000+30 000+20 000)×20%=78 400(元)
【筹划结果】
可见,按照分别设账、分别核算的方法处理,可以少纳税56 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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