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让利促销的避税筹划技巧与案例
一、原理与思路
在买方市场的条件下,企业之间的竞争日趋激烈,因此企业越来越注重营销方式和促销手段的选择,好的营销方式和促销手段能够给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带来直接的推动作用。
具体而言,企业的让利促销形式有如下几种:
1.折扣销售:税法中,折扣销售的含义等同于财务会计上所讲的商业折扣,也称价格折扣,是企业为了鼓励购买者批量采购而在价格上给予一定数额的折扣,即购买越多,价格越低。例如,购买10件,折扣10%;购买20件,折扣20%。通常情况下,商业折扣从商品价目单上规定的价格中直接扣除,扣减后的净额才是实际售价,因此,购销双方均是以折扣后的净额,即实际价格计算反映,也就是说发票所开金额是折扣后的净额。
依税法规定,对于折扣销售,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且为价格折扣,可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如果折扣后,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核算,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另外,税法还规定,如果虽在同一张发票上开的,但其折扣属实物折扣,则该实物款额不能从货物销售额中减除,且实物应按增值税条例“视同销售货物”中“赠送他人”计算征收增值税,税法上规定是明确的,但在会计核算不考虑折扣额是由于经济生活中折扣(商业折扣)购销双方一般均是以折扣后的价格核算的,即发票所开金额就是按折扣后的价格开的,故税金直接按实际估算余额计算。
【案例122】
某工业企业销售一批货物,按照价格表,价款为10 000元,增值税为1 700元,该企业给购货方10%的商业折扣优惠。则该企业应收货款为:
10 000×(1-10%)=9 000(元)
应收取的增值税为:
9 000×17%=1 530(元)
增值税从原来应缴销项税金的1 700元降为1 530元,实际上也打了9折。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收账款 10 530
贷:主营业务收入 9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 530
2.销售折扣:也称现金折扣,是企业为了鼓励购买者在一定信用期内早日付款而给予购买方一定数额的折扣。这种折扣,其收款金额小于发票所开金额,实际上是销售收入的减少。因此,采用现金折扣就涉及企业在进行销售核算时,究竟按发票所列金额确认收入,还是按发票金额抵现金折扣后的净额确认为销售收入的问题。比如,企业规定3/10、1/20、N/30等方式。即10天内付清款项,则折扣3%;20天内付清款项,则应折扣1%;30天内付款,则全额支付。销售折扣发生在销货之后,是一种融资性质的理财费用,因此,销售折扣不得从销售额中扣除。现行财务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现金折扣应采用总额法记账,即按发票所列金额记账,实际发生折扣时作为财务费用。
【案例123】
某工业企业销售一批产品,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标明价款10 000元,增值税1 700元,合同约定的现金折扣条件是2/10,1/20,N/30。销货方根据增值税发票记账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收账款 11 7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 700
若购货方10日内付款,销货方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11 500
财务费用 200
贷:应收账款 11 700
3.销售折让:是指在货物售出后,由于品种、质量、性能等方面的原因购货方虽未退货,但销货方需要给予购货方的一种价格折让。销售折让与销售折扣相比,虽然都是在货物销售后发生的,因为销售折让是销售额的实质性减少,因而税法规定,对销售折让可以按折让后的销售额计征增值税。
4.以旧换新:根据税法规定,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的(除金银首饰外),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扣减旧货物的收购价格。这是因为销售货物与收购货物是两项不同的业务活动,销售额与收购不能相互抵减。
5.还本销售:是指纳税人在销售货物后,到一定期限由销售方一次或分次退还购货方全部或部分价款。税法规定,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货物的,其销售额就是货物的销售价格,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
6.以货易货:是指纳税人采取非货币性交易方式销售产品,既包括不涉及补价的以货易货,又包括涉及补价的以货易货。这里的补价不受《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规定的25%的比例限制。无论是否涉及补价,也无论涉及补价金额的大小,以货易货业务一律视同销售处理,按照同期同类商品的市场销售价格计征增值税。
7.买一赠一:是指纳税人在销售商品时采取的“既售又送”的方式。“买一赠一”方式销售商品,除了对售出商品按规定征税外,对外赠送的商品应按同期同类商品的售价计征增值税。
另外,在销售退回时,与销售退回发生在同一年度的现金折扣应同时冲减销售退回当期的折扣,如该项销售在资产负债表日及之前已发生现金折扣的,应同时冲减报告年度相关的折扣。
【案例124】
【基本情况】
成功商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利润率为20%,现销售200元商品,其成本为160元,国庆期间为了促销欲采用四种方案。
方案一:采取以旧换新的方式销售,旧货的价格定为20元,即买新货时可以少缴20元。
方案二:商品九折销售。
方案三:购买物品满200元时返还20元。
方案四:购买物品满200元时赠送价值20元的小商品,其成本为12元,均为含税价格。
【筹划思路】
某消费者同样购买200元商品,对于商家来说以上四种方式的税负情况是不同的。如果仅考虑增值税,则计算结果为:
方案一:由于采用以旧换新的方式销售货物,按规定不能用旧货的价款抵消新货的价款,即应该按全额缴纳增值税,计算如下:
应纳增值税=[200÷(1+17%)]×17%-[160÷(1+17%)]×17%=5.81(元)
方案二:采取折扣销售只要将销售额和折扣额开在同一张发票上,即按折扣后的余额缴纳增值税,计算如下:
应纳增值税=[180÷(1+17%)]×17%-[160÷(1+17%)]×17%=2.91(元)
方案三:按税法规定应该按200元缴纳销项税额,计算如下:
应纳增值税=[200÷(1+17%)]×17%-[160÷(1+17%)]×17%=5.81(元)
方案四:物品满200元时赠送价值20元的小商品的形式销售商品应缴纳增值税,计算如下:
应纳增值税=[200÷(1+17%)]×17%-[160÷(1+17%)]×17%=5.81(元)
除了销售200元商品要缴纳增值税外,赠送20元小商品应该视同销售,同样应该缴纳增值税。
赠送物品应纳增值税=[20÷(1+17%)]×17%-[12÷(1+17%)]×17%=1.16(元)
总计应该缴纳增值税为6.97元(5.81+1.16)。
【筹划结果】
如果仅考虑增值税,上述四种方案第二种最好,税负最轻为2.91元;第四种方案最差,税负最重为7.01元。读者如果感兴趣,还可以增加其他的税种进行考虑,以得出更为准确的答案。
【特别提示】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商家同样是出售200元的商品,给顾客20元的让利,但由于商家采取的销售策略有区别,导致税负也不一样。因此,对于在节假日让利促销的商家来说,不要忘记先要进行相关的税务咨询,以便获得更大的经济效益。
【案例125】
【基本情况】
华宝公司为了扩大销售,采取了预收订金的方式促销商品房,即购房户先支付房屋价款的40%作为购房定金,待房屋建成后再缴足剩余的款项。从收取定金日至房屋建成日这段期间,公司按9%的年利息对购房户缴纳的定金计息,在剩余的60%款项中予以抵扣。有人向该公司购买100万元的商品房一套,于2011年7月1日缴纳定金价款为40万元。2011年11月1日房屋建成,购买者获得利息1.2万元,缴余款58.8万元。
税务局认为,购买者获得利息为股息、利息、红利所得税项目,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由该公司代扣代缴。而该公司相当于以8%获得贷款,比同期银行的6%高两个百分点,因此有一部分利息费用不能计入财务成本中。由此可知该公司采取这种方式促销其代价太大,如果该公司采取降价销售,一来可以免去个人所得税;二来免除了利息率高于同期银行利率而补缴的所得税;三来降低了销售不动产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附加费。在实际操作中,应当注意两点:一是必须按98.8万元的销售价格开具房屋销售发票;二是要相应地改变账务处理。
【特别提示】
在利用不同的销售方式销售货物时,应特别注意电子商务形式。目前,对一些电子商务没法征税,如果企业能够将自己的商品电子化,便能够减少一部分税收。
二、案例说明
【案例126】
【基本情况】
安利电视机厂(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销售彩色电视机。2011年9月发生下列业务:
1.采取交款提货结算方式向A家电商场销售电视机500台,本期同类产品不含税每台售价3 000元,由于商场购买的数量多。按照协议规定,厂家按售价的5%对商场优惠出售,货款全部以银行存款收讫。
2.向B家电商场销售彩电200台,每台价格3 000元,提供的现金折扣条件为4/10、2/20、N/30,20天内全部收回货款。
3.采取以旧换新方式,从消费者个人手中收购旧电视机并销售电视机10台,开出普通发票10张,收到货款31 100元,并注明已扣除旧电视机折价4 000元。
4.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电视机给消费者20台。协议规定,每台不含税售价4 000元,5年后厂家全部将货款退还给购货方。共开出普通发票20张,合计金额93 600元。
5.20台电视机和C企业等价换取原材料。电视机成本价每台1 800元,不含税售价单价3 000元。双方均按规定开具增值税发票。
6.向D商场销售电视机300台,不含税销售单价3 000元。商场在对外销售时发现,有5台商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商场提出将5台电视机作退货处理,并将当地主管国税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送交厂家。该厂将5台电视机收回,并按规定给商场开具了红字专用发票。
7.9月10日,采取“买一赠一”方式,销售新型彩电100台,同时免费赠送黑白电视机100台,账面成本每台300元,无同类商品销售价格。
【计算分析】
上述业务的销项税额计算如下:
1.税法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是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以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电视机厂采用商业折扣方式向A家电商场销售产品,实际上就是按每台2 850元的单价销售,无需另开发票。这种销售方式被厂家广泛采用,可按折扣后的金额计算增值税。
应纳销项税额=2 850×500×17%=242 250(元)
2.对B商场采取的是现金折扣方式,即先销售后折扣。这种情况,对现金折扣作为财务费用处理(厂家增加、商家减少),折扣部分不得减除销售额。
应纳销项税额=3 000×200×17%=102 000(元)
3.应纳销项税额=(31 100+4 000)÷(1+17%)×17%=5 100(元)
4.税法规定,纳税人采取还本销售货物的,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
应纳销项税额=93 600÷(1+17%)×17%=13 600(元)
5.税法规定,纳税人采取“以货易货”方式销售货物的,双方都应作购销处理,以各自发出的货物的平均销售价计算销项税额。
应纳销项税额=3 000×20×17%=10 200(元)
如果非等价交换,一方以货币或其他方式支付部分差价,则支付方应将支付的差价部分从销售额中扣除。
6.税法规定,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后,如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通常是因产品质量问题而提出),应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购买方在未付货款并且未作账务处理的情况下,须将原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主动退还销售方。销售方收到后,应在该发票的四联单上注明“作废”字样,作为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属于销售折让的,销售方应按折让后的货款重开专用发票。
(2)在购买方已付货款,或者货款未付但已作账务处理的,发票联和抵扣联无法退还的情况下,购买方必须取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送交销售方,作为销售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红字专用发票存根联、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购买方收到红字专用发票后,应将红字专用发票所注明的增值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
应纳销项税额=(300-5)×3 000×17%=150 450(元)
7.免费赠送的黑白电视机应按规定征税,无同类售价按组成计税价格征税。
应纳销项税额=100×3 000×17%+100×300×(1+10%)×17%=51 000+5 610=56 610(元)
对于“买一赠一”方式,可以通过合理定价进行筹划。例如,某商场每销售一件衬衫赠送一条领带,每件衬衫的售价为300元,每条领带的售价为100元。如果采取“买一赠一”方式,则应纳税额为(300+100)×17%=68(元)。
【业务解说】
上述业务,实际上就是销售了两件商品,一共收取的价款是300元,但却需按400元征收增值税。因此,我们可以采取合理定价的办法,将衬衫的售价定为每件250元,领带的售价定为每条50元,应纳税额为51元(300×17%),这样税负就大大降低。
【案例127】
【基本情况】
某企业的平均销售利润为30%,为开展促销,准备打8折让利销售。
现有三个方案分别是:
方案一,让利20%销售。
方案二,赠送20%的购物券。
方案三,返还20%的现金。
【案例分析】
现以销售1万元的商品为例(含税),分析这三种方案的税收问题。
【计算说明1】
方案一,让利20%销售商品。(www.daowen.com)
让利销售是在销售环节将销售利润让渡给消费者,让利20%销售就是将价值10 000元的商品作价8 000元(购进成本为含税价7 000元)销售出去。假设在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企业的税收情况是:
应纳增值税额=8 000÷(1+17%)×17%-7 000÷(1+17%)×17%=145.30(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8 000÷(1+17%)-7 000÷(1+17%)]×25%=213.68(元)
企业的税后利润=8 000÷(1+17%)-7 000÷(1+17%)-213.68=641.02(元)
【计算说明2】
方案二,赠送价值20%的购物券。
也就是说购满价值10 000元的商品,赠送2 000元的商品,该业务比较复杂,将其每个环节作具体的分析,计算缴税的情况如下:
销售10 000元商品时应纳增值税=10 000÷(1+17%)×17%-7 000÷(1+17%)×17%=435.90(元)
赠送2 000元的商品,应作视同销售处理,应纳增值税为:
2 000÷(1+17%)×17%-1 400÷(1+17%)×17%=87.18(元)
合计应纳增值税=435.90+87.18=523.08(元)
由于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获得购物券属于偶然所得,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发放购物券的企业应该在发放环节代扣代缴,如果企业未代扣代缴,则发放企业应该赔缴。因此,该商业企业在赠送购物券的时候,应该代顾客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税额为:
2 000×20%=400(元)
账面利润额=10 000÷(1+17%)-7 000÷(1+17%)-1 400÷(1+17%)-400=967.52(元)
由于赠送的商品成本及代顾客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款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因此应纳企业所得税额为:
[10 000÷(1+17%)-7 000÷(1+17%)]×25%=641.03(元)
则税后利润为:
967.52-641.03=326.49(元)
【计算说明3】
方案三,返还20%的现金。
增值税=10 000÷(1+17%)×17%-7 000÷(1+17%)×17%=435.90(元)
应代顾客缴纳个人所得税=2 000×20%=400(元)
账面利润额=10 000÷(1+17%)-7 000÷(1+17%)-2 000-400=164.1(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额为641.03元(理由同方案二)
则企业的税后利润=164.1-641.03=-476.93(元)
三种方案的纳税情况及税后利润见表7-1。
【案例128】
【基本情况】
A服装实业公司是2012年5月成立的,属于拥有自营出口权的生产型中外合资企业,注册资金600万元。现公司又接到一批内衣业务,要求供货500万件出口日本。
由于公司近期订单很多,现有生产能力已经满负荷。为此,公司考虑了几种筹划方案(不考虑企业所得税)。
【筹划思路1】
方案一,A公司从B服装厂购进相同规格的内衣,然后通过C外贸公司出口。这样一方面是完成订单,不失去客户;另一方面是避免了烦琐的出口报关手续。
有关的具体情况为:
B服装厂:制造成本450万元(其中材料成本400万元都已取得税率为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B服装厂以500万元的不含税价格销售给A公司,该厂生产内衣时产生的增值税情况是:进项税额为68万元(400万×17%)。当月应纳增值税额为17万元(500×17%-68),该厂当月实现利润50万元。
A公司:公司购进内衣的价格为500万元(不含税),其进项税额为85万元(500×17%);公司将内衣销售给金沙外贸公司的价格为550万元(不含税),其销项税额为93.5万元(550×17%);应纳增值税额为8.5万元,公司经营该批内衣实现利润50万元。
C外贸公司:公司购进内衣的价格为643.5万元(含税,不含税价为550万元),销售价格为650万元。由于A公司销售给C外贸公司的内衣为非自产品,无法开具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故外贸公司无法办理出口退税,这样外贸公司不缴税,也不退税。外贸公司经营该笔内衣业务,获得6.5万元的利润。此方案的处理结果见表7-2。
【筹划思路2】
方案二,将经销改为代购代销,假设出口退税率为17%。具体是:改变A公司的经销商地位,成为代购关系。A公司为C外贸公司向B服装厂代购内衣,按照规范的代购代销手续的签订供货合同,由B服装厂直接向C外贸公司供货,提供销货发票和纳税凭证,而A公司则可以为C外贸公司代购货物收取手续费的名义取得利润,C外贸公司再以为生产型企业B服装厂销售自产货物而开具的税收缴款书办理出口退税。
B服装厂:直接向C外贸公司供货。服装厂购入材料400万元(不含税),进项税额为68万元,产品以500万元(不含税)的价格销售给C外贸公司,同时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收缴款书;销项税额为85万元,应纳税额为17万元。
A公司:向C外贸公司收取代理手续费。A公司收取的手续费143.5万元,应纳营业税7.175万元(143.5万×5%)。A公司经营该笔内衣实现利润136.325万元。
C外贸公司:公司以500万元的不含税价格购入内衣,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85万元,同时支付A公司3.5万元的手续费,货物以650万元的售价出口日本,出口手续办妥以后立即办理85万元的出口货物退税,实际未负担增值税。该公司经营内衣出口业务获得6.5万元的利润。此方案的处理结果见表7-3。
相对方案一,B服装厂没有发生变化,A公司的利润增加到136.325万元,同时少缴纳增值税8.5万元。C外贸公司利润不变,获得出口退税85万元。
【筹划思路3】
方案三,将销售产品改为销售材料,假设出口退税率为17%。将A公司从购货商的地位改为销货商的地位,由A公司购入生产内衣所用的布料,加上自己应得的利润销售给B服装厂,再由B服装厂生产成衣后销售给C外贸公司,C外贸公司凭B服装厂提供的税收缴款书办理出口退税手续。具体的操作为:
A公司:以400万元的不含税价格购入布料,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然后以543.5万元的不含税价格销售给B服装厂。A公司这笔业务进项税金额为68万元,销项税金额为92.395万元。应纳增值税税额为24.395万元。公司该业务获得利润143.5万元。
B服装厂:以543.5万元的不含税价格购进布料,并组织生产成内衣,然后以643.5万元的不含税价格销售给C外贸公司。B服装厂这笔业务当月取得进项税额为92.395万元。销项税额为109.395万元,当月应纳增值税额为17万元,并获得50万元的利润。
C外贸公司:以643.5万元的不含税价格(含税价为752.895万元)购进,然后以650万元的价格出口,出口手续办妥后,立即可以办理109.395万元的增值税销项税金退税手续,同时所获得的6.5万元利润不变。此方案的处理结果如表7-4所示。
方案一,B服装厂没有发生变化,而A公司的利润增加到3.5万元,增值税的税收负担也上升15.895万元,C外贸公司利润不变,获得出口退税109.39万元。
【筹划思路4】
方案四,将经销改为自产自销。A公司现有设备已经满负荷运转,为扩大生产能力,A公司以整体租赁的形式租入设备扩大生产。以50万元的租赁费租赁B服装厂设备来生产这笔内衣业务,这样,A公司就可以自购布料,自己生产成品以后直接出口,从而享受出口企业“免、抵、退”政策。
具体的处理过程是:A公司购进400万元的布料,取得相应的进项税额为68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生产成品后直接以650万元的价格报关出口,随之办理增值税的退税手续,获得出口退税68万元。结账时,支付给B服装厂租赁费50万元,扣除生产中发生的其他费用50万元,实际得到利润50万元。
【业务解说】
综观本案例可以发现,通过改变经营方式和营销形式,结合不同条件下税收政策的差异,纳税人可以主动调整自己的税收负担。
【案例129】
【基本情况】
重庆长安商场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商品销售利润率为40%,也就是说,每销售100元商品,其成本为60元,商场购货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商场为促销拟采用以下三种方式:一是商品以七折销售;二是“满百送三十”,即购物满100元者赠送价值30元的商品(所赠商品的成本为18元,均为含税价);三是购物满100元返还30元现金。
假定消费者同样是购买一件价值1 000元的商品,对于商家来说在以上三种方式下的应纳税情况及利润情况是不同的,现分别进行计算分析,借以衡量哪种方式对商家更为有利(由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对结果影响较小,计算时不予考虑)。
【计算分析1】
商品以七折销售,即价值1 000元的商品售价为700元;在这种情况下,销售额以发票上注明的打折后的售价计算,且为含税销售额。
应缴增值税=700÷(1+17%)×17%-600÷(1+17%)×17%=14.5(元)
利润额=700÷(1+17%)-600÷(1+17%)=85.5(元)
应缴所得税=85.5×25%=21.4(元)
税后净利润=85.5-21.4=64.1(元)
【计算分析2】
“满百送三十”,即购物满100元,赠送价值30元的商品;在这种情况下,不仅所赠商品要计算缴纳增值税,还涉及个人所得税的缴纳,需要逐步分析:
销售1 000元商品时应缴增值税=1 000÷(1+17%)×17%-600÷(1+17%)×17%=58.1(元)
赠送300元商品视同销售,应缴增值税=300÷(1+17%)×17%-180÷(1+17%)×17%=17.4(元)
合计应缴增值税=58.1+17.4=75.5(元)
同时,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为其他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等应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单位代扣代缴。为保证让利顾客300元,商场赠送价值300元的商品应不含个人所得税,该税应由商场承担,个人所得税按个人偶然所得进行计算。因此,赠送该商品时商场需代顾客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为:300÷(1-20%)×20%=75(元)
利润额=1 000÷(1+17%)-600÷(1+17%)-180÷(1+17)-75=113(元)
由于赠送的商品成本及代顾客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款不允许税前扣除,因此应纳企业所得税额=[1 000÷(1+17%)-600÷(1+17%)]×25%=85.5(元)
税后利润=113-85.5=27.5(元)
【计算分析3】
购物满100元,赠送30元现金;在这种情况下,所赠送的现金也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且由商家承担。
销售1 000元商品应缴增值税=1 000÷(1+17%)×17%-600÷(1+17%)×17%=58.1(元)
个人所得税额为(同方案二):300÷(1-20%)×20%=75(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额(同方案二)=[1 000÷(1+17%)-600÷(1+17%)]×25%=85.5(元)
账面利润额为:1 000÷(1+17%)-600÷(1+17%)-300-75=-33.1(元)
企业的税后利润为:-33.1-85.5=-118.6(元)
【筹划结果】
比较可得,在假定消费者购买一件价值1 000元商品的条件下,方案一商家可获得64.1元的净利润;方案二商家税后利润只有27.5元;方案三商家则亏损118.6元。商场销售金额越大,这种差异就会更大。由此可见,采用不同的促销手段不仅税收负担截然不同,对商家利润的影响也是显而易见。所以,商家不能盲目选择促销手段,而是要考虑税收的影响,以便做出最优选择。
【特别提示】
当然,税款缴纳少的方案不一定就是商家的首选,因为商家往往更看中如何实现既定的目标,比如争夺消费者,占领某一市场份额等,还要考虑哪种促销手段对消费者的刺激最大,最能扩大商家促销。因此,只有从商家的总体经济利益出发,才能使这项税收筹划起到为企业出谋划策的作用。
【案例130】
【基本情况】
2012年5月,蓝天公司在北京某专业电器商场购买了一台空调,空调售价4 000元(含税价)。该专业电器商场为了促销,推出为客户免费安装服务。实际上,购买电器免费安装已成为商业习惯。经过询问我们发现,为我们安装空调的不是该专业电器商场的人,而是另外一家安装公司。安装人员称:该专业电器商场每台空调付给安装公司200元的安装费。这样,电器商场开具4 000元的发票给消费者,安装公司另开具200元的发票给电器商场。
有关税负如下:
①电器商场开具了4 000元的发票要按17%税率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即4 000÷(1+17%)×17%=581.2(元)。
②安装公司就200元的安装费按3%的税率计算营业税,营业税为6元。
【案例分析】
可以看出,其实电器商场有200元收入在重复缴税,商场虽然开具4 000元的发票,但除去付给安装公司的200元,实际只得到3 800元。但是因为其开具了4 000元的发票,就要为200元的安装费缴纳增值税29元;而安装公司又要因取得200元安装费而缴纳6元的营业税。
【筹划思路】
如果商场开具3 800元的发票,那么应计提销项税552.14元;另外200元由安装公司直接开具200元的发票给消费者。这样,商场每台空调可省掉29元的增值税。因为商场在全国许多地方都有连锁店,假如每年销售10万台空调,那么一年就可节省290万元的增值税。获取这么大的收入实际上企业并不需要多么复杂的操作,关键在于企业有没有进行税收筹划。
【案例131】
【基本情况】
某员工在电讯公司交了两年4 800元的电话费,免费获得了一部手机。原来,该电讯公司为了促进手机的销售,推出了“预交话费送手机”业务。即在该电讯公司交纳4 800元的电话费,送你一部新手机。据说这种促销方式取得了很好的效果,被人称为促销“金点子”。但如果仔细分析,就会发现企业在不知不觉中多缴了税。分析如下:
①该电讯公司收取的4 800元电话费要按3%的税率缴纳营业税,税额为144元。
②对赠送的手机要视同销售,也要缴纳3%的营业税,假设同种手机的市场销售价格为2 500元,那么该电讯公司应负担的营业税为75元。(按有关税法规定,电信单位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并为客户提供电信服务的,缴纳营业税)
【筹划思路】
该电讯公司如果将电话费和手机捆绑销售,即卖“手机+两年的电话费=4 800元”,这样该电讯公司就可以按4 800元来缴纳3%的营业税144元。每部手机节约营业税75元。假如一年销售10万部手机,每年可节省营业税750万元。
三、分析指导
由此可见,营销过程中用好税收筹划可以为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营销策划作为一个方兴未艾的行业,已经被广大企业认可和接受。市场营销已经成为现代企业经营过程中一个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企业越来越离不开市场营销。从某种意义上说,市场营销决定了企业的命运。但是企业在营销过程中往往忽视了另一个重要问题——税收问题。因为一个企业从成立到解散的每一个环节都涉及税收问题,企业搞营销策划同样也涉及纳税问题。即使是再好的营销策划方案,如果忽视了纳税问题,就实现不了营销的目标,达不到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实现利润最大化的目的。所以,企业在营销的过程中要进行税收筹划,努力实现企业营销和税收筹划的有机结合,通过税收筹划来帮助企业降低营销成本,减轻企业税收负担。这样才能更好地发挥营销的作用,实现企业的最终目的。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