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代销方式的避税法筹划技巧

代销方式的避税法筹划技巧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即由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协议,委托方按协议价收取所代销的货款,实际售价可由受托方自定,实际售价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委托方收到代销清单,再确认本企业的销售收入。即受托方根据所代销的商品数量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作为其劳务收入,按规定征收营业税。经检查,小方对该企业的会计核算情况给予认可,但对电脑经营的具体操作方式提出自己的筹划建议。目前A企业采用的是这种代销方式。

代销方式的避税法筹划技巧

一、原理与思路

所谓(委托)代销,是指受托方按委托方的要求销售委托方的货物,并收取手续费的经营活动。仅就销售货物环节而言,它要征收增值税。但是受托方提供了劳务,就要取得一定的报酬,因而要收取一定的手续费,那么对受托方提供代销货物的劳务所取得的手续费就要征收营业税。

对委托代销税法上有其明确的规定,即:

(1)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代销协议。

(2)受托方不垫付资金。

(3)受托方按照委托确定的价格销售,并向委托方收取代销手续费等;否则,按赊销或经销处理。

(4)销售代销货物视同销售。

委托代销一般有两种方式:

一是视同买断方式。即由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协议,委托方按协议价收取所代销的货款,实际售价可由受托方自定,实际售价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虽然按税法规定应作经销处理,但由于这种销售本质上仍是代销,委托方将商品交付给受托方时,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给受托方,因此,委托方在交付商品时不确认收入,受托方也不作购进商品处理。受托方将商品销售后,应按实际售价确认为收入,并向委托方开具代销清单。委托方收到代销清单,再确认本企业的销售收入

二是收取手续费方式。即受托方根据所代销的商品数量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作为其劳务收入,按规定征收营业税。委托方在收到受托方的代销清单时,才确认本企业的销售收入。与视同买断方式不同的是,受托方通常应按委托方规定的价格销售,不得自行改变售价。税法上规定的代销就是指这一种销售方式。但不管是视同买断还是收取手续费,委托方确认收入实现的时间,为收到受托方代销清单的当天,或者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为准。这样对委托方而言,委托代销比直接销售,其销售的确认和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都要滞后,可获取一定的延期纳税利益,而且支付的代销手续费是在营业费用中列支,可在所得税前扣除。

二、案例解析

【案例116】

【基本情况】

北京蓝天企业是全国知名的电脑生产企业,2011年生产甲品牌的电脑是全部委托分布在全国30多个大中城市的代理商销售的。该企业采取薄利多销的策略,在与各代理商签订销售合同时,就明确规定甲品牌的电脑每台不含税销售价格为5 000元,代理手续费为每台100元。

【政策解读】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企业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应视同销售货物,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同时规定:“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委托方确认收入实现的时间,为收到受托方代销清单的当天,或者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为准。”因此,当蓝天企业发出电脑时,借记发出商品,贷记产成品;收到代理商的代销清单时,企业以合同约定的销售价格记账,借记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支付代销手续费时,借记销售费用,贷记银行存款。

【筹划思路】

2011年12月底,普利安达税务师事务所的注册税务师小方应聘对该企业2011年度纳税情况进行安全性检查。经检查,小方对该企业的会计核算情况给予认可,但对电脑经营的具体操作方式提出自己的筹划建议。他指出,新会计制度把代销收入分为两类来处理,一是收取手续费的方式,二是视同买断的方式。两种方式的经营效果是不一样的。

【分析说明1】

第一种方式,收取手续费,即受托方根据所代销的商品数量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这是受托方的一种劳务收入。它的主要特点是:受托方通常按照委托方制定的价格销售,受托方自己无权决定商品的价格。在这种销售方式下,委托方在受托方将商品销售后,按受托方提供的代销清单确认收入;受托方在商品销售后,按应收取的手续费确认收入。

目前A企业采用的是这种代销方式。2011年该企业发出甲品牌的电脑12 000台,至12月底结账时,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合计销售10 000台,则A企业应按销售清单确认销售收入并计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为850万元。其财务处理方法为:

借:应收账款 58 50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 0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 500 000

支付手续费1 000 000元时,企业做会计分录如下:

借:销售费用 1 000 000

贷:银行存款 1 000 000

而对于受托代销企业来说,则要就这笔100万元的代销手续费缴纳5%的营业税50 000元,应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5 000元。

【分析说明2】

第二种方式,视同买断,即由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协议,委托方按合同价收取所代销的货款,实际的售价由受托方在委托方确定的指导价格范围内自主决定,实际售价与合同价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委托方不再支付代销手续费。在这种情况下,委托方在交付商品时不确认收入,受托方也不作为购入商品处理,只在备查账中登记商品规格数量等。受托方将商品销售后,按实际的售价确认收入,并向委托方开具代销清单。委托方按代销清单确认收入。

如果A企业采用这种代销方式,则与代理商签订代销协议时,A企业以销售价格每台5 000元扣减代销手续费100元,即以每台4 900元的价格作为合同代销价格,代理商仍以每台5 000元的价格销售。假设销售数量仍为10 000台,那么,A企业发出电脑时:

借:发出商品 49 000 000

贷:库存商品 49 000 000

收到代理商转来的代销清单时,确认销售收入并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应收账款 57 33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49 0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 330 000

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49 000 000

贷:发出商品 49 000 000

对受托代销企业而言,在该方式下,应该就销售电脑的差额100万元缴纳17%的增值税17万元,应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17 000元。

【筹划结果】

通过分析可见,采用买断方式代销这批电脑,对委托方A企业来说,由于将手续费在销售额中扣减,增值税的计税依据减少,从而节约增值税支出170 000元(8 500 000-8 330 000),同时也节约支出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17 00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7%,教育费附加3%)。对受托代销企业来说,由于该方式使代理服务变为货物销售,使应缴纳的税种发生了变化,从而税收负担明显增加。但是,如果将委托企业与受托企业作为一个整体来筹划,那么,视同买断销售的代销比收取手续费的代销税收负担是下降的。

【案例117】

【基本情况】

A服装公司于2011年5月成立,是拥有自营出口权的生产型中外合资企业,注册资金600万元,主要生产成套西装,兼营其他服装。最近该公司又接到一批内衣业务,要求每月供货500万件。由于该服装工艺简单,产品质量要求不是很高,再加上公司的生产能力已经满负荷,所以A公司并未自行生产,另外考虑到行管及外协人手不足,无法派专人去办理烦琐的出口手续,A公司就决定从B服装厂购进货物后,通过外贸公司出口至日本客户。

A公司当月该笔业务的具体情况如下:

(1)产品情况

制造成本450万元(其中材料成本400万元都已取得税率为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B服装厂以500万元的不含税价格销售给A公司,该厂生产内衣时产生的增值税情况是:

进项税额为68万元(400×17%)。

当月应纳增值税额的17万元(500×17%-68)。

该厂当月实现利润50万元。

(2)A公司的核算情况

公司购进内衣的价格为500万元(不含税),其进项税额为85万元(500×17%)。

公司将内衣销售给外贸公司的价格为550万元(不含税),其销项税额为93.5万元(550×17%)。

当月应纳增值税额为8.5万元(93.5-85)。

公司当月经营内衣实现利润50万元。(www.daowen.com)

(3)外贸公司的核算情况:

公司购进内衣的价格为643.5万元(不含税价为550万元+进项税额93.5万元)。

销售价格为650万元。

税法规定,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给予免税并退税。由于A公司销售给外贸公司的内衣为非自产品,无法开具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故外贸公司无法办理出口退税,这样外贸公司不缴税,也不退税。外贸公司经营该笔内衣业务,获得6.5万元(650-643.5)的利润。

【案例分析】

会计师事务所对A公司经营的内衣业务进行税收筹划,提出了三个方案:

【筹划思路1】

方案一:将经销改为代购代销

具体的筹划思路是:改变A公司的经销商地位,成为代购关系。即将A公司变成为外贸公司向B服装厂代购内衣,这样,就可以按照规范的代购代销手续的要求签订供货合同,由B服装厂直接向外贸公司供货,提供销货发票和纳税凭证,而A公司则可以为外贸公司代购货物收取手续费的名义取得好处,外贸公司再以B服装厂销售自产货物而开具的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办理出口退税,假定出口退税率为17%。具体的操作方法为:

①B服装厂直接向外贸公司供货

B服装厂购入材料400万元(不含税),进项税额为68万元(400万×17%),生产后以500万元(不含税)的价格销售给外贸公司,同时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收缴款书;销项税额为85万元,应纳增值税税额为17万元(85-68)。

②A公司向外贸公司收取代理手续费

A公司收取的代购货物手续费143.5万元,应纳营业税7.175万元(143.5×5%)。A公司当月经营该笔内衣实现利润136.325万元(143.5-7.175)。

③外贸公司抵税

公司以500万元的不含税价格购入内衣,同时支付A公司143.5万元的手续费,支付购货款时应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85万元,货物以650万元的售价出口日本客商,出口手续办妥以后,立即办理85万元的出口货物退税,该公司实际并未负担增值税。该公司经营内衣出口业务获得6.5万元(650-500-143.5)的利润。结论:在此方案下,B服装厂和外贸公司的利润及税收负担都没有发生变化,但A公司的利润增加到136.325万元,同时少缴纳增值税8.5万元。A公司通过税收筹划净获利94.825万元[136.325-(50-8.5)]。

【筹划思路2】

方案二:将销售产品改为销售材料

将A公司从B服装厂购进内衣销往外贸公司的思路反过来用,即将A公司从购货商的地位改为销货商的地位,由A公司购入生产内衣所用的布料,加上自己应得的利润销售给B服装厂,再由B服装厂生产成衣后销售给外贸公司,外贸公司凭B服装厂提供的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办理出口退税手续。具体的操作方法为:

①A公司以400万元的不含税价格购入布料,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然后以543.5万元的不含税价格销售给B服装厂。A公司这笔业务当月进项税金额为68万元(400×17%),销项税金额为92.395万元(543.5×17%)。当月应纳增值税税额为24.395万元(92.395-68)。A公司该业务获得利润143.5万元(543.5-400)。

②B服装厂以543.5万元的不含税价格购进布料,并组织生产成内衣,然后以643.5万元的不含税价格销售给外贸公司。B服装厂这笔业务当月取得进项税额为92.395万元,销项税额为109.395万元,当月应纳增值税额为17万元。并获得50万元的利润。

③外贸公司以643.5万元的不含税价格(含税价为752.895万元)购进,然后以650万元的价格出口给日本的客户,出口手续办妥后,立即可以办理109.395万元的增值税进项税金退税手续,外贸公司实际并未承担税收负担,同时所获得的6.5万元利润不变。

结论:在该方案下,B服装厂和外贸公司的税收负担及利润水平并没有发生变化,而A公司的利润增加到143.5万元,增值税的税收负担也上升15.895万元,通过税收筹划A公司实际净获益77.105万元[143.5-24.395-(50-8)]。

【筹划思路3】

方案三:将经销改为自产自销

A公司现有设备已经满负荷运转,在此条件下能不能扩大生产能力?回答是肯定的,扩大生产能力的办法也有很多,但是投入少,速度快的办法是租赁。A公司可以以每月50万元的租赁费整体租赁B服装厂来为A公司生产这笔内衣业务,这样,A公司就可以自购布料,自己生产产品,然后直接出口,从而享受出口企业“免、抵、退”的优惠政策。

具体的处理过程是:A公司购进400万元的布料,取得相应的进项税额为68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生产成品后直接以650万元的价格报关出口,随之办理增值税的退税手续,月底结账时,支付给B服装厂租赁费50万元,企业实际得到利润150万元(650-500),在该方案下,企业通过税收筹划得到净收益91.5万元[150万-(50+8.5)]。

【筹划结果】

在上面三个方案中,第一个方案筹划净收益为94.825万元;第二个方案筹划净收益为77.605万元;第三个筹划净收益为91.5万元。可见,筹划效果相当明显。

三、代销方式避税误区

【案例118】

【案情说明】

某设备厂,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高压电力车上的测试设备,需与汽车配套销售,故将其产品委托某汽车制造厂代销,对委托代销产品未进行核算,且往来账复杂,出现多次往来转利润记录,其账务处理为:

1.发出委托代销产品时:

借:应收账款——某汽车厂 1 430 000

贷:库存商品 1 430 000

2.收到代销款时:

借:银行存款 1 925 000

贷:应收账款——某汽车厂 1 925 000

3.结算手续费时:

借:销售费用 5 500

贷:应收账款——某汽车 5 500

4.结转利润:

借:应收账款——某汽车厂 500 500

贷:销售费用 500 500

【查账过程】

税务检查人员在增值税年度检查中,根据平时掌握的线索,侧重检查往来账户中有关汽车制造厂的明细项目,发现上述系列账务处理实为委托代销业务,而该厂对整个委托代销未通过货物销售核算。

【税务处理】

调增收入:

借:应收账款 1 645 299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 645 299

调增成本: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 430 000

贷:应收账款 1 430 000

按有关规定,应补增值税为:(1 925 000+5 500)÷(1+17%)×17%=280 500(元)并予以处罚。纳税人应做如下账务调整: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80 500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280 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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