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企业合并的避税筹划技巧与案例

企业合并的避税筹划技巧与案例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这样的规定,极大地压低了在企业合并方面的税收筹划空间。

企业合并的避税筹划技巧与案例

第三节 企业合并的避税筹划技巧与案例

一、企业合并避税法的原理

企业合并是指一家或多家企业(以下称为被合并企业)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另一家现存或新设企业(以下称为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股东换取合并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依法合并。我国《公司法》规定的企业合并有两种形式,即新设合并和吸收合并。企业合并所涉及的税务问题比较复杂,值得筹划之处颇多。

在企业所得税实现“两税合并”后,在企业合并后利用亏损弥补来实现避税的空间已经越来越小,但仍然存在这样的避税空间,下面我们来探讨应该如何利用这部分空间。

(一)合并时亏损弥补的避税筹划

利润是企业所得税缴纳的基础,利润越高,企业应该缴纳的所得税也就越多,反之则越少。这样就给我们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一个新的思路,即利用高利润企业兼并高亏损企业,以冲减盈利企业的利润,这样就会减少企业的所得税税基。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在企业合并方面给出了两套处理办法:一是企业重组的一般税务处理办法,二是企业重组的特殊性税务处理办法。在第一种处理办法中,合并企业应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接受被合并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同时,被合并企业都应当对此按清算所得纳税,最为严格的是,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这样的规定,极大地压低了在企业合并方面的税收筹划空间。然而在第二种办法,即特殊性的税务处理办法中,税法允许被合并企业的亏损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但是有严格的条件限制。

首先,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必须具备以下五个条件:①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②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③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④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⑤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在具备上述条件后,如果企业股东在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或者如果该企业合并是属于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那么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应当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应由合并企业承继,同时,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也就是说,在满足这一系列的条件后,才能将被合并企业的亏损结转至合并企业来弥补。

【案例104】

我们以2010年注册会计师《税法》考试综合题的一个小题为例。2010年10月6日,某摩托车生产企业合并一家小型股份公司,合并后适用企业重组的特殊性税务处理办法。已知股份公司全部资产公允价值为5 700万元、全部负债为3 200万元、未超过弥补年限的亏损额为620万元。合并时摩托车生产企业给股份公司的股权支付额为2 300万元、银行存款200万元。该合并业务符合企业重组特殊税务处理的条件且选择此方法执行(假定当年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年利率为6%),那么结转至合并企业的可弥补亏损是多少?

【计算分析】

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有关企业重组的规定可知,被合并企业的620万元亏损是不能直接结转至合并企业弥补的,而应当根据被合并企业的净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国债年利率来计算可弥补的亏损额。

因此,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5 700-3 200)×6%=150(万元),因此,这部分亏损弥补可以帮合并企业抵减150×25%=112.5万元的企业所得税。

(二)合并时支付方式选择的避税筹划

由于合并企业各方在很多情况下不属于同一所有者,因而在合并的过程中一般都存在着支付问题。通常,支付方式可分为现金支付、股权支付、实物支付和其他有价证券支付等。不同的支付方式,税法有着不同的规定,因而对于支付方式的筹划也可以带来一定的税收效果。

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被合并方在合并业务发生后,其资产和负债由合并方按照其公允价值承继,被合并方应当确认转让、清算所得,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适用企业重组的特殊性税务处理办法的企业合并,在合并交易中发生的股权支付可以暂不确认其比例所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当然非股权支付仍应当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

【案例105】

【案例说明】

2012年3月7日,位于北京的企业A收到另一家国内知名企业B的收购请求,经过商讨,A公司同意B公司收购自己80%的股权,共计720万股。在收购日当天,企业A的每股资产的计税基础为6元,经评估机构评定其公允价值应为每股10元。因此B企业应当支付的收购对价为7 200万元,现在B企业在向A企业支付收购对价的时候,有以下三种方案选择。

方案1:企业B以换股方式完成一部分支付,换出其300万股,收购当天企业B的每股市价为21元,剩下900万元以现金支付。

方案2:企业B以换股方式完成一部分支付,为了减少因换股导致的企业A对企业B的影响,企业B决定只换出其280万股,收购当天企业B的每股市价为21元,剩下1 320万元以现金支付。

方案3:企业B向企业A转让其持有的企业C的260万股股份,该股份是在2010年年初企业B向企业C支付4 680万元购买的。假设2012年3月7日当天企业C的每股市价为24元。企业B又以其自产设备,账面成本250万元,转交给企业A作生产使用,已知同类设备的市场售价为300万。最后,由企业B以支付660万元购买企业A对企业D的债权完成对企业A的部分股权收购,已知该债权在市场的公开交易价格为600万元。

【案例分析1】

如果选择方案1,企业B支付的股权的公允价值总计6 300万元,且6 300÷7 200=87.5%>85%,所以企业A可以只以收到的非股权支付的对价为转让所得计算企业所得税,即720×(10-6)×[(7 200-6 300)÷7 200]×25%=90(万元),收到现金900万元,因此现金净流入为810万元。

【案例分析2】

如果选择方案2,由于换出的股份的公允价值为5 880,且5 880÷7 200=82%<85%,所以企业A应当就全部转让所得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即720×(10-6)×25%=720万元。收到现金1 320万元,因此现金净流入为600万元。

【案例分析3】

在方案3中,企业B转让企业C的股份,应当就其股份转让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转让所得为260×24-4 680=1 560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1 560×25%=390万元。对于企业A,其收到的股权支付份额的公允价值为6 240万元,占全部支付对价的比例为87%>85%,因此,只需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和债权转让所得计算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其中应纳企业所得税为720×(10-6)×[(300+660)÷7 200]×25%=96(万元),另外需缴纳的营业税为(300-180+660-600)×5%=9(万元),180万元是300万元支付对价所对应的转让资产成本,同时,转让债权所得60万元,因此现金净流出为45万元。(www.daowen.com)

【分析结果】

由此可见,方案1的现金流入最多,应当是最佳的选择。方案3中,A取得了企业B的设备,盘活生产线,同时提前收回了欠款,但是瞬时现金流出却高达45万元,这对双方都是不利的,所以方案3是不可行的。

(三)合并过程的避税筹划

【案例106】

【基本情况】

彩电生产企业A因种种原因出现资不抵债,濒临破产。经中介机构评估确定,该企业资产总额共3 000万元,负债总额共5 000万元。该企业两年前从国外进口一套彩电生产线,生产前景看好,该生产线购进时原值为1 200万元,已提折旧200万元,经中介机构评估价值为1 000万元,另一彩电生产企业B对企业A的生产线比较感兴趣,欲对此进行购买,以提高自己的生产能力。双方企业的负责人进行了初步协商,并在一定程度上达成共识,只是购买方式没有最终确定。

【案例分析1】

如果将企业A全盘购买,这是合并的一般方式,也是最容易想到的。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新设的公司承续,很显然企业B必须全部承担企业A的债务负担。虽然按照现行税法规定,企业产权交易行为不用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而且企业在资不抵债时被全盘收购也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企业A的2 000万元的净负债也足以让企业B望而却步,收购企业A意味着净损失2 000万元。

【案例分析2】

既然全盘收购不合算,那么如果只购买单条彩电生产线呢?因为企业B毕竟只是看重企业A的生产线。如果采取这种方式,则对企业A来说,由于存在转让不动产行为,应该缴纳营业税1 500万元×5%=75(万元)。而且由于该固定资产销售价比购进价高出300万元,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应该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的征收率计征增值税,其税额为1 500万元×3%=45(万元)。此外,不动产的转让所得500万元还应该缴纳企业所得税500万元×25%=125(万元)。当然企业A反正是要破产的,这笔费用不算什么,但对企业B而言,这种购买方式立即要求支付1 500万元的现金,这笔资金的占用会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带来严重的影响。

【案例分析3】

怎样才能使成本最小,而且又可以避免支付大量现金呢?这里有一种方案可供参考。企业A先以其具有1 500万元评估值的彩电生产线设立企业C,并使企业C承担企业A的债务1 500万元,这样,企业C净资产为零。这时再由企业B购买企业C,企业A再依法破产。在这种方式下,企业B以承担债务方式收购企业C,而且企业C净资产为零,几乎不用缴纳任何税收,只是企业A在分出企业C时,应依据税法就资产评估增值的500万元缴纳企业所得税165万元,而且企业B几乎不用支付现金便可达到预定的目的。

二、案例说明

【案例107】

【情况说明】

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商业企业甲以销售建筑材料(非自产)为主,2011年的销售收入为200万元,已知其收入的80%都是跟一家建筑施工企业乙交易的,甲在2011年发生的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20万元,乙在2011年提供建筑劳务收入合计170万元。

根据上述条件可知,甲企业2011年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为200÷(1+17%)×17%-20=9.06万元,乙企业2011年的营业税应纳税额为170×3%=5.1(万元)。

【筹划思路】

很明显,既然甲的80%的销售合同都是跟乙签订的,那么可以考虑跟乙实现企业合并,况且二者都跟建筑行业密切相关。

【筹划结果】

甲销售建筑材料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为200÷(1+17%)×17%×(1-80%)=5.8(万元),且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20×(1-80%)=4(万元),所以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为1.8万元。而合并后的乙企业仍应当就其全部建筑劳务收入缴纳营业税,170×3%=5.1(万元)。

因此,合并后的应纳税额合计为6.9万元,而合并之前合计14.16万元,即合并后比合并前二者的应纳税款之和要少7.26万元。

三、分析指导

首先,合并不等于新办。我国税法对新办企业规定有很多税收优惠政策,有的企业试图通过对企业进行合并达到享受这些优惠的目的,这是行不通的。因为我国税法规定,合并前各企业应享受的定期减免税优惠已享受期满的,合并后的企业不再重新享受,如果企业希望享受这些优惠,可以由各企业进行投资组建新企业。

其次,以前享受优惠的企业应注意合并后是否还符合条件。如民政福利企业享受优惠的条件为安排“四残”人员的比例,如果合并后不再符合该比例,企业应该进行适当的人员调整,使得企业仍然符合条件。

再次,合并不应仅从税收上考虑,而应该结合企业合并的主要动因。企业合并的可能动因很多,如实现共同管理,合理利用管理人才;获得规模经济;增强企业财务能力;开展多元化经营等,节省税款只是其中很小一部分。在一般情况下,企业不宜为了节省税款而进行企业合并。

最后,合并企业应该全面分析合并的成本和收益。这里的收益主要指合并后企业的评估价值,其中包括以后年度可能实现的收益和节省的成本。这里的成本不仅指企业的合并完成成本、整合与营运成本、并购退出成本、并购机会成本等,而且还包括企业的合并风险成本,如营运风险、法律风险、体制风险等。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