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租赁的避税筹划技巧与案例
租赁通常是指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签订的一种契约或合同关系。资产的所有者(出租人)在契约规定的期限内,以收取一定租金为条件,将其资产转让给承租人使用。以承租人筹资的角度来看,租赁通常可分为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两种。
1.经营租赁。
经营租赁也称为服务租赁,是指当其他生产经营公司需要短期使用设备时,可采用向租赁公司短期租赁设备,并由租赁公司提供维护等售后服务的可撤销的短期契约性服务活动。
经营租赁有以下特点:
(1)经营租赁是一种服务。它适用于更新快、短期使用的设备租赁,出租设备一般是由租赁公司根据市场需要选定,购入之后,再寻找承租企业。
(2)与设备资产的经济寿命相比,经营租赁的租期较短,因而承租人可以借此获得一个试用设备的机会,从而可以避免在不完全了解设备的情况下盲目购入的风险。
(3)在合理的限制条件内可以中途解约。
(4)经营租赁的租金一般比融资租赁高,但其维修、保养等由出租人负担。
2.融资租赁。
融资租赁也称为资本租赁,是指公司需要添置设备时,公司不是采用购买,而是委托租赁公司根据公司的要求选择代为购入所需的资产,然后公司以租赁的方式从租赁公司租入该项资产,从而达到融通资金的目的。它是一种采用“融物”形式的、不可撤销的中长期融资形式。
在实际操作中,一般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认定为融资租赁:
(1)租赁期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无偿转让给承租人,或承租人有权按低于合理价值的价格购买所租赁的资产。
(2)租赁期超过资产寿命的75%。
(3)租金的现值不应超过租赁资产合理价值的90%。
(4)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买价款预计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地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
(5)租赁资产的性质特殊,如果不作较大改造,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
融资租赁是企业筹措资金的一种重要方法。采用这种租赁形式,企业可以获得租赁公司的设备使用权,实际上相当于获得了企业购置设备所需的资金,所以,这是一种将资金筹措和设备租赁结合在一起的筹资方法。由于这一筹资方法具有特殊的优点,使其成为一种国际化的筹资手段。目前,它主要有以下形式:
第一,直接购买租赁。由租赁公司通过向国外贷款或合股等办法,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筹集资金,然后向国内外厂商直接购买承租人所需的设备,租赁给承租人使用。
第二,转租赁。这种租赁形式的特点是,承租人所租设备是租赁公司从国内外的其他租赁公司或设备制造厂家租来的。
第三,回租赁。即承租企业可将原来已买进设备出售给租赁公司,再从租赁公司租回使用。
第四,杠杆租赁。即由一家或几家租赁公司联合,以少量的资金融通大量资金(一般是以设备和租金作抵押向银行贷款60%~80%),以购买大型的、价格高昂的设备给承租企业的一种融资性复杂、手续烦琐的租赁形式。
由此可以看出,融资租赁具有以下特点:
●由出租人(租赁公司)通过融资提供资金,购进承租人所需的生产设备并租赁给承租人使用。该生产设备往往是由承租人直接从设备制造商或销售商那里选定的。
●合同期限较长,一般设备3~5年,大型设备10年以上。租赁合同期包括不可解约的固定期限及合同中规定的续租或展期等。
●承租人按合同规定,分期向出租人缴纳租金,并承担合同期内设备的维修、保养和保险义务。
●租赁期满时,根据租赁合同条款规定处理设备。一般有三种处理方法:一是到期后将设备退还给租赁公司;二是另订立合同,继续租赁;三是承租人留购,即以很少的“名义货价”(租赁期满后租赁设备残值的市场售价)或“商定价格”把设备买下来。
一、租赁避税法的原理与思路
由于承租方支付的租金可以抵税,出租方获得的租金缴纳的营业税比自己使用出租设备生产产品销售时缴纳的增值税要低等原因,在企业租赁设备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中,筹划得当,也可以节税。
对于租赁费的扣除,我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做出如下规定:“纳税人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所支付租金的扣除,分别按下列规定处理:(1)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而发生的租赁费,可以据实扣除。
(2)融资租赁发生的租赁费不得直接扣除。承租方支付的手续费,以及安装使用后支付的利息等可在支付时直接扣除。”
另外,我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不征营业税;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企业利用租赁进行税务筹划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企业获得生产经营用设备,既可以从银行贷款直接购买设备,也可以用租赁的方式获得设备,租赁又有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两种形式。这些不同的获得生产经营用设备的方式在税务处理上是有差异的,银行贷款购买设备,支付的贷款利息可以在税前扣除,企业对设备计提的折旧也可以抵税。经营租赁只有支付的租赁费用可以直接在税前扣除,但企业不得对租入的设备计提折旧,租入设备的损耗不能抵税。融资租赁发生的租赁费不得直接扣除。承租方支付的手续费,以及安装使用后支付的利息等可在支付时直接扣除。由于企业可以对融资租入的设备计提折旧,这些折旧可以在税前扣除。企业应将这几种获得设备的方式所要承担的税收进行比较,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选择对企业最有利的方式。
如果税法对所得税采用累进税率,集团企业之间可以利用租赁方式来进行税务筹划。例如某集团有企业A与企业B,企业A利润是企业B利润的2倍,企业B可以将一部分设备以较高的租金出租给企业A,使两个企业利润达到基本一致,在累进税率下,通过这样的租赁安排,企业的整体税负将大大降低。而现在的居民企业一般都使用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所以已经没法利用累进税率实现避税,但是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有关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如果企业的年应纳所得额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则可以适用更低的20%的税率,这实质上给企业提供了利用累进税率避税的空间,关键就看企业如何来安排自己旗下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了。
拥有出租设备的一方可以利用税种的差异来进行税务筹划。我国税法规定,出租设备缴纳营业税,而销售设备缴纳增值税。对于企业所拥有的机器设备,是卖还是租,企业所承受的税负是不一样的,企业可以对这两种方式下的税收负担精心比较,选择较低的方式。此外,由于租金是分期支付的,而销售收入是出售时一次获得的,采用出租方式,企业各期所得较为平均,而采用销售方式,企业前期所得较高,承担的所得税负也较高,所以,采用出租方式还可以起到延迟纳税的作用。
【案例89】
【基本情况】
泰山集团公司有若干个下属子公司,其中预计子公司甲在2012年盈利1 000万元,而子公司乙预计2012年将亏损800万元。集团公司经过税收筹划,做了经营性调整,将甲公司的一个有年盈利800万元能力的生产流水线(正好是一个独立的车间)出租给乙公司,并向乙公司收取200万元的租赁费。
【筹划思路】
假设甲、乙公司的所得税税率均为25%。
①在税收筹划前:
甲公司应缴所得税:1 000×25%=250(万元)
乙公司亏损800万元,不缴所得税。
②在税收筹划后:
甲公司应缴所得税:(1 000-800+200)×25%=100(万元)
乙公司亏损200万元,不缴所得税。
【筹划结果】
通过税收筹划,该集团在这笔租赁业务上,就减轻税收负担为250-100=150(万元)。
二、租赁避税法的案例解析
(一)租赁和举债购置的比较分析
【案例90】
【基本情况】
A企业需购进进口的机器设备,价值1 200万元,企业可从银行借款和融资租赁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根据企业的资金需求分析,企业只有在三年以后才有能力支付该设备款项。假设银行三年期的年利率为8%,融资租赁公司三年期的内含报酬率为10%,设备购入后立即可投入使用。该设备投入使用后每年可产生税前利润600万元(未扣除该设备的折旧及借款利息),该设备的正常折旧年限为10年。购进该设备是通过银行借款还是进行融资租赁好,需要进行测算。为便于分析,测算时不考虑设备价款外的其他费用及预计残值等,并假定银行借款利息、企业所得税和租赁款均于每年年末支付。
【案例说明】
该机器设备在10年内经历了从无到有、再到无的过程,只有通过10年综合分析考虑该设备所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才可分出方案的优劣。在影响该机器设备的现金流量因素中,支付的银行借款利息、企业所得税和租赁款均会产生现金流出,利润为现金流入,而折旧不会对现金流量产生影响。
【政策解读】
国家为支持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制定了一些税收优惠政策。比如购进符合条件的国产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其投资的40%允许抵免新增企业所得税,这是一个很好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企业应该尽量采用。但对企业购进进口设备或不符合投资抵免条件的国产设备,因不能享受税收优惠,在考虑采取何种筹资方式时,有必要事先筹划。
根据《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41号)规定,企业技术改造采取融资租赁方法租入的机器设备,折旧年限可按租赁年限和国家规定的折旧年限孰短的原则确定,但最短折旧年限不短于三年。因折旧可以抵税,在一定条件下加速折旧可以使企业所得税递延,使企业在资金时间价值上获得利益。
【计算分析1】
采取银行借款方式:
1.前三年每年年末计提借款利息,按复利计算第一年末为96万元(1 200×8%),第二年为103.68万元(1 296×8%),第三年为(1 200+96+103.68)×8%=111.9744万元。银行利息每年支付,借款本金于第三年末支付。
2.三年中每年计提折旧120万元,每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利润-利息-折旧)×25%万元。
3.从现金流量角度分析:三年中除了第三年要支付本金外,其他各年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
[利润-利息-(利润-利息-折旧)×25%]×该年的现值系数,比如第一年现值系数为0.925 9,则现金流量净额为:[600-96-(600-96-120)×25%]×0.9259=377.767 2(万元),第三年在按上述方法计算之外还要减去本金即:(600-111.974 4-(600-111.974 4-120)×25%-1 200)×0.793 8=-638.200 0(万元)。经计算10年该方式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为2 215.550 1万元。
【计算分析2】
在采取融资租赁方式下:
1.因融资租赁公司三年期的内含报酬率为10%,可计算每年等额支付的租赁款为1 200÷2.4869=482.5284(万元)(利率10%三年期的年金现值为2.4869),同时按税法规定折旧可采取三年计提,则每年计提的折旧与支付的租赁款相等。每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利润-折旧)×25%]万元。
2.每年该方式的现金流量净额为:[利润-折旧-(利润-折旧)×25%]×该年的现值系数。比如第一年为:[600-482.528 4-(600-482.528 4)×25%]×0.925 9=81.575 2(万元)。经计算10年该方式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为2 086.821 3万元。
通过上面对两种方式比较可知,银行借款方式比融资租赁方式现金流量净额多128.728 8万元,故企业采取银行借款方式为佳。
【案例总结】
结合上面例子的分析,我们可以进一步归纳如下:对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拟选用的机器设备,当不能享受国产设备投资抵免等优惠政策,在考虑究竟选择银行借款还是融资租赁方式时,可利用资金的时间价值对该项设备所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进行比较。银行借款方式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为:∑(利润-利息-(利润-利息-折旧)×25%-本金)×现值系数,本金于还本时计算;融资租赁方式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为:∑(利润-折旧-(利润-折旧)×25%)×现值系数。在比较时我们可以假设利润为0,并可运用年金现值的计算,分析则要简便些。比如融资租赁假定利润为0,则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为:-0.75×折旧×年金现值系数。当融资租赁方式现金流量净额(累计)大于银行借款方式时,对企业来讲选择融资租赁方式为好,反之则选择银行借款方式为好。该原理同样适用其他筹资方式的分析与比较。
【案例91】
【基本情况】
A企业需要添置52万元的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年限为10年。如果企业采用融资租赁的方式,估计租赁期8年,每年末支付10.2万元;或者由企业向银行贷款购置,在年利率12%的情况下,需借款52万元,8年内还本付息,并在使用期内每年支付维修费1 000元。此外,企业的年均资金成本为11%。
【分析说明1】
先对比两个方案的资金成本和现金流量。
因为借款的年利率为12%,所以举债购置的资金成本率为12%。而就融资租赁而言,租金的年金现值系数为
固定资产原值÷年租金=52÷10.2=5.098
查一元年金现值系数表“第8年”栏得:
11% 5.146
i 5.098
12% 4.968
再运用插值法,由相似形原理可以求得:i=11.27%,即融资租赁的资金成本为11.27%,低于12%。融资租赁的资金成本显而易见,采用融资租赁方式筹资,成本相对较低。
两个方案的现金流量为:
融资租赁:年租金102 000元
举债购置:年还本付息额为
债款额×投资系数回收系数=520 000×0.2013=104 676(元)
年维修费:1 000元
因此,举债购置时,年现金流出量为105 676元,多于102 000元,即融资租赁方式年现金流量小于举债购置。
【筹划结果1】
可见,若不考虑税收收益等因素,宜采用融资租赁方案。
【分析说明2】
在现实币值的基础上,结合税收收益等因素对比分析两方案各自的现金流量。已知该厂的资金成本年平均为11%,假定采用直线折旧法,所得税率为25%。
融资租赁方案:
年现金流量为 102 000元
税后现金流量为
102 000×(1-25%)=76 500(元)
税后现金流量现值为
76 500×(P/A,11%,8)=76 500×5 146=393 669(元)
举债购置方案的现金流量计算表如表5-6所示。
注:付息额=年贷款余额×12%
贷款余额=上年的贷款余额-还本额=上年的贷款余额-(还本付息额-年付息额)
税前扣除费用=年折旧额+年维修费+年付息额
税负减少额=税前扣除费用×25%
税后现金流量=年还本付息额+年维修费-税负减少额
【筹划结果2】
从数量分析的角度来看,举债购置的税后现金流量现值为419 658.392元,远大于融资租赁的393 669元,这意味着融资租赁支出少,收益好,应为首选。
(二)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的税收筹划分析
【案例92】
蓝岛公司系商品流通企业,兼营融资租赁业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2011年9月份,甲公司按照乙公司所要求的规格、型号和性能等条件购入一台大型设备,取得的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价款是500万元,增值税额85万元,该设备的预计使用年限为10年(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7%、教育费附加为3%)。假设乙公司在收到设备后于2011年12月31日开始投入使用。同时假设同期市场利率为8%。(www.daowen.com)
方案一:租期10年,租赁期满后,设备的所有权归乙公司,租金总额1 000万元,乙公司于每年年末支付租金100万元。
方案二:租期8年,租赁期满后,甲公司将设备残值收回,租金总额800万元,乙公司于每年年末支付租金100万元。
【分析说明1】
对于方案一,租赁期满后,设备的所有权转让,按规定应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若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规定,该设备的进项税额应允许抵扣。由于乙在12月31日才投入使用,所以应当在次月对其计提折旧,并且乙的最低付款额为100×(P/A,8%,8)=100×5.746 6=574.66万元,与租金总额800万元的差额226.34万元应当计入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按照实际利率分期摊销至财务费用科目。
甲公司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1 000÷(1+17%)×17%-85=60.30(万元)
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60.30×(7%+3%)=6.03(万元)
由于征收增值税的融资租赁业务实质上只是一种购销业务,应按照购销合同征收0.3‰的印花税。
应纳印花税=1 000×3÷10 000=0.3(万元)
甲公司获利=1 000÷(1+17%)-500-6.03-0.3=348.37(万元)
若甲公司为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即小规模纳税人或非增值税企业),因为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则:
甲公司应纳增值税=1 000÷(1+3%)×2%=19.42(万元)
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9.42×(7%+3%)=1.942(万元)
应纳印花税=1 000×3÷10 000=0.3(万元)
甲公司获利=1 000÷(1+3%)-585-1.942-0.3+1 000÷(1+3%)×1%=393.34(万元),这里需要注意,因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而本来小规模纳税人应该采用3%的征收率,这相当于税务机关给了1%的税收优惠,所以利润中就应当加上1 000÷(1+3%)×1%。
【分析说明2】
对于方案二,按规定应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融资租赁业务,出租者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收回残值=574.66÷10×2=114.932(万元)
应纳营业税额=(800+114.932-585)×5%=16.5(万元)
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6.5×(7%+3%)=1.65(万元)
另外,按照现行税法的规定,对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的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应按借款合同征收印花税,对其他企业的融资租赁业务不征印花税。
假设8年后,甲公司收回设备的可变现净值为200万元,那么,甲公司获利应该是:
800+200-585-16.5-1.65=396.85(万元)
【业务解说】
这里需要说明两点:①上述计算过程中,由于在两种租赁方式下,企业发生的费用变化不大,故在计算企业获利时未考虑费用的减除。②在计算缴纳营业税的获利时,是假定收回设备的可变现净值为200万元,在这种情况下,通过比较不难发现,选择第二种方案税负轻,获利高。
事实上,由于科技的进步,设备的老化,客观上会使收回设备的变现值远远低于设备的理论“剩余”价值,因此,在选择租赁方式时,应当通过寻找在企业获利相同情况下设备残值的可变现净值临界点来确定。
假定收回残值的可变现净值为Y,当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时,令800+Y-585-16.5-1.65=348.37
解得Y=151.52(万元)
【筹划结果】
由此可见,当收回残值的可变现净值超过151.52万元时,甲公司应选择方案二,反之则应选择方案一。
【特别提示】
需要说明的是,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应将以上两套租赁方案与承租方分别洽谈按照对方提供的条件,结合预计可收回设备残值的可变现净值,然后再计算税负的高低来比较其优劣。此外,对上述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情况,由于企业的进项税额可一次性抵扣,而计算销项税额则按年分别计算,是否考虑时间价值因素,应根据各个企业应纳增值税的不同情况而定。
此外,在确定采用租赁的方式筹资时,拟订一份规范的租赁合同也是非常重要的。
我国《合同法》规定,签订的经济合同内容必须合法才是有效合同,所以企业与其他经济主体签订合同时,应该关注税法,有意识地遵循法律规定,这样不仅可以大大降低风险,提高管理质量,而且最终还会为企业带来长远的利益。
【案例93】
【基本情况】
A公司系商品流通企业,其经营业务范围涉及有融资租赁业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2012年1月,A公司按照其客户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一台大型机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1 0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170万元,该设备的预计使用年限为10年,预计残值为50万元。A公司欲将该设备租赁给B公司使用,租赁方式有两种可供选择。
方案一:设备租赁期10年,B公司于每年年初支付租金180万元,租赁期满后,B公司再支付50万元,设备的所有权就归B公司。10年内A公司获租金总额1 800万元及设备残值价值50万元。
方案二:设备租赁期仍为10年,租赁期满,A公司将设备残值收回。B公司于每年年初支付租金180万元,租金总额1 800万元。
下面我们来具体分析两种方案下A公司的税收负担及收益状况。
【案例分析1】
所有权转让方式(融资租赁):
在方案一中,由于租赁期满后,A公司将设备的所有权转让给B公司,按规定A公司应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计算说明1】
(1)若A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规定,该设备的进项税额应允许抵扣,且在第1年就全额抵扣:
第1年应纳增值税为
销项税额-进项税额=180÷(1+17%)×17%-170
第2年至第9年应纳增值税总额为:
180÷(1+17%)×17%×8
第10年应纳增值税为:
(180+50)÷(1+17%)×17%
10年内共应纳增值税额为:
(180×10+50)÷(1+17%)×17%-170=98.803 4(万元)
10年内共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为:
98.803 4×(7%+3%)=9.880 3(万元)
不考虑期间费用,A公司此业务10年内获利为:
1 850÷(1+17%)-1 000-9.880 3=571.316 2(万元)
【计算说明2】
(2)若A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则该设备的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A公司购进设备的成本则为1 170万元,即为设备的购进价格与所承担的增值税税额之和。作为小规模纳税人,A公司减按2%的征收率计算并缴纳增值税。
第1年至第9年应纳增值税为:
180÷(1+3%)×2%
第10年应纳增值税为:
(180+50)÷(1+3%)×2%
10年内共应纳增值税为
1 850÷(1+3%)×2%=35.922 3(万元)
10年内共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为:
35.922 3×(7%+3%)=3.592 2(万元)
不考虑期间费用,A公司此业务10年内获利为:
1 850÷(1+3%)+1 850÷(1+3%)×1%-1 170-3.592 2=640.485 7(万元)
【案例分析2】
所有权不转让方式(经营租赁):
在方案二中,由于租赁期满,A公司将设备残值收回,租赁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B公司,按规定A公司应缴纳营业税,不缴纳增值税。在这种情况下,由于不能抵扣设备的进项税额,A公司购进设备的成本仍为1 170万元。
按照国税发〔2000〕15号文件的规定,融资租赁业务,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则营业额为:
1 800+50-1 170=680(万元)
应纳营业税额为:
680×5%=34(万元)
则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为:
680×5%×(7%+3%)=3.4(万元)
假设10年后,A公司收回设备的可变现净值为90万元,那么,A公司10年内获利为:
1 800+90-1 170-34-3.4=682.6(万元)
【案例总结】
在本例中,将上述两方案进行比较可以发现:选择方案一的情况下,作为小规模纳税人,税负和获利情况要优于一般纳税人;选择方案二税负最轻,获利最高。
【案例94】
【基本情况】
某集团中的企业甲将其盈利高的A生产车间、设备的产权租给企业乙,全部资产核定价值为2 500万元,年租金250万元,生产该产品年利润为700万元,适用税率见表5-7。
【计算分析】
(1)乙企业未付租金时应纳税款:
(700-500)×75%+(500-200)×50%+(200-50)×35%+50×20%=362.5(万元)
税负为:
(362.5÷700)×100%=51.79%
(2)扣除租金后的纳税额为:
(450-200)×50%+(200-50)×35%+50×20%=187.5(万元)
税负为:
(187.5÷450)×100%=41.66%
按税率表纳税,企业甲租金收入年纳税额为:
(250-200)×50%+(200-50)×35%+50×20%=87.5(万元)
税负为:
(87.5÷250)×100%=35%
扣除租金后,企业乙纳税额和企业甲租金收入纳税额总和为:
187.5+87.5=275(万元)
该纳税总额占企业未付租金时全部利润的百分比为:
(275÷700)×100%=39.28%
【筹划结果】
承租后,该生产车间少纳税额:
362.5-275=87.5(万元)
税负减轻:
(51.79%-39.28%)÷51.79%×100%=24.16%
三、分析指导
当出租人和承租人属于同一利益集团时,租赁可以使他们之间直接、公开地将资产从一个企业转给另一个企业。同一利益集团中的企业甲出于税收目的,将赢利高的生产项目连同设备一道以租赁的形式转租给企业乙,并按照有关规定收取足够高的租金,最终可使该利益集团所享受的税收待遇最为优惠,税负最低。租赁产生的节税效应十分明显。此种节税效应并非只能在同一集团内部实现。即使在专门租赁公司提供租赁设备的情况下,承租人仍旧可以获得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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