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应交税费的避税筹划技巧与案例
一、应交税费避税法的原理与思路
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取得的营业收入和实现的利润,要按照规定向国家交纳各种税金,这些应交的税金,应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预提计入有关科目。这些应交的税金在尚未交纳之前暂时停留在企业,形成一种负债。
目前,我国的税收制度共设有19种税,按照其性质和作用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七类。
(1)流转税类。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关税等4种税。这些税种通常是在生产、流通或者服务领域中,按照纳税人取得的销售收入、营业收入或者进出口货物的价格(数量)征收的。
(2)所得税类。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我国在2008年实现了两税合一,具体是指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两部法律法规统一成一部所得税法,在税率等方面对内外资企业一视同仁,因此现在的所得税就只有两种了。这些税种是按照生产、经营者取得的利润或者个人取得的收入征收的。
(3)资源税类。包括资源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共3种税。这些税种是对从事资源开发或者使用城镇土地者征收的,可以体现国有资源的有偿使用,并对纳税人取得的资源级差收入进行调节。
(4)特定目的税类。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耕地占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目前暂停征收)、土地增值税、车辆购置税、燃油税、社会保障税(目前没有立法开征)7种税。这些税种是为了达到特定的目的,对特定对象进行调节而设置的。
(6)行为税类。包括车船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契税、证券交易税(目前没有立法开征)、屠宰税(已废止)和筵席税(目前暂停征收)等。这些税种是对特定的行为征收的。
(7)农牧业税类。目前我国已经废除了农业税、牧业税,只还剩下烟叶税。烟叶税以在境内收购烟叶为主要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二、应付税款避税法案例解析
【案例72】
【基本情况】
国内建筑企业A委托一跨国建筑设计所设计图纸,设计所在中国国内有分所B, A与B就此事签订合同,合同金额为100万元。取得收入后,A应纳的营业税为:
1 000 000×5%=50 000(元)
但根据税法,外商除设计开始前派员来我国进行现场勘察、搜集资料、了解情况外,设计方案、绘图等业务全部在中国境外进行,设计完成后,将图纸交给中国境内企业。在这种情况下,对外商从我国取得的全部营业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筹划思路】
若设计所在中国香港设立一家规模较小的子公司C,然后,让C与A签订设计合同。终了之后,A付给C设计费100万元。依据有关规定,在这种情况下,C不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节省营业税50 000元。
【筹划结果】
若纳税人可以根据这项政策,在境外的关联企业进行筹划,可免征5%的营业税。
【案例73】
【基本情况】
南南木材公司欠银行贷款本息共计1 500万元,逾期无力偿还。经与银行协商,以本公司一幢营业大楼作价1 800万元,抵银行贷款本息,同时银行再支付木材公司人民币300万元。银行将上述营业大楼又以1 8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某商业大厦。按照现行税法规定,木材公司将营业大楼作价1 800万元转让给银行,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5%的营业税。银行让该大楼收回后再转让,仍需按“销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
木材公司应纳营业税=1 800×5%=90(万元)(www.daowen.com)
银行应纳营业税=1 800×5%=90(万元)
在不动产销售业务中,每一个流转环节都需缴纳一道营业税。如果上述商业大厦再将大楼对外转让,商业大厦还需缴纳营业税,故应减少流转环节。
【业务解说】
银行应事先寻找买主,然后由木材公司与商业大厦直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商业大厦向木材公司支付人民币1 800万元,木材公司再以银行存款偿还银行1 500万元。这样就免除了银行应纳的90万元营业税收。
【筹划结果】
在本例中,不动产产权转让次数由两次变为一次,从而减少了在收账过程中不必要的税费支出。
【案例74】
【基本情况】
内资企业A准备与某外国企业联合投资设立中外合资企业,投资总额为6 000万元,注册资本为3 000万元,中方出资1 200万元,占40%,外方出资1 800万元,占60%。中方准备以自己使用过的机器设备1 200万元和房屋建筑物1 200万元投入,投入方式有两种:
(1)以机器设备作价1 200万元作为注册资本投入,房屋、建筑物作价1 200万元作为其他投入。
(2)以房屋、建筑物作价1 200万元作为注册资本投入,机器设备作价1 200万元作为其他投入。
上述两种方案看似字面游戏,但事实上蕴含着丰富的税收内涵,最终结果也大相径庭。
【分析说明】
方案一:按照税法规定,企业以设备作为注册资本投入,参与合资企业利润分配,同时承担投资风险,不征增值税及相关税金及附加。但把房屋、建筑物直接作价给另一企业,作为新企业的负债,不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应视同房产转让,作视同销售处理,需要解缴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契税,具体数据为:
营业税=1 200×5%=60(万元)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60×(7%+3%)=6(万元)
契税=1 200×3%=36(万元)(由受让方缴纳)
方案二:房屋、建筑物作为注册资本投资入股,参与利润分配,承担投资风险,按国家税收政策规定,可以不征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但需征契税(由受让方缴纳)。
其最终的税收负担:
契税=1 200×3%=36(万元)(由受让方缴纳)
【案例总结】
从上述两个方案的对比中可以看到,中方企业在投资过程中,虽然只改变了几个字,但由于改变了出资方式,最终使税收负担相差66万元。这只是投资筹划链条中的小小一环,对企业来说,投资是一项有计划、有目的的行动,纳税又是投资过程中必尽的义务,企业越早把投资与纳税结合起来规划,就越容易综合考虑税收负担,达到创造最佳经济效益的目的。
三、分析指导
一般说来,工业、商业企业应当缴纳增值税,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金融保险、服务等类企业应当缴纳营业税,盈利的企业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此外,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企业应当缴纳消费税,采矿企业应当缴纳资源税,转让房地产的企业应当缴纳土地增值税,企业的生产、经营账册和签订的各类合同应当缴纳印花税,拥有房产、车辆的企业应当缴纳房产税和车辆使用税。公民个人取得的收入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税法的规定,部分纳税人还可以享受一定的免税、减税照顾。除了税收以外,国家规定统一由税务部门征收的非税财政收入项目有3个,即教育费附加、矿区使用费和文化事业建设费。省级人民政府还可以规定由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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