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直接投资的避税筹划技巧与案例
企业的投资形式一般可分为两种:一种是直接投资于生产活动的,属直接投资,包括对固定资产投资、设备投资等,一般是指对经营资产的投资,即通过购买经营资本物兴办企业,掌握被投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从而获取经营利润;另一种是通过购买金融资产使资金转移到企业再投入生产的,为间接投资,包括股票投资、债券投资等。
不同的投资内容涉及不同的税收问题:直接投资者通常对企业的生产经营进行直接的管理和控制,涉及企业所面临的各种流转税、收益税、财产税和行为税等;而间接投资一般仅涉及所收取股息或利息的所得税及股票、债券资本增益而产生的资本利得税等。
一、直接投资的避税法原理与思路
直接投资是指投资方自己直接出资办企业或与其他企业联合办企业。
(一)投资组织形式的税务筹划
现代企业对外投资,在投资的组织形式上有多种选择。可以选择投资建立合伙制企业或公司制企业;在建立公司制企业的情况下,选择下属公司是何种隶属关系时,可以选择母公司或子公司;在与外商进行投资合作时,在采用合作形式还是合资形式上还有选择余地。
税务筹划伴随着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始终,从投资组织形式开始,企业便要精心进行税务筹划,以获得最大利益,实现财务目标。企业的组织形式主要有公司制和合伙制两种形式,我国将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许多国家对公司和合伙企业实行差别税制。公司的营业利润在企业课征所得税,税后利润作为股息分配给投资者后,投资者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合伙企业则一般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国家仅就各合伙人分得的收益征收个人所得税。投资者对企业组织形式的选择不同,其投资净收益也将产生差别。
企业在对外直接投资选择隶属关系时,通过在子公司与分公司之间进行选择,利用子公司和分公司的税收差别,也可以实现不同的避税效果。当然,设立子公司与设立分公司的避税利益孰高孰低并不是绝对的,它受到国家税制、纳税人经营状况及企业内部利润分配政策等多重因素影响。这是投资者在进行企业内部组织结构选择时必须考虑的。
企业决定对外进行投资时,是选择建立合资企业还是选择建立合作企业,也可以进行税务筹划,这时,需要经过反复权衡利弊,然后作出最有利的选择。
【案例45】
【基本情况】
A国一家公司拟在我国投资兴建一家化工企业,投资前,根据产品的特点经过认真分析,预测企业在开办初期面临巨额亏损,于是公司决定采用中外合作企业的形式,不由该公司直接投资,而由该公司设在P国的子公司投资。
【分析说明】
如果采用中外合资企业的投资形式,A国与P国视为股份有限公司,其亏损只能在中外合资企业内部弥补。但如果是中外合作企业,A国与P国则被视为负有无限责任的合伙公司,其亏损可以在A国总公司内弥补。通过总公司弥补亏损的办法,可以减轻企业开办初期的压力。假定A国总公司2011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 000万美元,按A国公司所得税的规定应缴纳30%的公司所得税,即为300万美元(1 000万×30%)。假设其投资的中外合作企业应由其负担部分的亏损额为200万美元,则A国总公司在其1 000万美元所得中弥补这部分亏损后,应纳税所得额由1 000万美元减为800万美元,应纳税款由300万美元降为240万美元。也就是说,当总公司拨付给中外合作企业200万美元用于弥补亏损时,其中有60万美元(200万×30%)是从A国税务当局得到的减税金额。该项目改由在P国的子公司投资,是又一种避税策略。A国公司所得税税率为30%,而P国公司所得税税率则为35%,假设子公司的应纳税所得为500万美元,则应纳税款为175万美元(500万×35%),如果为中外合作企业弥补200万美元的亏损,该子公司就可以少缴纳70万美元(200万×35%)的税款。与在A国总公司弥补亏损相比,可以多得到10万美元的减税金额,从而节省了税金。
【特别提示】
企业在确立组织形式后,其组织形式并非一成不变,出于避税的考虑,企业可以进行组织机构的重组,利用组织机构重组进行税务筹划。
【案例46】
【基本情况】
开元电子有限公司是一家生产型中外合资企业,经营业务比较广泛,主要生产甲产品及经销乙产品,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由于开元公司在国外有长期稳定的客户,每月对乙产品的需求量100万件。该产品工艺比较简单,开元公司未自行生产,而是从A工厂购进后销售给B外贸公司出口至国外客户。
乙产品每月销量100万件,该公司业务情况如下:
(1)乙产品的制造成本为90万元,其中材料成本是80万元(不含税价,且能全部取得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A工厂以100万元的不含税价格销售给开元公司,其当月利润是10万元,进项税额13.6万元,销项税额17万元,应交增值税3.4万元。
(2)开元公司以100万元的不含税价格购进,以110万元的不含税价格售出,当期进项税额17万元,当期销项税额18.7万元,应交增值税1.7万元,利润10万元。
(3)B外贸公司以110万元不含税价购进,因开元公司销售非自产货物无法开具税收缴款书。因此,B外贸公司无法办理出口退税,购进成本应是含税价128.7万元,出口售价130万元,利润1.3万元,不缴税,不退税。
(4)乙产品征税率和退税率都为17%。
【筹划思路】
针对开元公司的实际情况,有三种税务筹划方案可以选择:
【分析说明1】
改变开元公司中间经销商的地位,变成开元公司为B外贸公司向A加工厂代购乙产品,按照代购程序由A加工厂直接卖给B外贸公司,而开元公司为B外贸公司代购货物应向其索取代理费。按该方案运作后,由于A加工厂属于生产型企业,其销售给B外贸公司的自产货物,可开具“税收缴款书”,B外贸公司凭该税收缴款书可办理出口退税。具体操作为:
(1)A加工厂用80万元购料加工后,以100万元(不含税价格)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给B外贸公司,同时提供B外贸公司税收缴款书,A工厂进项税额13.6万元,销项税额17万元,应交增值税3.4万元。
(2)开元公司向B外贸公司收取28.7万元代购货物的代理费,应缴纳1.435万元的营业税(28.7万×5%),利润27.265万元。
(3)B外贸公司以100万元(不含税价格)购入货物,同时支付开元公司28.7万元代理费,出口售价130万元,利润1.3万元,同时购进时应支付17万元的进项税,货物出口后能取得17万元的出口退税,增值税税负为零。按此方案,A加工厂和B外贸公司的利润及税负未变,而开元公司利润增至27.265万元,少缴1.7万元的增值税。
【分析说明2】
改变开元公司为A加工厂的供货商,由开元公司购入乙产品的原材料加上自己应得的利润后将原材料销售给A加工厂,再由A加工厂生产出成品后售给B外贸公司,同时提供税收缴款书,由B外贸公司提供税收缴款书办理出口退税。具体操作为:
(1)开元公司以80万元的不含税价格购入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以108.7万元的不含税价格销售给A加工厂,当期进项税13.6万元,销项税18.479万元,应交增值税4.879万元,利润28.7万元。
(2)A加工厂以108.7万元的不含税价购进,以128.7万元的不含税价销售给B外贸公司,A加工厂发生制造费用10万元,利润10万元,进项税18.479万元,销项税21.879万元,应交增值税3.4万元,税负及利润额未变。
(3)B外贸公司以128.7万元的不含税价购进,出口售价130万元,利润1.3万元未变,购货时支付的进项税额21.879万元在货物出口后可全额退还。增值税税负为零,未发生变化。
按此方案,A加工厂和B外贸公司的利润及税负没变,开元公司利润增至28.7万元,增值税税负增加3.179万元。
【分析说明3】
开元公司以A加工厂应得利润10万元/月的额度整体租赁A加工厂生产乙产品的设备(含人工费等),自购材料加工成成品后直接出口,使乙产品变成自产自销。按此种方式,开元公司出口应享受生产企业的“免、抵、退”税政策。由于购进80万元的材料相应取得13.6万元的进项税,该产品以130万元报关出口后可退增值税13.6万元,增值税税负是零,其成本是90万元(80万+10万),售价130万元,利润30万元。
【筹划结果】
以上三个方案中,由于经营方式的改变,解决了一个根本问题,就是整个环节可以办理出口退税了,其中方案三最优,但实际操作较烦琐,最后开元公司根据现行的实际情况选择了方案一。如果销量能够增长,出口离岸价能够提高,那么,开元公司将选择方案三。
【案例47】
【基本情况】
恒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3人,2011年应纳税所得额为8万元,其应纳企业所得税为2万元(8万×25%)。假定8万元缴纳2万元企业所得税后的6万元(8万-2万)全部为可分配利润,且平均分配给3个股东,按照股息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总计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1.2万元(6÷3×20%×3)。因此,8万元的应纳税所得额共承担了3.2万元的所得税(2万+1.2万),税负率为40%(3.2万÷8万×100%)。
【筹划思路】
如果该公司为个人独资企业,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1.425万元(8万×30%-0.975万),税负率为17.81%。如果该公司为合伙企业,合伙人3人,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总计(8万÷3×10%-0.075万)×3=0.575(万元),税负率为7.19%。
【特别提示】
影响3种企业类型税负的因素还有税收征管方式,这一点投资者刚开始投资时往往不大清楚。我国对企业所得税的征收主要有两种方式: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我国有关税法规定,对企业财务管理比较规范,能够建账建制,准确及时填报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并且能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完整的纳税资料的企业,实行企业自行申报、税务机关查征收的方式。其基本点就是能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按税法规定的法定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企业财务管理达不到以上要求,税务机关将采取核定征收的办法。
核定征收包括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前者由税务机关根据一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直接核定企业应缴的税额;后者是由税务机关预先核定企业的应税所得率,由纳税人根据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的总额,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再乘以法定税率,就得出应纳税额。
两种方式对企业所得税的税负是有影响的。核定征收方式往往会受人为因素的影响。不用说定额征收,就是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人为因素也存在。原因在于,虽然我国规定了各行业应税所得率的范围,但幅度很大。如娱乐业,其应税所得率在20%~40%之间,具体适用多少所得率,由税务机关核定。
在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征管中,对达不到查账征收条件的,也采取了核定征收方式。该方式同企业所得税的核定征收相同,只是国家确定的应税所得率不同。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所得率在工业、商业、建筑业和饮食业等行业中,最低线比企业所得税低2~10个百分点。如果按最低线核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负比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税负低。
我国《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明确指出,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仅对投资者个人所得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5%~35%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
有限责任公司的税负比个人独资企业高,个人独资企业比合伙企业高。以上分析是很粗略的判断,因为所得额不同,必然导致税率不同;投资者人数不同,也会影响税负高低。
(二)投资地区选择中的税务筹划
为了促进经济发展,出于特定改革的需要,对于不同的地区在税收政策上有所倾斜。目前我国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沿海经济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都有相应的税收优惠措施。因此,企业以股权的方式对外进行直接投资时,必须充分考虑不同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在投资地点的选择上进行筹划。
企业投资地点选择中进行税务筹划时,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1)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税负轻重不能简单地看其课征税种的多寡,也不能以某一个税种的税负轻重作为标准,体现税收负担水平的一般指标为:①税收总负担率,即税收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率;②企业(公司)所得税税率,即企业所得税税额占税前收益的比率,也可以从缴纳所得税税后的净收益额占总收益额的比重中得到说明;③商品课税负担率或流转税负担率,即对商品课征的间接税占商品最终销售额的比率。
(2)跨国投资者还必须考虑有关国家因同时实行税收居民管辖权和收入来源管辖权而导致对同一项所得的双重征税以及为避免国际间双重征税的双边税收协定中有关税收抵免的具体规定。
(三)投资行业选择的税务筹划
不同的国家为了增强自己的经济实力和获得比较优势,在产业的发展上都有所侧重。为了优化产业结构,不同国家对不同行业往往给予不同的优惠政策,其中很重要的一项优惠政策就是税收优惠政策,作为企业,如何在保证自身利益的前提下顺应政策导向,也是税务筹划必须考虑的一个内容。利用投资行业进行税务筹划是一种正向的税务筹划。
利用行业性税收优惠政策必须考虑两个层次:一是在投资地点相同的情况下,选择能有更大优惠的行业进行投资;二是在投资地点不同的情况下,选择有利可图的行业进行投资。世界各国处于不同经济发展阶段的国家,其税收优惠的行业重点有所差别,在投资行业选择时进行税务筹划,要充分了解这些优惠政策及优惠政策的差别,谋取企业的最大化利益。
需要说明的是,在我国的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相关规定中,凡是从事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电站、煤矿、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和农业开发经营项目而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应是直接投资建设经营这些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包括对上述项目承包建筑施工的企业。
投资经营上述项目的企业,同时兼营其他一般的项目,应分别核算并申报其上述项目和一般项目的收入、成本费用及相应的应纳税所得额,分别按不同税率及定期减免税规定计算应纳税额。
其他税种,如增值税、营业税等也因行业的不同而在税率适用上有所差别,企业在投资时也应该考察。
世界各国,对高新技术产业一般都有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可以通过一系列手法,争取此项优惠,例如,企业以高新技术企业名义,努力获取海关批准,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设立保税仓库,保税工厂,从而享受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在我国利用高新技术企业能否避税,关键要考虑三个因素:一是获取高新技术企业称号;二是获取税务机关和海关的批文和认可;三是努力掌握国家优惠政策项目,并使企业进出口对象符合规定的条件。
(四)不同投资结构的税务筹划
投资结构是指企业投资的构成及各种构成之间的相互关系,同等数量的资金,投资结构不同,所承担的税负也不同,所以企业投资时,必须对现有投资结构精心筹划,选择能使企业股东价值最大化的结构。投资结构最终决定企业应税收益的构成,从而最终影响企业的纳税负担。投资结构对企业税负以及税后利润的影响有机地体现在三个方面:税基宽窄、税率高低、纳税成本大小。税务筹划也应从这三个方面入手。
1.税基宽窄
税基宽窄对企业纳税负担的影响主要表现为名义税率和实际税率的差异,由于某一课税对象的法定税基和实际税基(有效税基)往往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异,并且后者通常小于前者,因此,企业的实际税负一般比法定(名义)税负低。其原因主要是政府出于某种经济意图或社会意图,通过税收杠杆的倾斜政策所致。这样,必然在客观上给企业提供了一个有利的机遇:在税前收益增加或者不变的前提下,通过比较不同纳税对象有效税基比重的大小,合理安排投资结构,将资金投入较为有利的纳税项目,借以谋求纳税负担相对于应税收益差量金额最大、比重最低的增收避税效应。
【案例48】
【基本情况】
A企业持有的100万元资金,或者投资于产品A,或者投资于产品B(两种产品均适用于17%的增值税和25%的所得税)。产品A的购进价税总额与销售价税总额分别为90万元、140万元,各项费用总额10万元,全部用于国内销售;产品B进价总额与销价总额分别为92万元和137万元,其中出口比重为90%,各项费用总额8万元。设增值税退税率为17%。
【计算分析】
通过计算可以得出如下数据:
产品A:
应纳增值税=140÷(1+17%)×17%-90÷(1+17%)×17%=7.26(万元)
税前利润=140÷(1+17%)-90÷(1+17%)-10=32.74(万元)
应纳所得税=32.74×25%=8.19(万元)
纳税现金支出合计15.45万元。
税后利润=32.74-8.19=24.55(万元)
现金流入净增加额=140-90-10-15.45=24.55(万元)(www.daowen.com)
产品B:
销项税额=137×(1-90%)÷(1+17%)×17%=1.99(万元)
进项税额=92÷(1+17%)×17%=13.37(万元)
出口退税额=92×90%÷(1+17%)×17%=12.03(万元)
应纳增值税额=1.99-(13.37-12.03)=0.65(万元)
税前利润=137÷(1+17%)-92÷(1+17%)-8=30.46(万元)
应纳所得税=30.46×25%=7.62(万元)
纳税现金支出合计=8.27(万元)
税后利润=22.85(万元)
现金流入净增加额=137-92-8-8.27=28.73(万元)
【筹划结果】
产品B比产品A现金净流入量相对增加4.18万元,纳税减少8.19-7.62=0.57(万元)。
可见,尽管产品A账面的税前利润与税后利润都比产品B大,然而后者的现金净流入量反而比前者增加了4.18万元,即产品A与产品B各自的再投资规模将由原来的100万元分别增加到124.55万元和128.73万元。因而,从现金流入量增加优于账面收益的增加原则出发,经营产品B较之产品A对企业是更为有利的。不仅产品B的现金净流入量得以更大的增加,而且其纳税负担也比产品A减少4.18万元,抑减幅度为3.67%(0.57÷15.45),从而极大地降低了企业纳税有效现金需要量的压力。其主要原因就在于产品B的课征增值税的有效税基仅为名义税基的10%,即其增值税负担相对降低了90%。而产品A则不然,其有效税基与法定税基完全相符,因而增值税负担未得到丝毫的抑减。
2.税率高低
即使在有效税基比例相等、内涵一致的情况下,如果法定税率存在差异,必然也会影响企业实际税负。甚至出现有效税基比例较低的企业由于承受了较高的法定税率,其实际的纳税负担反而重于有效税基相对高些的企业,从实务看,税率的差异往往比有效税基比例高低对企业税负影响更大。
【案例49】
【基本情况】
A、B两企业均拥有资金1 500万元,当年实现的税前利润都是300万元,其中A企业尚有75万元的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B企业是在中国的外商投资企业。A、B企业由于税收优惠政策的不同,所得税率分别为25%和10%。由此可知:A企业有效税基比例为75%,应纳所得税=300×75%×25%=56.25(万元),税负水平为18.75%;B企业有效税基比例为100%,但其应纳所得税额仅有30万元,税负水平为10%,反而大大轻于A企业的税收负担,实际减轻程度为46.67%。而且若按照A企业的有效税基所承受的25%的纳税负担而言,B企业的税负减轻程度将高达60%。
【业务解说】
由此可见,税率的高低是影响企业税负的决定性因素,因而成为企业投资配置过程中进行税务筹划必须考虑的问题。
3.纳税成本大小
一般认为,纳税成本是企业为计税、缴税、退税等所发生的各项成本费用。这只不过是囿于一种外显意义或会计概念下的直接纳税费用,未能从更深层次上对企业的纳税成本进行分析和正确把握。实际上,纳税通常会给企业带来或加重投资扭曲风险、经营损失风险和纳税支付有效现金不足风险,这些方面的纳税成本损失,并非是可以直接通过会计核算资料所能得到的。因为这些方面的成本损失往往表现为潜在的机会成本,是否必然会发生以及程度如何通常也是难以确定的。正因为如此,它对企业的影响也更大。纳税成本大小是企业合理安排投资结构、进行税务筹划、消除纳税负担过程必须充分考虑的重要内容。
【案例50】
【基本情况】
企业有A、B两个备选固定资产投资(其设备各有专项用途,无法移作他用,自然寿命均为10年)方案,需投资额分别为1 200万元和1 800万元,年均直接投资收益率分别为22%、25%,资本市场平均收益率为18%。由于投资发生的区域不同,方案B的投资区域在西部地区,并且标的是国家鼓励类的产业,假设投资时间是从2006年开始,直到2010年结束,则两个方案分别适用25%和15%的所得税。根据市场分析,方案A、B有效期分别为10年和5年,税法规定的折旧率均是10%。期满后,方案B的设备可变卖300万元。年均直接纳税管理成本大致相同。
【计算分析】
方案A:
年均应税收益额=1 200×22%=264(万元)
应纳所得税=264×25%=66(万元)
税后利润=264-66=198(万元)
纳税金额与税后利润比值为66÷198=33.33%,即每取得百元税后利润需承担33.33元的税款。
方案B:
年均应税收益额=1 800×25%=450(万元)
应纳所得税=450×15%=67.5(万元)
税后利润=450-67.5=382.5(万元)
纳税金额与税后利润比值为17.65%(67.5÷382.5),获得百元税后利润的纳税负担仅为17.65元。
【业务解说】
可见,若单纯从1~5年账面所反映的各方案来看,方案B的投资效果无疑是大大高于方案A的。然而忽略了一个极为重要的因素,即方案的机会损益或潜在损益问题。
首先,从投资额方面,方案A较方案B实际占用的投资额少600万元,这600万元如果能够合理使用,便意味着每年至少可为方案A带来600×18%=108(万元)的利润,扣除25%的27万元的所得税,企业平均可增加税后利润81万元,使其年均税后利润总额达到279万元,从而使两方案1~5年年均的税后利润差距缩小为约103.5万元;从后5年来看,方案A各年的纳税金额与税后利润情况依然不变。但方案B则不然,由于有效期已满,因而也就不可能再取得直接的投资收益,并且国家对在西部地区从事鼓励类产业的投资税收优惠政策也在2010年末结束,其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回到25%,设备净值900万元由于只能收回300万元,直接投资损失为600万元,而变现的300万元每年仅能获利300×18%=54(万元),扣除25%的所得税,年均税后利润只有40.5万元,以致后5年投资的净损失额仍高达600-40.5×5=397.5(万元),如果这损失的600万元无法再为企业创造新的价值,其损失为600×18%×5×(1-25%)=405(万元),其投资的机会成本将高达802.5万元,最终与方案A相比税后利润总计减少279×10-(382.5+40.5)×5=675(万元),现金流入量减少1 275万元(675+600)。
前已指出,投资结构最终决定企业应税收益的构成,从而最终影响企业的纳税负担。因而,由投资结构所形成的应税收益来源的构成及其变动是决定企业税务筹划绩效的重要因素。
(五)利用投资抵免政策进行税务筹划
为落实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促进创业投资企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二、案例说明
【案例51】
【基本情况】
某企业有A、B两个项目可投资,假设这两个项目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没有差别。预计两个项目投产以后,年含税销售收入均为100万元,外购各种非增值项目含税支出为90万元。已知A项目产品征收17%的增值税,B项目征收5%的营业税。选择哪一个项目收益更大呢?
【分析说明】
考虑税后销售净收入:
A项目年应纳增值税=(100-90)÷(1+17%)×17%=1.45(万元)
A项目税后销售净收入=(100-90)÷(1+17%)=8.55(万元)
B项目年应纳营业税=100×5%=5(万元)
B项目税后销售净收入=100-90-5=5(万元)
A项目税后销售净收入比B项目多8.55-5=3.55(万元)
【筹划结果】
通过以上比较可知,由于两个项目的应征税种和税率存在差异,在其他条件一致的情况下,A项目将为投资者带来更多的盈利(3.55万元),故应该选择A项目。
【特别提示】
直接投资更重要的是要考虑企业所得税方面的税收待遇。我国企业所得税制度规定了很多税收优惠待遇,包括税率优惠和税额扣除等方面的优惠。例如,设在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15%。其他诸如第三产业、利用“三废”企业、“老、少、边、穷”地区新办企业等都存在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待遇问题。投资者应该在综合考虑目标投资项目的各种税收待遇的基础上,进行项目评估和选择,以期获得最大的投资税后收益。
【案例52】
假设存在C、D两个投资项目可供投资者选择,经测算,其投资情况和各年投资收益(包括利润和折旧额)情况见表4-7。
假设:各项目的报废残值、年折旧额、投资回收期大体一致。银行利率为5%,C项目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D项目是位于西部地区且投资标的为国家鼓励类产业,投资期尚在优惠期间内,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现对两个项目作出选择决策。
【筹划思路】
由于其他情况基本一致,只要比较两者的税后收益净现值即可。
项目C投资现值=1 000+1 000÷(1+5%)=1 952(万元)
项目C投资收益现值=[1 600÷(1+5%)3+1 400÷(1+5%)4+1 200÷(1+5%)5+800÷(1+5%)6]×(1-25%)=3 054(万元)
项目C投资净现值=3 054-1 952=1 102(万元)
项目C投资净回报率=1 102÷1 952×100%=56%
项目D投资现值=1 000+1 000÷(1+5%)=1 952(万元)
项目D投资收益现值=[1 300÷(1+5%)3+1 200÷(1+5%)4+1 000÷(1+5%)5+650÷(1+5%)6]×(1-15%)=2 872(万元)
项目D)投资净现值=2 872-1 952=920(万元)
项目D投资净回报率=920÷1 952×100%=47%
【筹划结果】
通过计算比较可见,项目C投资收益要高于项目D,这是由于两者企业所得税税率存在差异,前者投资净现值和投资回报率都高于后者。因此,应该选择项目C。
三、直接投资的避税误区解析
【案例53】
【案情说明】
某水泵经营部,系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主要经营各种水泵。2011年申报商品销售额470 000元,应缴增值税28 200元,已缴28 200元。税务检查人员在增值税年度检查中,对该单位财务报表进行了分析审查,发现损益表中,投资收益有8 666.67元,但是资产负债表中,“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栏目却没有反映投资金额,因此将此作为重点检查内容,对“投资收益”账户进行检查发现,其会计凭证中的账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8 666.67
贷:投资收益 8 666.67
经询问财务人员,答复为借款收回本金后,将取得的利息作投资收益,查实原始凭证表明其付款和收款单位不一致,且借款和收款时间相隔不远。后经检查落实,此笔业务系该企业购入商品,转卖购货方,因购货方不要发票,就采取以上办法。该单位全年有应税销售额108 333.33元,没有申报纳税。
【税务处理】
按有关规定,应补缴增值税108 333.33×3%=3 250(元),并予以处罚。所以纳税人应作如下账务调整: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 25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 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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