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自1958年发布《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至2017年发布《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会保基金实施方案》,对基本养老保险机制进行了不断完善,虽取得了卓越的效果,但也存在许多问题。显然在目前的人口、经济环境的背景下,当前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具有可持续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筹资主体是政府、企业和个人。对于政府,每年负担的基本养老保险费逐年上升;对于企业、个人,也承担了相对较重的养老保险缴费负担。筹资主体负担的加重,却仍无法保证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性。由于基本养老保险是退休人员生活保障的安全网,政府负有兜底责任。因此,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无力支付的养老金将由财政负担。由于个人账户养老金实行基金积累制,仅当退休人员生存余命超过计发月数时才产生缺口。因此,基本养老保险财政支付压力主要来自需支付退休人员的基础养老金。这种兜底责任减弱了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现自平衡的动力,只会更加依赖于财政的转移支付,而加大财政未来的支付风险。政府不能推卸对于基本养老保险的责任,但是可通过明确中央、地方政府的责任,将弥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的责任在中央、地方政府中分摊。基础养老金本身具有互济的性质,基础养老金实行统筹调剂意味着从省级层面实现养老金的互济作用。这样一来,不仅可实现资金的优化配置,而且可减轻中央政府的支付压力。
为更好地实现基础养老金的统筹调剂,有两点事项需要注意:一是剥离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历史旧账;二是明确中央、地方政府的具体监管责任。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历史旧账包含两部分:一部分来自个人账户“空账”运行而产生的历史欠账,另一部分来自统筹账户收支缺口产生的历史欠账。厘清与旧制度的责任边缘是新制度的顺利实施的保证。随着《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会保基金实施方案》的发布,历史欠账问题有望通过国有资产进行弥补。(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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