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上半叶见证了法律史从保障自由放任的自由市场向福利国家的规制性干预转变的过程。这种变革体现在法律思想的整体性迁移与法律范式的转换,而这两者的动态转折也体现在各国政府公共政策方面的整体性转向。
邓肯·肯尼迪以法律思想的三次全球化来概括法律思想的整体性变迁,他认为法律思维模式的转变导致法学主流重新思考法律。20世纪之前的自由放任思想与个人主义的古典自由主义紧密结合在一起,两者都以具有自由意志的、自觉的、原子化的个人为哲学上的基本依据,自由放任思想逐渐让位于以人的社会依赖性为基础的一些社会理论,[1]贫富分化的加剧使人们对原子化的个人进行反思,并期待对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进行理论上的重述。
自20世纪上半叶开始,社会法学思维模式取代了之前的古典法律思想,社会法学的视角取代了个人主义与形式主义,团体权利与社会权利取代了个人权利与财产权利,法律平等的领域也从形式平等走向了实质平等与社会正义的要求;与此同时萌发的当代法律思想,以身份认同与权利整合为基本框架,通过宪法的政策分析将对少数族裔的权利加以重述,从而应对几种法学理论并存的压力与冲突。[2]在美国,法律形式主义、实质平等、社会正义以及批判种族理论等交杂在一起,对法律平等理论产生了新的解释,法律理论家们基于不同的理论预设,对法律平等也产生了不同的理解。
由于自由放任的市场竞争造成了人们的等级分层,加之利益集团主导的政府歧视性法律对自由竞争的某些制度性障碍,20世纪初,社会主义思潮对古典自由主义主张出现了一些矫正,比如不再坚持政府与市场的严格界分并对政府的角色提出了新的期许。这个时代出现的欧洲的社会民主宪法产生积极民主的理念,这类理念认为政府有为个人最大化实现自我创造条件的积极义务,[3]并促使欧洲从自由放任的资本主义进入福利国家模式。
哈贝马斯在《在事实与规范之间》一书中以法律范式之争这一具有高度概括性的概念,揭示了20世纪上半叶发生的资产阶级形式法向福利国家实质法转变的法律实质化的整体范式转移。形式法范式与实质法范式以不同的理念来应对法律平等与事实不平等之间的反差。法律范式构成了特定社会法律原则诠释与落实的直观语境,持有不同范式性法律观的法律学者和法官在具体社会情境下对自由平等权利的理解,就嵌置于作为背景情境的范式性法律理解中。[4](www.daowen.com)
昂格尔认为,不同法范式对平等原则的一般性要求的看法存在差异,这不仅仅存在于意识形态层面,而且福利国家范式对社会中的宪法与法律的适当作用的总体观念也存在差别,这种差别会对法律制度运作方式产生全面的影响。[5]他发现,福利国家的内在发展物理地改变了政府角色与管理模式,从而导致法律标准的个别化与具体化,因此,福利国家对法律的影响,导致仅仅诉诸规则并从规则推导出结论的形式主义法律推理被目的导向的法律推理取代,并在目的正义与程序正义之间摇摆不定。[6]
欧洲的理念与政策转向对大洋彼岸的美国产生了较大的影响,由于美国的联邦制体系与特殊历史情境,在全民基本福利之外,主要以矫正种族歧视、改善种族群体之间关系为突破点,采取了独特的公共政策路径,以社会整合与民主社会为目标,对处于社会结构底层的人们进行个别化优待的方式,尝试同时解决新自由主义时代对政府提出的双重期许。[7]
平权行动即为这类公共政策的重要例证,这项政策在法律平等保护条款项下的合宪性理据,强调人们在法律平等保护的形式化规则背后的事实不平等,进而使人们开始关注法律平等与(由自由竞争和制度性障碍造成的)事实不平等的反差,及其对公民自由权利与自我实现的影响。[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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