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在其著作中将作为原则的平等(equality)与作为实践尺度的平等(equalities)区别开来。前者是单数的不变的标准,而后者是复数的、有各种类型化区分的状态。
对于作为原则的机会平等,由于机会平等中机会的获取必须在“可能性”与“保障”之间,而在“自然”与“社会”造成的对机会的影响层面,假如一个社会自始不存在机会平等的制度性障碍(比如美国的种族歧视),真正的机会平等仅要求社会制度承担起克服和避免由社会偶然性造成的初始不利的责任,对社会的相对不利条件加以矫正,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由自然偶然性造成的对机会平等的一般性障碍。而每个社会对自然偶然性与制度文化偶然性的减少与克服的程度不同,则延伸出平等谱系中的平等程度的差异,这就构成了复数的有程度差别的各种平等状态。[66]平等价值的历时性推进恰好见证了复数的平等的谱系展开。
德沃金对主观权利的划分,恰好印证了雷对于平等语词的结构性塑造。德沃金认为,主观权利可以分为基本权利与派生权利两个层次。平等的宪法权利也同样包括两个层次,其一是被作为平等的个体加以对待的权利(treatment as equals),其二是获得平等待遇的权利(equal treatment),其中前者是基本权利,后者是派生权利,在某些情况下,被作为平等的个体加以对待的权利,意味着获得平等待遇的权利,比如人人都能获得一张选票,但是并非所有的情况都是如此。每个大学申请者在录取程序中曾得到作为平等个体的考量,但是并非所有人都能获得进入一流大学的机会。在资源稀缺的地球上,相对于较少人能上大学的社会,有更多的人能上大学的社会是平等程度更高的社会。
根据德沃金的区分,平等既有原则层次上的,也有程度意义上的。在一定意义上,他将原则意义上的平等,视为权利本身,原则意义上的平等的享有,事关社会正义与个人基本权利的实现。而对程度意义上的平等,他将之视为一种权利的分配。以社会保障性物品的平等分配,视为对机会平等之绝对原则的保障;以某些稀缺岗位的不平等分配,视为对社会事实不平等之矫正,以及促成社会更大的原则性平等之手段。[67]对于并非事关社会正义的物品,更平等地分配给共同体成员,事关该社会整体福利的提高,却与基本权利无关。
实际上在德沃金看来,规定性的平等(康德的道德性应然原则)与描述性的平等(实证的物品的平等分配)之间的差异是按照以下方式互相关联与沟通的:权利物品分配的普及,象征着机会平等这一平等价值的逐渐推进,换言之,程度意义上的描述性平等向更为平等分配的方向演进,是使人们获得平等尊重和考量的权利的实际落实的某种具象化形式,也是原则性的规定性的平等的真正践行方式。(www.daowen.com)
在德沃金看来,平权行动所引发的反向歧视问题,仅仅事关社会物品的平等分配,即描述性平等,这一问题由于美国历史上的种族歧视所导致的社会结构性歧视的历史情境,应当回到具体情境中加以考量。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们的思考基本上与德沃金英雄所见略同,他们把反向歧视这一原则性的“不平等即歧视”的概念,转化为为了实现更大程度的平等而由无辜白人第三方承担的负担问题,并且,为了实现更大程度的平等的社会政策的合宪性,与无辜白人第三方承担的负担的大小比例息息相关。在某种意义上,“不平等即为歧视”的断言与对无辜白人的反向歧视问题,也在平等与不平等非此即彼的二元代码中被转化为从不平等到相对平等再到平等这样一个连续上升的谱系中的一环,需要以特定的利益衡量方式对此加以考察和评价。德沃金认为,优待黑人的录取政策,将最终减少不同种族之间当前存在的财富与权力上的差别,并最终使社会全体更为平等。
正如哈贝马斯所言,平等原则以及法律的一切原则,都必将回应社会具体情境的挑战,[68]而平等原则与不断变迁的社会情境之间的互动,导致平等各个面向的意涵的变迁:以种族、性别等群体间的平等为目标的社会政策,或许是走向更进一步的社会平等的起点,并终将激发平等的其他层面。正如奥康纳大法官对平权行动再行25年的断言,她从根本上将平权行动视为矫正社会事实不平等、向更为平等的社会目标推进的权宜之计,平权行动的工具性定位,表明了社会政策背后潜藏的本质目标:以机会与利益的不平等分配方式,追求原则性的平等。
然而,这里呈现的悖谬在于,数量分配的不平等是否构成(反向)歧视这一问题的最终回答,必然需要有更高层次的原则的平等作为衡量标准。在平等囊括更大范围的主体、更多领域与对象的过程中,平等的理念始终指向同一个方向,那就是对人类尊严的平等尊重与考量。在一定意义上,原则性的法律平等价值被平权行动实质化,具体化为不同情境下的各种量化标准,必然带来平等原则的碎片化解释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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