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斯纳法官曾经将人类平等的领域划分为政治平等、民事平等与社会平等三个类型。政治平等涉及公民参与政治结构的平等权利,民事平等涉及公民充当陪审团以及参与其他法律事务的能力,而社会平等则关涉公民实现前两种平等权利的社会物质条件。在一般性的人类历史上,政治平等使个人得以打破原有的伦理共同体,成为现代国家共同体的成员。[53]在具体的美国历史上,平等的这三种领域是逐渐向前推进的,与国家共同体对种族群体的吸纳有着紧密联系。[54]美国宪法的演进解决了黑人等少数族裔的政治平等与民事平等问题,平权行动这一社会政策则试图推进种族之间的社会平等,[55]正如金斯伯格大法官所提出的,基于吸纳的种族分类,以区别性待遇将社会所有种族群体吸收进国家共同体的主流生活中。国家共同体吸纳各种群体的数量以及社会层级的落差缩小程度,便是国家推进社会平等程度进展的指针。
另外,从历史角度考察,平等不仅是一个领域与边界推进的问题,而且在同一领域内,平等这一论题还存在一体适用与程度逐渐拓展的方面。由此,平等这一价值究竟是一体适用的原则问题还是逐步趋向于边际延伸的程度问题,也会成为平等主义者之间潜在的立场之争。(www.daowen.com)
至少在平权行动政策的合宪性问题上,无论是支持平权行动的人还是反对平权行动的人,都自称是平等主义者,并且驳斥对方为非平等主义者。正如阿玛蒂亚·森所推行的可行能力平等这一立场,便被德沃金冠以福利平等的非平等主义者范畴。这一点与其他事关道德立场的争议议题,如堕胎或者同性恋,存在巨大差异,[56]这至少在某种程度上体现了平等主义者之间对于平等的领域、平等的主体、平等所包含的分配对象等问题的不同回答,因此,也在一个侧面例证了平等原则在转化为关乎分配正义的现实情境时,不同人所要求的平等的程度存在差别。[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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