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格尔发现,联邦最高法院对于表面上种族中立、却在实施过程中有歧视性效果的立法进行宽松审查,而对运用种族分类来矫正种族间现实状况之不平等的立法进行严格审查(是在延续数个世纪以来对少数族裔的歧视,并且继续导致美国社会的种族阶层永久化),[50]他揭示的联邦最高法院这一技术性做法,体现了联邦最高法院在实施理想社会的“社会工程”与保护才智竞争体系之间的抉择,在关注人们具体境遇的结果平等和关注人们获得具体待遇的过程的机会平等之间,联邦最高法院坚持的仍然是后者。
换言之,联邦最高法院在维系原有社会结构的前提下,有鉴于美国存在数个世纪之久的种族歧视的社会压力,对弥漫在整个社会结构各个层面的群体间地位与经济处境反差,允许社会政策对此加以矫正,但是仍然不愿意放弃对机会平等之自由主义平等理念的立场坚持。
然而,在某种意义上,联邦最高法院在用严格审查标准的法理构造对平权行动政策加以有限制地放行,其结果是允许以平权行动政策矫正种族群体之间由于历史上的歧视而引发的现实情境中的结构性不平等。也就是说,联邦最高法院暗暗地承认,机会平等的实现,在某种程度上必然与现实情境相关联,从而演变为机会平等的社会条件如何获得的问题。由于个体平等的社会属性以及才智体系的社会文化性质,政府对于改造以上社会构造、为共同体成员真正的机会平等的实现,负有相应的责任。
联邦最高法院对平权行动的判例中曾经出现过回顾式补偿法理、立足当下的矫正法理和前瞻式的分配法理,均十分谨慎地否定了对结果平等的追求。一方面,它从回顾式补偿法理和立足当下的矫正法理出发,认为平权行动政策只能局限于“平衡竞技场”的效力范围,移除具体情境对人们获得平等机会所造成的障碍。另一方面,对于前瞻式的分配法理,联邦最高法院否定了对于群体比例代表性的追求,认为法院认可追求一定的数量目标与比例代表性的原因,在于歧视对黑人造成的机会平等的现实障碍,一定的比例代表性与数量目标是作为机会平等的障碍(历史歧视的影响)消除的证据,一旦达到该数量目标,即认为历史歧视的影响已经消除,机会平等所需的平衡竞技场已然存在。(www.daowen.com)
联邦最高法院认为,机会平等与结果平等之间的潜在分野,其核心的层面在于面对具体的现实情境,机会平等以其不出场的中立之高姿态,肯定了历史形成的群体间反差中的社会化结构,并淡然且漠然地任其固化、永久化。正如弗里曼所言,机会平等在很大程度上是一个虚假的宏大叙事,只会将既存的等级结构合理化。[51]而结果平等则是意识到机会平等这一立场所必然带来的社会效果,试图以出场的全能的上帝视角,对其加以矫正。[52]
换言之,任人唯才的机会平等任由自由竞争造就人与人之间的等级分层,并且由于对才智的推崇而暗含精英主义立场,实际上会造成事实不平等,而结果平等又由于漠视人类多元,压制了善意真诚的才智体系。为此,联邦最高法院谨慎地恪守机会平等的立场,却在面对现实情境时,不得不以结果平等作为机会平等的实现条件来加以使用和考量。联邦最高法院根据“法律平等保护”这一宪法条款,在平权行动政策系列案件中形成的判例法理,其基本立场坚守自由主义的机会平等原则,并在一定程度上对美国社会种族间的强烈反差加以政策性的关照,并对这种关照采取审慎与保守的态度,对其内在的价值抱持怀疑,仅以暂时性放行的方式肯定其社会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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