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才智与机会平等对少数族裔的挑战与工龄制度

才智与机会平等对少数族裔的挑战与工龄制度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平权行动的情境中,平权行动政策对少数族裔的优待,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对任人唯才的既有分配规则与机会平等的挑战,而且,在解雇政策方面照顾少数族裔,则威胁到与解雇相关的善意真诚的工龄制度。因此,一切以才智之外的标准选任人才,都是对当前盛行的机会平等规则的违背。

才智与机会平等对少数族裔的挑战与工龄制度

倡导个人的自主性、自我责任性和人格的自由发展的古典法律自由原则,[38]要求个人不应因其内在的属性(比如种族或性别)获得报偿,而应因其个人天分和才智获得回报。政府在个人发挥才智竞争岗位与机会之时,应当保持中立立场,以保障个人依赖才智与天分获得岗位的平等机会;因此,优待一部分人的平权行动违反了“政府的主要功能是移除机会均等的人为障碍”的原则;政府支持平权行动,实际上给机会均等的障碍提供了方便。在平权行动的情境中,平权行动政策对少数族裔的优待,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对任人唯才的既有分配规则与机会平等的挑战,而且,在解雇政策方面照顾少数族裔,则威胁到与解雇相关的善意真诚的工龄制度。

19世纪的改革者提出以才智为基础的选任,用以反对当时的裙带关系和世袭特权;在彼时的贵族统治时代,“岗位向有才智的人开放”的理念,是以才智竞争为名,让机会向贵族之外的所有群体开放,此即为古典自由主义倡导的机会平等理念的源头。因此,一切以才智之外的标准选任人才,都是对当前盛行的机会平等规则的违背。前加州州长彼得·威尔逊提出,美国社会的奠基原则是“个人应当根据其才智获得回报”,他据此反对与任人唯才原则为基础的机会平等存在某些冲突的平权行动政策。[39]

对于平权行动与任人唯才原则以及机会平等的冲突的争议,将会引出两个分岔的论争方向,其一就是有关才智的定义与任人唯才原则的正当性问题。

平权行动的支持者则认为,才智没有具体的指向,才智及才智的评价体系本身就是一种“社会建构”。也有一些人秉持常识性的信念,认为有些人确实在某些方面更有才智,能力并非完全主观的东西,才智或能力的差异并不全是文化政治的产物,但是这些常识性的信念并不能证明反对平权行动者的正确性。才智是一个问题重重的概念,而根据能力授予权利的才智原则则具有双重的复杂性,对才智原则需要持续的、审慎的分析。首先,即便才智是有具体的指向,那么发现才智的方法和程序也有可能是有缺陷的、存在偏见的;其次,授予工作岗位和录取资格的才智应当由什么构成,任人唯才是一个过分简化也过分狭窄的观念;再次,才智的微小差异往往在回报上体现出巨大反差,这违背了合理的任人唯才原则所应当包含的成比例原则,而且,无论如何,才智不应当是任职和录取的唯一因素。[40]换言之,才智本身成为衡量人们机会分配的唯一因素,这本身的正当性问题也值得反思。(www.daowen.com)

其二是任人唯才原则与社会文化结构的关联,可能导致任人唯才原则的失落。关于机会平等的讨论背后,体制化的社会结构对机会平等存在两大预设,第一,稀缺岗位按照一定的等级制分配,高收入、有权、有声望的岗位位于顶层,较少利益的岗位位于底层。这些岗位应当按照个人技能与才智,分配给最有才能的人。第二,才智可以按照不偏不倚的测试方法,加以判断和评价。换言之,根据机会平等的才智原则,以在规范与文化上均为中立的标准来确定、衡量、比较并排列个人的工作能力必须是可欲的与可能的,但是实际上在我们的社会中,所使用的大多数评价标准,包括教育评分与标准化测试在内,都是有着规范的与文化的内容的,对才智的不偏不倚、价值中立且又科学的测量方法并不存在。[41]

鉴于才智本身的“社会文化意涵”,已定型的才智概念与才智测试方式很有可能成为既存社会的结构性分层与等级的附着物,成为巩固群体间社会分层的共谋与帮凶,这一点在格里格斯案的反差影响法理中已有明证,并且在法律上获得联邦最高法院承认。因此,公正的核心问题就演变为,由谁来决定什么对于特定岗位是适当的资格,这些资格如何评价,具体的个人是否拥有此资格。机会平等的问题,在此已然转变为机会的平等分配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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