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个体化考量的规范性要求介绍

个体化考量的规范性要求介绍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密歇根大学所涉的格拉特案与格拉兹案判决结果的截然反差,其根本点就在于特殊录取政策是否对申请人经过个体化的考量以及种族不应成为“决定性因素”这一宪法要求,对平权行动必须尊重所有人的个体性,以及对个人按照其才智和能力加以考虑的这一规定性要求。

个体化考量的规范性要求介绍

除此之外,虽然自巴基案以来,联邦最高法院肯定了(基于种族分类这一群体本位的)平权行动计划的合宪性,但是一直谨慎地坚持个人主义平等原则的立场。

首先,联邦最高法院在巴基案中宣布加州大学给少数族裔单独设置若干名额的种族配额制以及种族配额制相关政策所带来的种族双轨制违宪,并且对平权行动的录取政策实施了对每个人加以个体化考量的规定性要求,肯定了每个人按照其才智与特点获得竞争机会的自由主义通则,借此肯定个人之间的平等价值与目标。

其次,联邦最高法院在平权行动的判例中一再重申,达到某一种族比例之“目标”与“数量化”具体政策,乃是过去种族歧视影响消灭的证明,实现某一种族比例是消除种族歧视的社会影响的手段,绝非种族分类基础上的平权行动政策试图达成的目标。联邦最高法院认为《民权法案》第七章明确反对在美国社会实现某种种族平衡,种族平衡的目标绝非《民权法案》的立法目的,也不是法律平等保护条款的本意。达到某种比例的种族平衡,只是作为终结种族歧视的指针。换言之,平权行动试图追问,假如不曾存在种族歧视,社会的利益和机会分配应当如何,并且尝试对利益进行回转,尽可能回复到种族歧视不曾发生时的状态。

再次,对于平权行动的种族分类,联邦最高法院审慎地宣布了夕阳条款,对实现种族界限消亡的“美国人”社会的未来提出了期许。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所提供的平等保护,不是以美国社会“存在两个阶层”的理论为前提的,换言之,联邦最高法院始终不承认族群之间的平等是美国宪法保护的目标。(www.daowen.com)

密歇根大学所涉的格拉特案与格拉兹案判决结果的截然反差,其根本点就在于特殊录取政策是否对申请人经过个体化的考量以及种族不应成为“决定性因素”这一宪法要求,对平权行动必须尊重所有人的个体性,以及对个人按照其才智和能力加以考虑的这一规定性要求。这一要求将种族因素转化为生物学特征之外的文化因素,成为个体申请者身上所携带的个体性与个体特征的一个方面,此时,种族早已不是纯然的肤色与一类人所拥有的共同特征。这一要求由鲍威尔大法官在巴基案中巧妙地加以开创,由伦奎斯特大法官与奥康纳大法官在密歇根大学两案中继承和延续。在鲍威尔大法官看来,坚守僵硬的配额制和灵活的种族着意的录取政策之间的界限,强调考生个体之间的比较、反对固定的配额,不单纯是一种语词上的小把戏,而是试图在让每个个人获得同等考量的个人平等要求与带有群体色彩的优待录取政策之间获得一种宪法上的平衡:既保证了对自由主义个人平等价值的尊重,又对社会生活现实所需的补偿与优待少数族裔群体的要求加以回应。[34]

个体与群体之间的模糊平衡,既排除了由于平权行动的种族分类而导致拟制的种族赋权以及种族种姓制度复活的可能性,又排除了种族分类这一群体性归类造成的抹杀个体性以及所谓“对人类尊严的侮辱”。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说,以种族分类为手段打破美国历史形成的社会群体之间的结构性隔离,借由群体正义之方式,为最终的个人平等的目标准备好社会结构条件,是种族着意的平权行动政策的内在理路。个人平等与群体平等的张力大约可以如下总结:当个人由于其所属的群体而导致个人平等权利被拒绝时,只有为这个群体创造出平等的救济,才能为这个群体中的个人提供真正的平等。[35]若将种族群体共存的共同体视野从一国境内扩展至国与国之间,群体之间的反从属原则,将具有超越一国宪法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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