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几位大法官对群体正义的不同立场,对于巴基案所涉及的平权行动计划,布伦南大法官认为可以主要考虑种族因素,鲍威尔大法官认为可以考虑一些种族因素,而史蒂文斯大法官则认为,不得考虑种族因素。对此,迪克森提出了独树一帜的分析。他认为,鲍威尔以高等教育的多元化利益为由,在该案的实际判决结果上,他与布伦南达成了一致。但是两者仍有法律原则上的差异,鲍威尔认为戴维斯分校可以自愿采纳多元化路径,来补偿和救济美国两个多世纪以来的社会性歧视;而布伦南则向前走了一步,即受到歧视的少数族裔原告可以要求戴维斯分校追求具有种族代表性的校园格局。[30]
迪克森认为,鲍威尔大法官的多元化理据在个人本位和群体本位之间创造了一条中间路线,即机构本位路径,各个高等教育机构有其创造多元文化的利益所在,可以制定适合自己多元化价值的录取政策。鲍威尔大法官以模糊的机构本位路径,试图避免强制性的种族群体权利的创造和授予。[31]鲍威尔大法官的野心在于试图创建制度上的微妙平衡,既在经验层面保留矫正社会性歧视所必需的平权行动,又在理论层面强调尊重每个个体的个人主义象征性价值;既保护了平权行动的功能性价值,又避免了对种族权利和赋权体制的某种宪法确认。[32]他认为,种族赋权会导致与历史上曾经存在的与种族隔离相似的种族特权的复活,但是联邦政府又不能对美国社会普遍存在的种族反差置之不理,所以,鲍威尔大法官采取了妥协与折中的方法,为平权行动中的个人平等与群体正义张力的宪法诠释留下了一块颇为模糊的地带。
但是,鲍威尔大法官的多元化概念定位于机构本位路径,也有其必然遭遇的理论困境。鲍威尔允许教育机构采取多元化政策以追求学术自由。那么,教育机构是否也可以学术自由为名追求单一性,并从此成为种族歧视的参与者?这个疑问并非空穴来风,毕竟美国历史上曾经由于种族歧视,而出现过白人法学院和黑人法学院区分的种族隔离的法学教育。这一点既可以成为对受害群体加以补偿的群体本位的社会政策的法律依据,也足以成为此类种族着意的社会政策的后事之师。(www.daowen.com)
综上所述,群体本位的反歧视要求正视实际存在的歧视,支持以种族群体为基础的平权行动,一方面需以确定的受益群体为依据,澄清救济措施的存续时段,另一方面,社会政策所服务的当下社会目标(特别是多数族群为了使少数族裔成员受益而牺牲自身的群体成员的问题),必须以更为整体的、上位的道德价值为其行为之理据。[33]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