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种族赋权与种姓制度-美国平权行动

种族赋权与种姓制度-美国平权行动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若个人依据某种群体性身份获得某种权利,则意味着该社会存在某种种族赋权体制,或是不同情境下的种族种姓制度在社会中再度复活。肯尼迪大法官在地铁广播公司案的附议意见中表示,按照种族来分配利益,体现了将个体视为其所属种族的组成部分的陈规陋识。

种族赋权与种姓制度-美国平权行动

种族着意的或考虑种族分类的平权行动作为实现种族平等的手段,必然引发两个问题。第一,有将机会或资源的分配从个人权利转化为群体权利之虞,导致对个体平等的自由主义基本原则的违背。第二,从群体权利延伸开去,以种族代表性作为平权行动的合法性依据,像美国这样一个由许多不同种族组成的国家,大多数团体都能够主张政府或私人曾在历史中歧视过他们,[8]因此,群体权利所必然带来的逻辑后果便是所有的团体都可以要求他们的种族配额,从而在偏离个体权利人人平等的原则之外,还会将社会利益分配完全理解为一种群体间的横向区分,沦为《民权法案》第七章所明确反对的种族配额制与在社会中达到某种种族平衡的利益分赃制。

虽然按照马克思的观点,个体是附着于社会并被社会塑造的人,与社会的利益分配存在莫大的相关,但是,对于自由主义的个人主义传统而言,个人所享有的权利,并不来自于其身处社会的群体性身份。若个人依据某种群体性身份获得某种权利,则意味着该社会存在某种种族赋权体制,或是不同情境下的种族种姓制度在社会中再度复活。[9]这种种族身份与利益分配的关联,自始便是平权行动试图反对的目标。肯尼迪大法官地铁广播公司案的附议意见中表示,按照种族来分配利益,体现了将个体视为其所属种族的组成部分的陈规陋识。他认为,种族分类本质上否定了人的个体性,而专断地认定同一种族的成员具有某些相似的本质特征。[10]他认为这是对人类尊严的伤害。

不可否认,将种族作为评价人们的与种族无关的品质的参考系数,将之作为决定种族差别待遇的基础,比如认定白人跳不起来而禁止白人打篮球,便是一种基于种族的陈规陋识,这种陈规陋识因为对白人作为一个群体的污名化,而侵害了白人的个体性,这当然会对白人学生的个体性与个体尊严造成伤害。(www.daowen.com)

换言之,陈规陋识针对特定群体的个体成员,对其加以某种不利于他们的类型化思考,导致指向特定群体的个体成员的、弥散在整个社会的集体无意识。因此,打破这一集体无意识的方式,也必然应当把这一集体无意识考虑在内。肯尼迪大法官指出种族分类对人的个体性的否定,是对平权行动政策群体本位的一面抱持审慎的态度,而他最终支持平权行动,却是对这项政策尝试实现自由主义的个人主义平等价值的未来图景仍心怀期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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