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瞻性视角着眼于公共利益(public good)在某个社会全体成员中的分配,如果某个种族或群体的境遇显而易见地落后于其他种族,则在事实上与道德上都是不公正的。这一视角与回顾式视角的补偿要求的最大差别在于,回顾式视角着眼于利益分配不公正的起源,进而关注种族间经济地位的反差。而前瞻性的视角则关注这种事实性的不公正本身,并尝试通过改变未来的社会利益分配结构,来改变这种当下的不公正。
矫正正义与分配正义这两个概念来自于亚里士多德,只是在亚里士多德的语境中,只有矫正正义适用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矫正正义,即补偿正义,以数量平等为目标。矫正正义的典型实例便是,侵权人从错误伤害受害者中获得的利益,恰好等于受害者遭受的损失,那么侵权人应当将不正当行为获得的利益返还给受害者,以弥补其不当损失。换言之,矫正正义就是“各失其所应失”,类似一种零和关系的交易。它假设侵权人和被害人之间的地位是平等的,通过从侵权人向受害人的利益返还,以前者的利益来弥补后者的损失,来恢复之前的平等关系。在平权行动的情境中,矫正正义所涉及的补偿要求可识别的侵权人将可计量的非法利益返还给具体的受害人,因此,正如回顾式视角所述,矫正正义也是一种补偿正义,它试图通过补偿回到初始状态、重建平等。[44]
而分配正义则与矫正正义不同,它是亚里士多德对政治权利的分配所讲求的正义,它以身份差序格局为前提,以比值平等为分配原则,它是对处于不同社会身份的公民,以符合其身份等级秩序的方式分配政治权利。它强调分配因人而异,平等的人应受平等的待遇,不平等的人应受不平等的待遇。因此,亚里士多德的分配正义,就是“各得其所应得”。除了身份等级制以外,亚里士多德还认为,同人的分配正义的实现,要满足某种外在“目的论”,换言之,根据现代意义上的人类天赋与能力的多元,比如在一个城邦里,应当让长笛吹得最好的人去吹长笛,按照这样的自然之“目的”,将每个人安排到其自然天赋所决定的他最擅长的岗位上去,是分配正义的典型例证。[45]
弗莱施哈克尔通过思想史的梳理,专门论述了分配正义概念的演变过程。启蒙思想家与社会主义理论家的思想,让人人平等原则与分配正义观念建立了内在的关联。人人平等原则首先剔除了亚里士多德按照身份来分配政治权力的潜在等级观念;亚当·斯密等政治经济学家的财富观念,将对物质财富的分配融进分配正义观念中,进而使一定程度上的财富再分配、消灭贫困转变成社会与政府对于公民的责任,从而彻底改变了亚里士多德的分配正义观念;马克思等社会主义理论家还将作为以往哲学基础的不变的人性等个人元素归结于来自社会整体观念的形塑和教化,以取消不变的人性的方式消解了个人与社会的对立,这一方面导致,社会权利的分配正义观念,彻底取消了亚里士多德的根据美德来分配机会、资源等的前提,使得个人主义基础上的机会平等成为具备哲学基础的正义观念,另一方面使得社会的目标与个人目标具有一致性,在社会保证人人都能得到平等的对待,社会保障人人都有追求和实现个人的理想生活方式的自由的层面,体现出具有张力的统一。(www.daowen.com)
正如弗莱施哈克尔所总结的,分配正义的现代含义包含以下假设前提:人人都应当平等地得到尊重,平等的尊重意味着提升他们的自由,人人都拥有开发自身潜力的能力,而社会是人们可以按照自己意愿改变或者重新改变的合作社,社会影响人们开发自身能力的程度,通过让人们获得资源就能实现自身能力的开发,因此人人都应当获得平等尊重的权利,意味着社会应当保障人们获得资源的某种公平分配,以便帮助所有成员开发自身潜能。
在平权行动的视野中,前瞻性的分配视角关乎人们对公民身份与共同体的认同,它假定共同体所有的经济与文化财产应当由其全部成员共享,并且,对于共同体的结构性、阶级性分层与法律制度的不正当关联,应当加以反思。而对于前瞻性视角对利益分配的理论本身是否正义的问题,则与对平权行动之公正性与平等性的定位以及学者如何叙述分配正义这一观念有关。[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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