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种族的四种不同意涵-美国平权行动

种族的四种不同意涵-美国平权行动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支持平权行动的学者认为,以上三种观点,是在不同意涵上使用“种族”这一术语。支持平权行动和反对平权行动的人往往求助于种族概念的不同意涵,用以支持己方所持立场。根据这一历史意义上的种族概念,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各州政府与地方政府参与运用的种族分类,与造成黑人种族从属地位的种族陈规陋识与种族政治有着密切联系。对于种族分类是否实际上受到歧视动机的驱使,必须加以严格审查。

种族的四种不同意涵-美国平权行动

支持平权行动的学者认为,以上三种观点,是在不同意涵上使用“种族”这一术语。根据古坦达的分析,联邦最高法院曾在四种意义上使用过“种族”一词:身份意义上的种族、规范意义上的种族、历史意义上的种族和文化意义上的种族。支持平权行动和反对平权行动的人往往求助于种族概念的不同意涵,用以支持己方所持立场。[31]

反对平权行动的人们提到,平权行动给予黑人的优待构成对黑人的种族赋权,此时,他们所说的“种族”是身份意义上的种族概念,将种族作为社会身份的一种标志,因为这一身份而拥有某种权利,构成了以种族身份为基础来安排社会地位的种姓制度,与历史上将黑人视为劣等的白人至上主义者如出一辙。而认为平权行动将会造成黑人的污名化效果的学者,采取的也是身份种族论,认为黑人是天生的劣等种族,拥有某些令人讨厌的习性,智力相对低下,因此需要特殊照顾才能上大学或者获得某些工作机会。

规范意义上的种族概念试图摆脱身份种族论所潜藏的污名化的陈规陋识,认为种族概念应当与任何文化上的意涵区别开来,反对平权行动的人们在规范种族论的意义上运用“肤色无涉”的宪法平等观,以此来抨击平权行动的种族优待与“肤色着意”的具体措施。

历史意义上的种族,主要体现在联邦最高法院对于美国历史上曾经存在并一直延续至今的种族从属地位的关注上。奥康纳大法官在阿达兰德案的判决意见中,呈现联邦最高法院对种族分类的“怀疑主义”立场时,便是将美国历史上黑人处于从属地位的悲剧史实考虑在内。根据这一历史意义上的种族概念,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各州政府与地方政府参与运用的种族分类,与造成黑人种族从属地位的种族陈规陋识与种族政治有着密切联系。对于种族分类是否实际上受到歧视动机的驱使,必须加以严格审查。(www.daowen.com)

鲍威尔大法官将种族作为多元化学生群体中的因素之一时,他所肯定的是文化意义上的种族。他在巴基案的多数意见中指出,黑人代表了与众不同的文化、生活经历、黑人民族主义以及自我意识,从而将黑人这一种族与文化多元化相联系。[32]他还提出,黑人可以将其独特的生活经历引入大学校园,他在这里所使用的就是黑人位于种族间的从属地位的历史意义上的种族观念。

鉴于对种族这一概念在使用过程中缺乏一致性,支持平权行动和反对平权行动的学者时常在不同意涵之间游移、各执一词,导致争议纷呈。“一个黑人的孩子必须作为黑人的孩子被抚养成人”这一论断,则十分典型地呈现了身份意义上的种族属性与其所携带的社会文化意涵之间在具体历史情境中所必然具有的冲突,[33]这也在很大程度上表明,在平权行动的语境中,在推进平权行动的生活世界与时代中,种族的多重意涵相互交织,无法截然区分。

托马斯大法官在提出种族分类引发了种族之间的敌意、平权行动政策对黑人的优待是对黑人的羞辱时,他运用的是历史意义上的种族概念。这与格里格斯案对于歧视的“反差种族影响”定义中的种族概念,是不一致的。联邦最高法院在格里格斯案中,将种族作为某种生物特征看待,或仅考虑纯粹规范意义上的种族或肤色。当托马斯大法官批判对黑人的优待强化了对黑人的陈规陋识的时候,他没有意识到平权行动中的种族分类,是一种纯粹规范意义上的种族,它意在消除与黑人相关联的文化意义上的非中立性、具有歧视特征的种族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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