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顾式的补偿正义视角最初出现于1964年《民权法案》第七章的相关规定。《民权法案》第七章的立法目的有两个,其一是消除就业歧视,其二是实现平等的就业机会。同时,立法者还在《民权法案》第七章指出了获得就业机会平等的两种方法,其一是禁止就业领域的种族歧视,换言之,两个立法目的之间存在内在的关联,第一个立法目的是第二个目的实现的前提;其二是允许受害者对实施歧视的雇主提起诉讼,要求补偿;这就是对种族歧视加以救济的补偿模式的最初法律来源。换言之,《民权法案》第七章要求参与种族歧视的公共机构对受害者加以补偿,使其法律利益恢复原状,[4]这是《民权法案》立法者一致认为的实现平等就业机会的方法。
然而,《民权法案》实施以后,雇主、工会以及公共机构纷纷采取各种种族中立的就业政策,却对黑人的就业造成了不可逾越的障碍,实际上导致《民权法案》第七章的立法目的成为一纸具文,就业机会的平等始终无法实现。直到1971年格里格斯案发生,联邦最高法院确立“反差影响法理”,宣布这种表面上种族中立、实际上对不同种族造成截然相反的实际后果的就业政策,违反《民权法案》与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法律平等保护的要求。格里格斯案要求践行《民权法案》的立法目的,还下令公共机构必须审查自身的雇佣实践,以达到假如不存在种族歧视应有的人员组成的数量目标与人员结构。
为了达到联邦最高法院在格里格斯案中发出的命令,各公共机构必须采取种族着意的特殊雇佣政策,才能够补偿少数族裔在职场上的竞争劣势,实现假如不存在曾经的种族歧视的原初状态,以期恢复原状。(www.daowen.com)
在此意义上,平权行动政策在大学录取上对黑人加以特殊优待、在雇佣、升职以及获得联邦承包合同份额等方面的优待,都是对黑人历史上曾经受到的歧视的补偿。消除种族歧视对黑人所造成的在各主流领域缺位的状况,在美国社会实现假如历史上不曾存在歧视而理应呈现的社会经济结构中的种族分布状况,这是实现《民权法案》的立法目的的必由之路,也是回顾式的补偿正义视角的合逻辑的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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