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平权行动的合宪性理据介绍

平权行动的合宪性理据介绍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由此,平权行动政策通过联邦最高法院的十几个有效判决,找到了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法律平等保护条款之下的合法性空间,确立其严格审查标准下的合宪性依据。因此,本章也将从正当性与有效性的两个角度,对四十多年来的平权行动判例中的历时性合宪性理据进行分析,探讨平权行动政策在法理上自我证成的各个方面。

平权行动的合宪性理据介绍

平权行动政策行政令所要求的优待措施,与《民权法案》非歧视要求、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法律平等保护条款之间存在着天然的张力,这在现实中必然引发讼争,最终要求联邦最高法院进行违宪审查,并对相关法律作出解释。

联邦最高法院的宪法解释,一方面是从个案出发,弥合平权行动优待少数族裔群体的政策与法律平等保护条款之间的张力,另一方面,也是回应美国的历史,对通过普莱西案、布朗案等先例逐步奠定的不因肤色、种族等原因歧视任何人的宪法平等立场,加以再次确认,在此基础上,为种族着意的社会政策寻求宪法上的正当性的过程。由此,平权行动政策通过联邦最高法院的十几个有效判决,找到了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法律平等保护条款之下的合法性空间,确立其严格审查标准下的合宪性依据。

自巴基案以来,联邦最高法院审理了十几个涉及平权行动政策的案件,诸位大法官通过案件阐述的法理,认为平权行动政策可以促成的压倒性政府利益,在教育领域包括:①多元化的教育利益,②以高等教育中的代表性为民主社会培育整合的公民群体;在就业领域则是:①补偿过去歧视造成的影响,②抵消歧视所造成之障碍、避免成为私人歧视的被动参与者,③以未来为面向,将黑人整合进美国社会各个阶层,塑造一个具有整体性(integrity)的社会,④功利性目标:为代表性不足社区提供服务,或者为特定群体提供角色模范等。为了推进以上合法政府利益,优待少数族裔群体的平权行动措施在特定范围内是合宪的,以上这些压倒性政府利益,就构成了平权行动合宪性理据的一部分。(www.daowen.com)

联邦最高法院通过个案,将自身对平权行动政策的判断,化约为原则性的合宪性依据。对这些原则性的合宪性依据的说理,呈现了联邦最高法院对平等相关概念的原则性把握,以及它对于平等所涉问题立场选择,因此,联邦最高法院对于平权行动合宪性依据的论理,是揭示种族着意的平权行动政策与法律平等保护的宪法要求之间张力的核心。从巴基案以来的三十几年间,联邦最高法院主要从补偿正义的回顾式视角(backward-looking view)、反歧视的立足当下视角(present-oriented view)与分配正义的前瞻式视角(forward-looking view)三种时间视角对平权行动政策与法律平等保护的要求之间的文义张力加以分析。本书第二章末尾简要论述了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在合宪性说理中采取的立场,本章则将尝试通过对合宪性依据的说理加以论述,来简要揭示三种时间视角所蕴含的平权行动合宪性法理。

德沃金在《至上的美德》一书中对平权行动的正当性作出了精确的二分,其一是平权行动本身的道德理据问题,即平权行动是否正义的问题;其二是在其道德理据基础上平权行动是否有效的问题,即平权行动是否真的帮助了它试图帮助的人的实际效果问题。[1]德沃金的分析呈现了一项社会政策的道义要求与功利要求,在分析平权行动合宪性时,相关政策的正当性与有效性作为合宪性的道义与功利两方面的要求,是无法分割的一体两面。正当性是这项社会政策的道义追问,而平权行动政策的社会效果(有效性)必然会侵蚀这项社会政策的正当性,假如这一政策无效,那么其宪法上的正当性势必存疑。因此,本章也将从正当性与有效性的两个角度,对四十多年来的平权行动判例中的历时性合宪性理据进行分析,探讨平权行动政策在法理上自我证成的各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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