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平权行动的十七个判决来看,各位大法官对种族和性别着意的平权行动政策的合宪性意见不一,有时还存在巨大分歧。
以联邦最高法院允许的平权行动合宪性法理依据来看,谱系的一极是布伦南大法官,他采纳最为宽泛的正当性依据支持平权行动,认为平权行动无论是回顾式地用来救济过去歧视造成的当前影响,还是前瞻性地用来获得社会上的比例代表性,在宪法上都是允许的。史蒂文斯大法官曾在维根特案中对平权行动的合宪性提出完全前瞻性的理据。然后是鲍威尔大法官,在支持救济过去的歧视的补偿性理据基础上,也在比较狭窄的意义上认可前瞻性正当依据(即实现社会各阶层的群体比例的整合型社会理想)。他认为将种族作为诸多因素之一,目的在于培育学生群体的多元化是可以被允许的。奥康纳大法官在培育多元化公民社会的基础上,支持前瞻性的正当依据。在谱系的另一头,托马斯、伦奎斯特和斯卡利亚大法官都基本上仅支持狭窄程度各有不同的回顾式正当依据(即补偿过去的歧视造成的侵害后果与当下影响)。[45]
最高法院的阵形也将给平权行动的宪法命运带来重大影响。自伦奎斯特首席大法官意外去世、奥康纳大法官意外辞职,联邦最高法院的组成结构已有结构性改变,继任的罗伯茨首席大法官、阿里托大法官、托马斯大法官与斯卡利亚大法官组成了坚定的保守派阵营,导致在2013年6月即将宣判的费雪案中对平权行动施加进一步的限制。[46](www.daowen.com)
另外,2009年,身为女性和少数族裔的索托马约尔大法官接替苏特大法官,加入联邦最高法院,2010年,哈佛法学院的首位女院长卡根接替史蒂文斯大法官成为联邦最高法院第四位女大法官,在某种意义上,这也归功于平权行动的节节胜利。而这两位女大法官走马上任以来,联邦最高法院受理了费雪案,卡根因曾任首席政府律师接触过该案自动回避,索托马约尔加入多数意见,两位女大法官均尚未就实质的法律问题发出自己的声音,在可预期的未来,平权行动政策也会因为她们而发生某些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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