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6年,联邦最高法院审理了钣金工人诉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案,[29]该案与乐园案一样,都是事关雇佣、升职等就业领域的平权行动。两者的区别在于法律依据不同,乐园案解释了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项下的平权行动合宪性问题,而钣金工人诉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案则解释了在《民权法案》第七章项下平权行动的有效性问题。
钣金工人工会,尤其是28号地方工会有着长期的种族歧视历史,并系统性地排除少数族裔加入工会。在1969年以前,28号地方工会一直直接拒绝接受任何黑人会员。要成为工会会员,必须先经过工会开办的学徒项目培训,而只有工会会员,才能被纽约市公交系统的承包商雇佣。因此,28号地方工会的学徒项目不招收黑人和西班牙裔,给“少数族裔进入该行业制造了无法越过的障碍”。有鉴于此,纽约州法院在1964年下达法院令,命令工会在遴选学徒时必须采取种族中立的程序。
地方工会拒绝执行法院令,始终没有改变自己遴选学徒的方式。1971年,联邦政府提起诉讼,责成地方工会“不再实施歧视黑人和西班牙裔的活动”。联邦地区法院判定,28号地方工会通过各种歧视活动将少数族裔排除在外,包括要求入职考试、拥有与职业活动无关的文凭、给工会成员的朋友和亲戚提供资金帮助完成培训,以便他们通过学徒考试,并在诸多时期限制会员规模,阻碍少数族裔的进入。因此,联邦地区根据纽约市相关劳动力市场上少数族裔的比例,确立了29%的少数族裔会员的目标,要求工会在1981年年底前完成该目标。1982年,28号地方工会未能实现29%的少数族裔会员目标(少数族裔会员实际数量只有10.8%)而被判藐视法庭。1983年,联邦地区法院第二次认定28号地方工会藐视法庭,并要求它在1987年之前达到29.23%的少数族裔会员人数。钣金工人工会提起上诉,联邦第二巡回上诉法院维持了联邦地区法院的判决,认定28号地方工会“长期坚持恶意的种族歧视”、“不必要地束缚少数族裔个人的权利”。联邦最高法院再次肯定了第二巡回法院的判决。
布伦南大法官撰写多数意见,支持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要求钣金工人工会实现29%左右少数族裔会员的种族配额制。布伦南大法官认为,钣金工人案中的平权行动计划与联邦最高法院在乐园案中认可的平权行动具有一致性。虽然少数意见认为,种族配额制的照顾措施只能被正当地适用于对过去种族歧视的实际受害人,使其法律地位与合法利益恢复原状。但是,照顾措施限于恢复实际受害人合法利益的限制,并不影响法院下令实施种族着意的平权行动的权威。布伦南大法官认为,平权行动的目标不是让实际受害人恢复原状,而是瓦解之前就业歧视所造成的影响,防止未来的歧视。
布伦南大法官还指出,钣金工人案中的平权行动计划的目的,在于提供集体的而非个人的救济。这种救济应当向作为整体的特定阶层开放,而非指向作为个体的成员。特定的个人无权获得救济,获得救济的受益人也无需揭示自己就是歧视的实际受害人。而且,根据钣金工人案中系统性种族歧视的事实,集体救济的正当性具有雄辩的说服力。在过去,工会学徒一般都与内部人士有裙带关系,通过熟人介绍。由于绝大多数内部人士都是白人,现有招募程序根本无法招到少数族裔工会成员。因此,设置暂时的数量性目标,用以增加少数族裔内部人士,是在现有招募程序之下,获得更多少数族裔工会会员的唯一有效途径,也是通过集体救济的方式达到最终的平等就业机会的有效方法。(www.daowen.com)
布伦南大法官强调《民权法案》第七章的目标就是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他认为,在某些情况下,只需终止歧视活动就足以打开稀缺岗位的竞争,以符合机会平等原则。而在另一些情况下,当长期存在的种族歧视实践导致了竞技场的不平衡,给弱势一方提供优待、以平衡竞技场(leveling playing field)就是实现有意义的机会平等的必要措施。因此,在这种情况下,种族着意的平权行动就是消除歧视实践、瓦解种族分层的职业环境、改变将少数族裔置于不利的设施、保证就业机会平等的唯一方法。
另外,钣金工人案还涉及《民权法案》所规定的两大法律问题,即平权行动案件中的法院权限与种族配额制平权行动的合法性问题。针对《民权法案》第七章第706(g)部分中规定的法院在处理平权行动案件中的权限问题,联邦最高法院也作出了解释。《民权法案》第七章第706(g)部分禁止地方法院命令雇主对因为歧视原因未被雇用或升职的人加以雇用和升迁,对此,联邦最高法院指出,法院虽然不能命令雇主对工会中的某一特定个人加以雇佣、升职或录取,但是,法院有权下令实施某种形式的、并非针对特定个人的雇佣和升迁的平权行动计划。于是,钣金工人诉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案赋予法院权力,使之有权实施种族着意的救济方式,就如同消防员诉克利夫兰案赋予雇主和工会自愿通过调解协议书(consent decree)救济其歧视。
针对种族配额制问题,布伦南大法官在多数意见中指出,《民权法案》第七章所禁止的,是以实现种族平衡为目的的种族配额制,而非作为种族歧视救济方式的配额制。换言之,种族配额制的数量目标是以假设没有种族歧视的存在而理应达到的人员比例而设置的,是救济种族歧视、终结种族歧视造成的影响的外在指针,一旦该数量目标达成,就意味着种族歧视的影响已然抵消,那么种族配额制与有数量目标的平权行动就自然终止。这既是平权行动的种族配额制与种族平衡政策的微妙差别,也是平权行动种族配额制根据《民权法案》第七章具备合法性的主要合理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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