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7年,联邦最高法院受理了合众国诉乐园案,该案仍然事关升职过程中的种族配额制问题。
1972年,阿拉巴马公共安全部成立37年以来,实施了各种系统性的种族歧视活动,不曾招募任何黑人士兵,而被联邦地区法院裁决其雇佣行为违反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并被要求给黑人预留50%的升职名额,直到部队中有25%的下士是黑人,以及有25%的黑人拥有更高军衔。这个25%的数字比例来源于当地劳动力市场的黑人比例。
联邦地区法院做出以上裁决,是基于以下三个理由:第一,历史上的歧视对公共安全部的影响“不会自动消失”,“不采取升职配额制,歧视造成的持续影响不可能消除”。第二,升职配额制是“灵活的”、“暂时的”,“特别设计”(narrow-tailoring)用以消除过去歧视造成的当下影响。第三,公共安全部可以随时单方面中止该配额制,只需采取可让人接受的公平升职程序即可。
然而,在联邦地区法院发布裁决7年之后的1979年,阿拉巴马公共安全部仍未给任何黑人士兵升职,并且给升职设置了能力测试等对少数族裔士兵有实质性障碍的升职规则。于是,该案一直被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
联邦最高法院在合众国诉乐园案中以五比四的裁决认定,下级法院对阿拉巴马公共安全部下达法庭令,要求其在升职问题上暂时实施种族配额制(黑人和白人各占50%的升职名额,直到占据高级职位的黑人的百分比与当地劳动力市场上的黑人比例相同),符合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的规定。虽然升职配额制的受益者并不都是过去歧视的实际受害人,但是升职配额制用以救济其“普遍的、系统性的和顽固的对黑人的歧视性排除”是合宪的。
乐园案由联邦最高法院的自由派布伦南大法官撰写多数意见,解释了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项下升职配额制平权行动的合宪性问题,与韦伯案的判决一致。布伦南大法官认为,“加速”黑人升职的配额制在第十四条修正案项下具有合宪性,升职配额制是根除当前存在的歧视和过去的歧视给当下造成的影响的方法,也符合严格审查标准的要求。(www.daowen.com)
乐园案也对严格审查标准要求的条件之一即种族分类的“特别设计”要求列举了具体的标准,明确了种族分配符合“特别设计”(narrow-tailoring)要求的一些考量:①必要性:不存在种族中立的替代方法,因而不得不采取种族配额制;②灵活性:如果缺乏适格的少数族裔人选,则应放弃录取目标或配额制,而将配额匀给非少数族裔人选;③有时间期限:对少数族裔的升职优待是暂时的,有可预见的时间终结点;④手段与目的匹配:少数族裔升职的数量目标、配额制与少数族裔在合格劳动力市场上的数量代表性之间存在合理的关系;⑤给无辜第三方造成的负担不应过大。
严格审查标准还要求考查无辜第三方的负担问题,在乐园案中,多数意见和附议也对优惠升职给无辜白人士兵造成的负担进行了进一步探讨。布伦南大法官的多数意见和鲍威尔大法官的附议都认为,乐园案的升职配额制给无辜白人士兵所造成的负担在宪法上是合理的、可接受的。首先,配额制是暂时的,有一定的时间期限。其次,升职配额制没有给白人士兵升职造成绝对的障碍,因为仍有50%的升职人员是白人。最后,布伦南大法官和鲍威尔大法官都强调,被拒绝升职造成的负担,比雇佣和解雇方面的平权行动所造成的解雇或者拒绝雇用要小得多。乐园案的升职配额仅仅是延迟了某些白人士兵的升职时间而已,并不会造成白人士兵失业、找不到工作而面临的巨大生活困难。
加入多数意见的史蒂文斯大法官也撰写了附议。他在附议意见中认为,白人士兵虽然“无辜”,却是该部门“过去种族歧视行为的受益人”。尽管对于歧视性法律制度以及阿拉巴马消防部的系统性种族歧视和种族排除活动,乐园案中的白人士兵无需担负个人责任,然而,由于升职过程中黑人竞争者的长期缺位,他们已经从中受益,他们在种族配额制平权行动实施之前,升职机会大大增加,他们在其中获得的好处,构成了他们承受升职配额制所造成的负担的合理依据。而对于那些在升职配额制实施以后录用的白人士兵,即便他们没有获得好处,升职配额制给他们造成的负担似乎也远远小于优惠雇用和解雇造成的伤害。
当然,反对意见则认为,联邦最高法院在探讨种族配额制的升职计划合宪性时,应该追问的不是失去升职机会和失去工作或工作机会哪个更痛苦的问题,失去升职机会或者延迟升职的伤害小于失去工作的事实,不应该成为乐园案的升职配额制合宪性的决定性依据。事关升职配额制合宪性的真正问题点在于,种族着意的升职政策造成的负担与肤色无涉的升职政策之间的差异,在宪法上能否被容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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