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福利勒夫案判定联邦政府有权要求政府承包商实施平权行动

福利勒夫案判定联邦政府有权要求政府承包商实施平权行动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联邦最高法院以六比三的多数,确认《公共建筑就业法案》的“少数族裔预留条款”有效,政府分包商采取种族有差别的平权行动具有合宪性。由此,他在福利勒夫案中适用了政府利益与优待给非优待群体造成的伤害之间加以权衡的平衡检验。这一平衡检验,为此后的平权行动案件提出了不构成反向歧视的证据要求。

福利勒夫案判定联邦政府有权要求政府承包商实施平权行动

1980年的福利勒夫诉克鲁兹尼克案,[25]对1977年国会实施的缓解全国失业问题的《公共建筑就业法案》中的“少数族裔预留”条款提出质疑。

1977年,《公共建筑就业法案》规定了联邦为州和地方政府的公共建筑工程提供的资金分配的相关要求。其中有一项少数族裔预留条款,这项预留条款规定,除非至少10%的拨款花在少数族裔企业(MBE),否则将不给“地方的公共建筑工程”拨款。根据这一计划,拨付给工程的资金的10%必须用于购买少数族裔企业的服务或供货上。另外,根据该预留条款的规定,如果少数族裔企业提出的较高投标价是由于过去歧视的当下影响所导致的成本增加,那么他们的投标价即便不是最低的,也应当中标。

上诉人福利勒夫是一家专营通风设施的公司,他们认为自从《公共建筑就业法案》实施以来,他们持续受到经济上的损失,因此要求法院宣布该法案的“少数族裔预留条款”无效,并且违背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的法律平等保护条款。联邦最高法院以六比三的多数,确认《公共建筑就业法案》的“少数族裔预留条款”有效,政府分包商采取种族有差别的平权行动具有合宪性。多数意见认为,由于过去对少数族裔商业的歧视造成种族排除效果,联邦资金不得用于使该效果永久化的商业实践。为了打破种族排除效果的永久化,联邦政府可以留出一定比例的合同资金给少数族裔拥有的商业,只要:第一,预留份额持续时间不超过歧视所造成的影响;第二,如果无法找到合格的少数族裔承包商,或者他们要求的价格过高,无法用过去的不利条件和歧视造成的当下影响带来的成本增加来解释,预留份额可以取消;第三,有程序保证,那些未曾处于不利地位的少数族裔商业不能主张预留资金;第四,即便私人当事人(主承包商)不曾实施歧视,也可以将10%的商业份额分包给少数族裔的分包商;但是预留份额不能给无辜的非少数族裔商业造成过大负担。(www.daowen.com)

针对平权行动的少数族裔预留份额对无辜非少数族裔造成的负担问题,首席大法官伯格在法院意见中作了特别解释。他认为,少数族裔预留可能会使非少数族裔公司的期望落空,但这一点并不能构成这一平权行动计划的宪法缺陷。为了消除过去歧视的影响,实行在时间和范围上均有限制,且在实施过程中不断修正的救济措施是合理的,因此对无辜当事人造成一定的“负担”,并非宪法所不容许。伯格大法官还继续表示,根据少数族裔预留份额,无辜的非少数族裔企业的实际负担是很轻微的,他们被排除出竞争的那部分只占全部建设合同机会的0.25%。鲍威尔大法官在其附随意见中也强调了非少数族裔企业负担的轻微。

由此,他在福利勒夫案中适用了政府利益与优待给非优待群体造成的伤害之间加以权衡的平衡检验。他得出结论说,实施少数族裔预留条款所获得的政府利益,远远超出了无辜的非少数族裔企业由于“边际不公平”所受到的伤害。这一平衡检验,为此后的平权行动案件提出了不构成反向歧视的证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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