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权行动正是在此历史情境中出现的,这项政策意在救济由长期的种族歧视造成的少数族裔处于经济和政治上的不利地位,进而矫正由种族歧视和种族隔离的历史造成的社会结构性的种族分层和系统性歧视。这一全国性的公共政策,最初出现于民权运动勃兴的20世纪60年代,自始便带有改造社会不平等的主旨与初衷。当时在位的肯尼迪总统计划提高少数族裔的就业机会,在他发布的10925号行政令中号召采取“平权行动”,以确保少数族裔在联邦承包商中得到雇佣。这是在美国政府官方文件中首次出现“平权行动”(affirmative action)一词。该行政令还创设了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EEOC),监督联邦承包商遵从行政令的要求,并考虑行政部门是否应采取进一步的“积极步伐”(affirmative steps),以全国性的政策实现美国社会完全无歧视的状态。
1965年,接替肯尼迪的约翰逊总统通过第11246号行政令,扩展了第10925号行政令中出现的平权行动计划的内涵,这项行政令要求公共机构和联邦承包商采取“平权行动”,以确保他们不曾因种族、肤色、宗教信仰和国籍出身而歧视任何人。两年之后的1967年,约翰逊总统又通过第11375号行政令,对第11246号行政令加以修改,增加了防止因为性别而歧视任何人的规定。至此,平权行动作为一项矫正种族歧视的行政政策,在美国开始全面推进。(www.daowen.com)
换言之,平权行动意味着,有鉴于美国历史形成的某些群体由于种族、性别以及其他标准的限制而被排除在特定职业群体之外或者受到歧视的社会背景,政府与公共机构有计划地在职场和教育领域逐步推进特定的措施或政策,以提高这些群体在传统上被歧视的领域的参与度,矫正当下社会存在的结构性分层与社会性隔离,从而在某种程度上确保其在未曾受到历史上的歧视的情况下应当拥有的机会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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