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77年,由于总统选举出现的问题导致南北大妥协,联邦政府对南部的重建运动草草结束。南部开始重新立法,通过以吉姆·克罗法(Jim Crow Law)为代表的种族隔离法案,为种族隔离与种族歧视确立了新的制度保障和法律依据,以各种方式限制黑人的平等公民权。1896年,联邦最高法院公布普莱西诉弗格森案的多数意见,宣布了“隔离但平等”的宪法平等原则,[1]以宪法判例的形式确立了吉姆·克罗法的种族隔离制度的合宪性,认为种族隔离并不必然意味着不平等,从而为种族歧视提供了宪法上的依据。“隔离但平等”的宪法原则自此统治美国五十多年,直到1954年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推翻普莱西案判决,宣布种族隔离违宪,[2]美国才真正终结合法的种族隔离制度。然而,由于种族隔离制度的长期存在,种族歧视在美国民众中间还有相当大的市场,特别是在南部各州。于是,1964年,美国国会通过《民权法案》,禁止在公共设施、公共教育领域以及联邦资金资助项目等方面实施种族歧视,美国社会才真正从法律和宪法上终结长期存在的种族歧视。自此,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法律平等保护条款,与《民权法案》一起,构成了美国反对种族歧视、保护黑人和其他少数族裔的宪法权利的依据。[3]
然而,历史上的种族已然对美国社会造成了严重的影响,一百多年的奴隶制与五十多年的制度上的种族隔离,导致黑人大多数不曾受到良好的教育,生活贫困且无力改变未来的生活前景。他们长期生活在美国社会的底层,无力改变自己的命运,实现普通人意义上的美国梦。与此相对,白人占有了较好的教育资源和社会资源,因此也占据了社会上层的岗位,变相从对黑人的种族隔离中获得了利益,美国社会由此也形成了社会分层与种族结构耦合的状态。(www.daowen.com)
终结制度上的种族隔离与种族歧视之后,改变这种社会状态也势在必行,否则,结束种族歧视、实现种族之间的平等就是一句空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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