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平权行动政策的历史可上溯至1962年,当时的加拿大皇家委员会发现法裔加拿大人在公共部门中人数太少,代表性不足,导致法裔加拿大人未能从政府部门中获得充分的服务,因此决定在政府机构层面采取平权措施(affirmative steps),增加法裔加拿大人在政府部门的人数,从而提高法裔加拿大人的代表性,使他们获得更好的服务。这可以算是加拿大政府采取的第一次平权行动措施。进入20世纪70年代之后,加拿大公共服务委员会对于平权行动的理念有了更多的关注。1978年,加拿大通过了《加拿大人权法案》,其中规定:“为了预防和消除某群体中的个人基于禁止区别对待的理由所遭遇的不利,而采取特别的项目、计划或安排,以提高该群体获得产品、服务、设施、住宿或就业的机会的,不是歧视性实践”。[13]根据该法案,加拿大成立了人权委员会,禁止基于性别、种族等十项理由的歧视。1983年,加拿大政府任命阿贝拉法官(Rosalie Silberman Abella),专门负责评估促进平等就业、消除歧视的最有效手段有哪些,阿贝拉法官提出了诸多建议,其中包括在所有联邦管辖的机构中实施“就业衡平”(employment equity,鉴于affirmative action带来的负面反响,加拿大政府未曾采用affirmative action这一术语)。在阿贝拉报告公布之后,国会要求司法与法律事务常设委员会报告加拿大宪法平等权利条款的实施状况,常设委员会建议在联邦层面对就业衡平进行立法。于是,1986年,加拿大国会根据阿贝拉报告和常设委员会的建议,通过了《就业衡平法案》。该法案要求采取积极的政策,确保妇女、少数族裔等“在各种就业岗位上达到一定的比例,至少要与其在劳动力市场中占据的比例保持平衡”。1996年,《就业衡平法案》修订,对就业衡平政策的实施范围予以扩展,将就业衡平的适用对象扩大到妇女、原住民、残疾人以及可识别的少数族裔。[14]
在巴西,虽然白人和黑人之间关系良好,并且他们对自身种族间的民主颇为自豪,然而,巴西社会的种族问题仍十分严重。首先,两大种族之间社会经济地位的反差显而易见,白人居于上层,而黑人却长期生活在底层。其次,巴西的黑人占整个社会人口比例的一半左右,但是全国大学生中黑人的数量却只有2.2%。再次,日趋增长的种族不平等的意识,促使人们希望采取措施改变以上这些问题,引发了巴西社会实施平权行动的全国性要求。2002年,当时的巴西总统卡多索(Fernando Henrique Cardoso)签署法令,建立了全国平权行动计划(National Program for Affirmative Action),其目的在于在联邦政府和政府机构分支的人员招募中实行种族的多元化。2003年,下一任总统希尔法(Luiz Inacio Lula da Silva)成立种族平等政策制定特别秘书处,以推进种族平等,保障曾经遭遇种族歧视的所有少数族裔人民获得平等权利。巴西平权行动的具体措施基本上是严格的配额制,在各行各业给少数族裔设定相应的数额比例。[15]
在欧洲,欧盟经过多年争论之后,于20世纪90年代后期开始积极推动平权行动。平权行动在欧盟内部被称为“积极行动”(positive action)或“积极歧视”(positive discrimination)。在此之前,欧盟已经有一些成员国在自己国内推行平权行动,但是具体实施的措施差别较大,为此,作为超国家组织的欧盟尝试推动各成员国都认可的某些平权行动措施,给予欧盟内部某些群体以一定的优待,一些成员国通过了相关的国内法,虽然平权行动本身存在争议,欧盟法院也得以通过判例确认了平权行动项目的合法性。[16]与美国的平权行动不同,欧盟平权行动项目主要关注妇女经济地位的提高。根据加入欧盟的承认原则,欧盟关于平权行动的法律和判例对新加入的欧盟成员国也有拘束力,因此,目前欧盟25个成员国,都应当根据欧盟法律和判例的要求,实施平权行动。(www.daowen.com)
1975年,澳大利亚通过的《领土法》在第八章中明确列举了可以视为善意的种族歧视的几项“特别措施”,开启了澳大利亚推进平权行动的序幕。1986年,澳大利亚国会通过《妇女就业机会平等法案》,要求采取平权行动,确保妇女在澳大利亚不因其性别而在就业过程中受到歧视。迄今为止,澳大利亚的以性别为基础的平权行动是范围最广泛的,它要求雇员数量超过100名的私人部门、社区组织、非公立学校、工会、团体培训机构、高等教育机构,都必须设立就业计划,消除妇女在入职与升职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障碍。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说,鉴于群体性歧视现象的普遍发生,平权行动已经变成一项世界性的实践,这项实践以矫正历史性歧视导致某些群体处于不利地位的社会后果为直接目的。除了美洲、欧洲与澳洲,只要是存在种族、民族或其他群体歧视或不平等现象的地区,都需要以平权行动这项公共政策或者类似的措施,直接有效地缓解和矫正由于歧视造成的社会不平等,例如,马来西亚、新西兰和印度尼西亚等国对本地人的优待(“sons of the soil”preferences),及中国对少数民族的大学录取加分与特殊的计划生育政策,等等。[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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