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合同纠纷案例分析:申请人因被申请人未依约履行委托合同提起诉讼

合同纠纷案例分析:申请人因被申请人未依约履行委托合同提起诉讼

时间:2023-07-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被申请人在签订合同时告知申请人起诉骆元德分割房屋即可,后实际提起的却是行政诉讼,属于未依约履行委托合同。

合同纠纷案例分析:申请人因被申请人未依约履行委托合同提起诉讼

申请人骆秀云、骆秀玲诉称:一、本案的事实经过是:2013年5月7日,被申请人以申请人与他人房产纠纷为名与申请人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签订合同时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起诉第三人分割房产即可,后被申请人收取代理费10万元。根据委托合同可知,该委托系以民事案件签订的代理合同,后不知为何被申请人起诉变更为行政案件,该案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8日作出行政裁定书,以主体不适格为由驳回了申请人的起诉,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该案只能继续上诉,但需要另收代理费,双方因此产生争议。后申请人了解到该所指派的律师存在违法收费、违法不出具发票、未按合同约定内容履行义务、虚假承诺等违法行为,申请人多次联系被申请人退还违法收取的费用,被申请人均不予理睬,申请人于2015年7月15日申请仲裁。二、仲裁裁决书颠倒是非,错误认定事实,故意错误适用法律法规,对被申请人违法收费行为及重大过错行为视而不见,属于枉法裁判。根据辽宁省律师收费服务标准等规定,被申请人明显存在违法收费行为,依法应将违法收取的代理费退还申请人。申请人作为普通百姓,不具有区分法律关系和法律性质的能力,采取什么诉讼方案及如何采取均是由被申请人决定,被申请人在整个代理过程中从始至终没有向申请人告知过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的区别,以及不同的诉讼方式所产生的利害关系和法律后果。申请人诉讼主体资格是最基本的法律问题,被申请人作为专业律师,对此应有基本认识并提示申请人存在主体资格问题。被申请人在签订合同时告知申请人起诉骆元德分割房屋即可,后实际提起的却是行政诉讼,属于未依约履行委托合同。对此被申请人未向申请人进行说明提示,仅让申请人在诉状上签字。仲裁委对被申请人违法收费情形有义务查清并认定,但仲裁委仅依据委托合同认定不符合退费情形。综上,裁决书对事实的认定与客观相悖,故意错误适用法律,属于枉法裁判,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本院庭审过程中,申请人主动提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仅保留《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六)项,撤销该条款第(四)项作为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所依据的理由],特向法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请求法院支持申请人的申请。

被申请人钢城正大律所辩称:我方认为鞍山仲裁委员会对本案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的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请求法院依法驳回申请人的申请。[1](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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