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仲裁当事人实训案例详解

仲裁当事人实训案例详解

时间:2023-07-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补充协议签订后,被申请人已按补充协议的约定将2007年1月至2010年6月期间的节能效益分配款预付给了申请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二签订了《连带责任承诺书》,对被申请人一承担连带责任。从2010年7月份起,被申请人就一直拖欠应预付申请人的节能款项。申请人曾向被申请人多次发函催讨,但被申请人一不予理睬。被申请人二答辩认为申请人提交《连带责任承诺书》中本公司的公章有假,申请对《连带责任承诺书》中公章进行鉴定。

仲裁当事人实训案例详解

申请人:××能源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市××大道东××号××大厦××室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一:××市×××酒店有限公司

地址:××市××大道东××号××号楼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二:中国××技术××有限公司(www.daowen.com)

地址:××市××大道东××号××号楼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于2005年12月15日签订一份《节能服务合同》,约定由申请人为被申请人一在××酒店有限公司的冷暖空调、热水系统及中航大厦6000平方米(专指二、三、五、六层)冷暖空调系统进行改造,由申请人负责项目的设计、设备的采购和安装调试。通过项目的实施,达到降低能耗,降低成本费用,改善环境的目的。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节能效益分享期为7年,以年节能效益173万元为计算基数,在年节能效益173万元以内(含本数)且最低年节能效益下浮不超过50%时,在效益分享期内,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分别按60%和40%分享节能效益;在年节能效益超过173万元时,则超过部分归被申请人享有。付款方式约定在分享效益起始日后,被申请人每满一个月后的七天内向申请人预付款一次,付款数额为申请人应分享效益额的十二分之一(即173万元/12×0.6=86500元),然后每年按运行效果结算一次,以结算金额为准将多付部分在下年度应付款中予以扣回,直至分享效益期限届满。合同还约定,被申请人如延迟付款,则每日按应付款金额的万分之五计付滞纳金。上述合同签订后,申请人即对该项目进行精心设计和全面施工,工程竣工并经试运行后,双方于2006年12月28日进行了综合验收,验收结果为合格。2007年5月25日,申请人根据各节能系统运行情况,向被申请人发出一份《××酒店整体节能技改项目节能率通报》,被申请人认可节能系统运转正常,达到预期的节能指标。2007年7月18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一份《“节能服务合同”补充协议》,双方对2007年1月至2010年6月期间的节能效益款作出提前预付的约定,待双方按合同约定的办法进行核对确认实际应付节能效益款后采取多退少补的办法处理。补充协议签订后,被申请人已按补充协议的约定将2007年1月至2010年6月期间的节能效益分配款预付给了申请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二签订了《连带责任承诺书》,对被申请人一承担连带责任。

从2010年7月份起,被申请人就一直拖欠应预付申请人的节能款项。申请人曾向被申请人多次发函催讨,但被申请人一不予理睬。2012年3月13日,申请人再次向被申请人发函催讨从2010年7月至2012年2月的节能款共计人民币1265047元,但被申请人收函后至今仍分文未付,且拒不与申请人共同配合对结束的每一分享年度进行实际节能效益数据的核对。申请人向仲裁庭提出如下仲裁请求:1.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自2010年7月起至2012年2月止的节能效益分享款共计人民币1265047元;2.裁决被申请人一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389369元;以上二项合计人民币1654416元(附“节能效益款和违约金计算清单”)3.本案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被申请人一答辩称,我公司提交的《关于××能源公司节能情况统计说明》显示,申请人的节能项目不仅未达到预期的节能效益基数,而且连该基数的50%都达不到,按照节能服务合同的约定,申请人不应该分享节能效益,按补充协议约定,申请人应返还已经预付节能效益分享款1482444.20元及利息。申请人按照节能率来直接计算分享节能效益,既无合同约定,也无事实基础。因申请人未按约定达到节能技改项目的投资预算要求,已经构成违约。

被申请人二答辩认为申请人提交《连带责任承诺书》中本公司的公章有假,申请对《连带责任承诺书》中公章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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