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深圳粤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永州市鑫盈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详解

深圳粤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永州市鑫盈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详解

时间:2023-07-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005年12月16日,粤源公司项目三部负责人刘卫彬与鑫盈公司财务人员对账,核实项目三部实欠申请人货款192422.94元。2006年1月12日,刘卫彬向鑫盈公司出具一份书面承诺,承诺在2006年1月26日前付清。此后,经鑫盈公司多次催告未果,遂酿成纠纷。鑫盈公司于2007年8月20日向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判决后,鑫盈公司不服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2008年5月5日,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

深圳粤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永州市鑫盈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详解

申请人:永州市鑫盈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丽华,董事长

被申请人:深圳粤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汝权,董事长

2004年7月30日,粤源公司与株洲汇亚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一份《中南(国际)服装交易广场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合同》。2004年8月28日,粤源公司与刘卫彬就该工程签订工程分项联营承包协议。2004年9月25日,鑫盈公司为供方,粤源公司项目三部为需方,双方签订一份《铝塑板供需合同》,就双方权利义务进行了书面约定。2005年3月23日,粤源公司与刘卫彬又签订《中国(国际)服饰交易广场装修承包协议》,协议载明:粤源公司委托刘卫彬成立项目部;项目部全面负责本工程的施工管理,项目预结算;组织设计人员进行深化设计,调配施工队伍;刘卫彬无权以项目部对外签订购销合同,刘卫彬对外发生的债权债务与粤源公司无关;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双方于2004年8月28日签订的本工程分项联营承包协议同时废止。2005年12月16日,粤源公司项目三部负责人刘卫彬与鑫盈公司财务人员对账,核实项目三部实欠申请人货款192422.94元。2006年1月12日,刘卫彬向鑫盈公司出具一份书面承诺,承诺在2006年1月26日前付清。此后,经鑫盈公司多次催告未果,遂酿成纠纷。鑫盈公司于2007年8月20日向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判决后,鑫盈公司不服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2008年5月5日,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鑫盈公司不服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省高院)申请再审,省高院于2009年12月15日作出终审判决。鑫盈公司起诉虽然依据的是2005年8月2日签订的供需合同,但该合同并未实际履行,与2004年9月25日签订的供需合同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且鑫盈公司诉讼请求内容是2004年9月25日签订的合同所涉货款。2010年鑫盈公司向株洲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粤源公司主张此案超过仲裁时效,仲裁庭应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www.daowen.com)

根据上述案情讨论,本案是否超过仲裁时效?

【注释】

[1]本案例根据北大法宝网司法案例库(2015)通中商终字第00175号案判决书编写,网址http://www.pkulaw.cn/Case,最后访问日期:2016年10月4日。

[2]案例引自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库,(2010)株中法民特字第29号,网址http://www.pkulaw.cn/case,最后访问日期:2016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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