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永州市鑫盈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丽华,董事长
被申请人:深圳粤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汝权,董事长
2004年7月30日,粤源公司与株洲汇亚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一份《中南(国际)服装交易广场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合同》。2004年8月28日,粤源公司与刘卫彬就该工程签订工程分项联营承包协议。2004年9月25日,鑫盈公司为供方,粤源公司项目三部为需方,双方签订一份《铝塑板供需合同》,就双方权利义务进行了书面约定。2005年3月23日,粤源公司与刘卫彬又签订《中国(国际)服饰交易广场装修承包协议》,协议载明:粤源公司委托刘卫彬成立项目部;项目部全面负责本工程的施工管理,项目预结算;组织设计人员进行深化设计,调配施工队伍;刘卫彬无权以项目部对外签订购销合同,刘卫彬对外发生的债权债务与粤源公司无关;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双方于2004年8月28日签订的本工程分项联营承包协议同时废止。2005年12月16日,粤源公司项目三部负责人刘卫彬与鑫盈公司财务人员对账,核实项目三部实欠申请人货款192422.94元。2006年1月12日,刘卫彬向鑫盈公司出具一份书面承诺,承诺在2006年1月26日前付清。此后,经鑫盈公司多次催告未果,遂酿成纠纷。鑫盈公司于2007年8月20日向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判决后,鑫盈公司不服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2008年5月5日,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鑫盈公司不服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省高院)申请再审,省高院于2009年12月15日作出终审判决。鑫盈公司起诉虽然依据的是2005年8月2日签订的供需合同,但该合同并未实际履行,与2004年9月25日签订的供需合同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且鑫盈公司诉讼请求内容是2004年9月25日签订的合同所涉货款。2010年鑫盈公司向株洲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粤源公司主张此案超过仲裁时效,仲裁庭应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www.daowen.com)
根据上述案情讨论,本案是否超过仲裁时效?
【注释】
[1]本案例根据北大法宝网司法案例库(2015)通中商终字第00175号案判决书编写,网址http://www.pkulaw.cn/Case,最后访问日期:2016年10月4日。
[2]案例引自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库,(2010)株中法民特字第29号,网址http://www.pkulaw.cn/case,最后访问日期:2016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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