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对仲裁管辖权提出异议的主要理由有三大类:不存在仲裁协议;仲裁协议无效;提请仲裁解决的争议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下的事项。其中对仲裁协议效力有异议的,处理程序比较特殊,对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可以由仲裁机构认定,也可以由法院认定,而且法院对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具有优先性。其他两类管辖异议均由仲裁机构或仲裁机构授权仲裁庭作出处理决定。
(一)申请人的思路和技巧
1.审查有无仲裁协议、仲裁协议的效力及争议事项的可仲裁性;
2.检索《仲裁法》、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中管辖权异议的相关规定;
3.针对被申请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是否采用书面形式,是否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准备好反驳申请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理由。
(二)被申请人的思路和技巧
1.对仲裁协议的存在、仲裁协议的有效和争议事项的可仲裁性提出答辩意见;
2.检索《仲裁法》、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中管辖权异议的相关规定;
3.在《仲裁法》及受理案件的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规定的时限内,用书面形式提出管辖权异议;
4.明确逾期提出仲裁管辖异议的法律后果。
(三)仲裁庭思路和技巧
1.审查仲裁协议及其效力,对当事人自愿仲裁的意思表示、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协议法定的形式要件——书面协议进行认定和判断;
2.对争议事项的可仲裁性,结合《仲裁法》、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和相关仲裁规则进行认定和判断。(www.daowen.com)
3.对管辖权异议提出的形式和时限进行审查和判断;
4.确定管辖权异议是否成立,阐释仲裁庭决定的理由。
5.检索本案相关的法律、司法解释和仲裁规则
(1)仲裁法第二条: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仲裁法第三条: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2)《仲裁法》第六十五条: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纠纷的仲裁,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其他法律规定。
(3)1958年加入《纽约公约》时声明凡依我国法律属于商事法律关系所引起的争议,无论是契约性的还是非契约性的,均适用该公约。
(4)本案提交仲裁的仲裁委员会规则关于案件受理范围的规定。
(5)《仲裁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法司法解释第八条、第十二条。
(6)受理案件的仲裁委员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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