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仲裁申请与处理:思路与技巧分析

仲裁申请与处理:思路与技巧分析

时间:2023-07-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申请人的思路和技巧1.申请仲裁的条件:保险合同有仲裁条款或者书面仲裁协议是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请求的前提条件,是排除法院对案件的管辖权和仲裁机构取得案件管辖权的依据。(三)仲裁庭思路和技巧1.确认仲裁当事人的主体资格:非仲裁协议表面签字人能否成为仲裁申请人。被申请人主张对免责条款予以口头说明证据不充分。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限内,投保人的被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被申请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仲裁申请与处理:思路与技巧分析

(一)申请人的思路和技巧

1.申请仲裁的条件:保险合同有仲裁条款或者书面仲裁协议是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请求的前提条件,是排除法院对案件的管辖权和仲裁机构取得案件管辖权的依据。

2.申请仲裁的主体:被申请人的主体资格是否适格。从保险合同法律关系看被申请人是否为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保险公司设立在各地的分支机构虽不具备法人资格,但属于“其他组织”,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参加诉讼,其分支机构与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生纠纷引起民事诉讼的,应以分支机构作为诉讼主体。其承担民事责任不以总公司授权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为限,如果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民事责任,超过部分由分公司直至总公司承担。保险合同的保险方可以是总公司也可以是个分支机构,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是经保监办批准,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由保险公司或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的提供保险服务的机构,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支公司的分支机构,属于民事诉讼法上的“其他组织”,因保险合同发生纠纷的可以保险合同的签订方为被申请人。

3.仲裁请求的确定:可仲裁事项的范围,本案依据第三者责任险合同提出仲裁请求,并且只提出请求保险人承担财产损失部分的赔偿责任,区分交通事故责任方的交强险和申请人方提请仲裁的商业险合同,分别属于不同法律关系和不同责任主体。

4.仲裁需要准备的证据:收集和整理证据并制作证据清单。

6.准备质证意见:对被申请人的质证意见予以回应。

(二)被申请人的思路和技巧

1.申请人主体资格是否适格:是否为仲裁协议的主体,本案当事人非保险合同主体和仲裁协议的表面签字人,能否成为仲裁申请人,仲裁法并未明确规定,本案申请人主体资格涉及仲裁协议对未签字人的效力判断。

2.被保险人是否适用车内人员责任险:与请求权基础相关的拓展问题——法律适用。本案申请人请求依照保险合同由保险公司承担赔付责任,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中关于人身损害赔偿免除了对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除非被保险人投保司乘人员座位险。(www.daowen.com)

3.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时,保险人是否应当承担保险赔偿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第四项规定: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4.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是否具有效力:证明对免责条款尽了合理提示义务,该条款已经订入合同,适用合同法对格式条款中免责条款效力的判断与解释。

(三)仲裁庭思路和技巧

1.确认仲裁当事人的主体资格:非仲裁协议表面签字人能否成为仲裁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本案四申请人均为郭某辉的法定继承人,投保人郭某辉死亡后,其在保险合同中的财产权利未指定受益人,依法应由法定继承人即四申请人继承其在保险合同中的财产权利,申请人通过继承法、保险法规定成为仲裁协议的当事人。

2.证据的审核与认定:确认证据的效力与采纳理由。

3.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效力认定:免责条款是否成为合同条款,格式条款使用人是否尽提示义务,进而对免责条款效力和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目的进行判断。

4.车辆损失价格鉴定书的认定:鉴定程序是否合法,是否为法定鉴定机构,对鉴定车辆损失价格的确认。

5.被保险人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无责任时保险公司是否对投保人承担赔偿责任:争议与说理。本案是依照当事人之间签订的机动车商业保险合同提出的仲裁请求,并非依照双方之间的交强险合同提出仲裁请求。仲裁庭通过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第四项规定予以法理上分析,从法律政策取向上看,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精神相冲突,两者的价值取向不同。被申请人与投保人签订的《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属被申请人使用的格式条款,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责或者限制责任的条款。被申请人主张对免责条款予以口头说明证据不充分。《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第二十五条关于保险人依据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内容,既不符合投保人缔约的目的,也有违公平原则,与鼓励被保险人遵守交通法规的价值理念相悖。该格式条款客观上免除了保险人的主要责任,排除了被保险人在合同中依法获得赔偿的主要权利,违背了保险法的公平互利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该条款为无效条款。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限内,投保人的被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被申请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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