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执行书。申请执行书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申请执行人了解的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随申请执行书附一份被执行人的财产清单列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以免因被执行人财产随时发生增加,而变更申请执行书又不实际。随着被执行人财产的增减变化,可以进一步补充提交财产线索清单。
2.生效仲裁裁决书的副本和复印件。
3.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申请执行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申请执行的法人应当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如果是其他组织申请执行则应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境外个人申请执行则应提交申请人护照;境外机构申请执行的,提交经公证、认证的申请人境外设立及存续的登记证明文件,以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书。
4.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5.申请人委托代理人代理执行程序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由委托人签章,并写明代理人权限。委托代理代为变更、放弃民事权利的,或者代为进行执行和解,或代为收取执行款项的,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如果授权委托书是境外形成的,需要办理公证、认证手续。
申请强制执行仲裁裁决案(www.daowen.com)
申请人蔡琦、侯力文因与被申请人江苏省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泰房产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宿迁市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5月11日作出(2015)宿仲裁字第32号仲裁裁决。由于被申请人宏泰房产公司未按照生效裁决约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蔡琦、侯力文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仲裁裁决,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7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听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蔡琦、侯力文申请称:2012年10月26日,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宏泰房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二申请人购买被申请人开发的位于宿迁市宿豫区江山大道东侧、环城北路北侧尚阳湖畔花园第6-6幢16层×××号房。合同对商品房的基本情况、计价方式和房屋价款、面积、付款方式及期限、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交房期限、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接收、产权登记等均作出约定,并约定该商品房总价款782077元,被申请人于2013年12月31日前向二申请人交付符合规定的房屋。合同签订当日,二申请人支付该商品房首付款282077元,并由被申请人开具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2013年10月9日,二申请人就剩余房款500000元办理了银行按揭贷款,该贷款于2013年11月4日汇入被申请人账户。但合同到期后,被申请人未如期交房,也未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二申请人依该《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向宿迁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宿迁市仲裁委员会作出(2015)宿仲裁字第32号仲裁裁决书。现仲裁裁决书已生效,但被申请人宏泰房产公司未按照仲裁裁决履行义务,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被申请人宏泰房产公司辩称:我方对宿迁市仲裁委员会对本案作出的仲裁裁决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应当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宿迁市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宿仲裁字第32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宏泰房产公司应当履行该裁决确定的义务。申请人蔡琦、侯力文申请执行该裁决,被申请人宏泰房产公司没有证据证明该仲裁裁决有不予执行的情形,且申请人的申请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故对二申请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蔡琦、侯力文申请强制执行的(2015)宿仲裁字第32号仲裁裁决,本院准许强制执行。[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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