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条件详解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条件详解

时间:2023-07-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申请撤销国外仲裁和港澳台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申请撤销涉外仲裁裁决的案件由仲裁机构所在地有权受理涉外商事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超过6个月法定期限,当事人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权利,法院应对撤销造成裁决申请不予受理。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条件详解

(一)被申请撤销的是国内仲裁裁决

国内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包括国内仲裁、涉外仲裁和涉港澳台仲裁。申请撤销国外仲裁和港澳台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各级人民法院凡拟适用我国法律和有关国际公约规定,不予执行涉外仲裁裁决、撤销涉外仲裁裁决或者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机构裁决的,均应按规定逐级呈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在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前,不得制发裁定。

需要指出的是,《仲裁法》规定可以申请撤销的只是仲裁裁决,不包括当事人自愿达成的仲裁调解协议。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晋民终字第416号民事裁定书认定,原申请人马力农与原被申请人武增亮及原仲裁被申请人孝义市金达煤焦有限公司,因债权债务纠纷在仲裁机构达成了调解协议,太原市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0月22日作出(2014)并仲调字第334号调解书。该调解书生效后,马力农向一审法院申请撤销该调解书,一审法院于2015年2月13日作出(2015)并立民仲字第2号民事裁定,裁定撤销了太原市仲裁委员(2014)并仲调字第334号调解书。后经一审法院以院长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对本案提起再审,并于2015年6月19日作出(2015)并民再初字第6号民事裁定,裁定:一、撤销该院(2015)并立民仲字第2号民事裁定;二、驳回马力农撤销仲裁调解书的申请。孝义市金达煤焦有限公司对该裁定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法院以马力农申请撤销仲裁调解书无法律依据,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仅适用于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并不包括申请撤销仲裁调解书等为理由,认定申请人马力农有关撤销仲裁调解书的申请缺乏法律依据,其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范围,并裁定“一、撤销该院(2015)并立民仲字第2号民事裁定;二、驳回马力农撤销仲裁调解书的申请”是正确的,应予维持。[1]

(二)须由仲裁当事人提出撤销申请

《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条规定,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应当由仲裁当事人提出,因为仲裁当事人与仲裁裁决结果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撤销仲裁裁决是仲裁法赋予的救济渠道。虚假仲裁、恶意仲裁,执行标的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的,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中的执行异议程序进行救济。

(三)须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的,由仲裁机构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申请撤销涉外仲裁裁决的案件由仲裁机构所在地有权受理涉外商事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具体的管辖法院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并结合各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区域关系范围的细化规定确定。申请撤销海事仲裁裁决由仲裁机构所在地海事法院专门管辖。

(四)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撤销申请

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应当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如果超过6个月法定期限,当事人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权利,法院应对撤销造成裁决申请不予受理。

超出6个月法定期限的撤销申请不予受理案(www.daowen.com)

2012年3月21日,恒顺船舶公司与安徽明博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合同,约定安徽明博律师事务所代理其与河南起重机器有限公司、王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代理方式为风险代理,以上述案件的结果作为支付代理费的依据。上述案件审结后,安徽明博律师事务所以恒顺船舶公司欠付代理费为由,向马鞍山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员会于2015年1月26日作出(2014)马仲案裁字第237号仲裁裁决:恒顺船舶公司应于裁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给付安徽明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费236462.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1036.74元,合计257499.24元。2015年12月7日,恒顺船舶公司收到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应诉通知书》[(2015)皖民申字第01385号]及河南起重机器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书。2015年12月11日,恒顺船舶公司向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马鞍山仲裁委员会(2014)马仲案裁字第237号裁决书。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申请人向法院提交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书的日期距其收到(2014)马仲案裁字第237号裁决书之日已经超过6个月,对恒顺船舶公司的申请,不予受理。

恒顺船舶公司不服上述裁定,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撤销马鞍山仲裁委员会(2014)马仲案裁字第237号裁决书。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恒顺船舶公司在一审中认可,其于2015年2月份左右收到马鞍山仲裁委员会(2014)马仲案裁字第237号裁决书,故其于2015年12月11日向法院申请撤销该裁决书,已超过6个月的法定时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2]

(五)须有证据证明裁决有法定撤销事由

仲裁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时必须有证据证明该仲裁裁决具有法律规定应予以撤销的情形。撤销仲裁裁决的立案以形式审查为主,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能否证明,以及是否构成法定撤销理由需要法院审查后认定。

美达公司申请撤销仲裁决定书案

美达公司诉称,2008年3月10日,美达公司与案外人衡阳市住宅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住宅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而且此后也一直是住宅公司在施工。住宅公司是集体所有制企业,后于2011年3月25日被吊销营业执照,但至今未被注销。红德公司是2007年7月5日新成立的私有制企业,并非住宅公司更名而来,二者不存在继承关系,不是同一法律主体。美达公司与红德公司之间没有签订施工合同和仲裁协议,红德公司也不是住宅公司涉案项目的债权继承人。在(2014)衡仲决字第145号仲裁案中,红德公司是申请人,美达公司是被申请人。美达公司在仲裁庭首次开庭时已经对红德公司作为仲裁案的申请人主体资格提出了异议,后仲裁庭以(2014)衡仲决字第145-2号决定书予以驳回。综上,请求撤销衡阳仲裁委员会(2014)衡仲决字第145-2号决定书。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仲裁机构有权对当事人之间是否具有仲裁协议以及仲裁协议的效力进行审查。衡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衡仲决字第145-2号决定对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具有有效的仲裁协议进行了审查,申请人美达公司要求撤销该上述决定不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裁定驳回美达公司的起诉。

美达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第一,一审认定事实错误。衡阳仲裁委员会(2014)衡仲决字第145-2号决定书的决定是“驳回申请人关于撤销(2014)衡仲字第145号仲裁案的申请”,而不是认定仲裁协议有效。《仲裁法》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美达公司并没有请求仲裁委员会决定,且该决定书并非仲裁委员会做出,而是办理该案的仲裁庭作出,因此决定不符合仲裁法的要求。一审中美达公司选择请求人民法院对仲裁协议效力作出裁定,而一审法院却认定美达公司选择的是由仲裁委员会做出决定并且错误认定仲裁委员会已经对仲裁效力作出决定,属于事实认定错误。第二,一审中美达公司多次变更诉讼请求,一审认定美达公司撤销衡阳仲裁委员会(2014)衡仲决字第145-2号决定书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应当向美达公司释明,而不是直接裁定驳回起诉。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本案中美达公司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撤销衡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衡仲决字第145-2号决定,并不是申请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作出裁定,也不是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也不是就其与红德公司之间的财产关系提起诉讼,因此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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