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仲裁费用的预交
《仲裁收费办法》第四条规定,申请人应当在收到仲裁机构受理案件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正常案件受理费收费标准的规定预交,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时,也应当按照案件受理费收费标准的规定预交受理费。但是有两种情况仲裁机构不收取案件受理费:(1)人民法院在受理当事人撤销仲裁裁决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如果仲裁庭重新仲裁的,仲裁机构不再收取仲裁案件受理费。(2)仲裁庭作出裁决后,对裁决书中微子、计算错误或者遗漏事项依法进行补正的,不得收取费用。
关于案件处理费,《仲裁收费办法》第七条明确规定,其中的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出庭支出的交通费、食宿费、误工补贴和咨询、勘验、翻译等费用由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预交。至于仲裁员因办理案件出差、开庭而支出的食宿费、交通费等,有的仲裁委员会由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预付,有的则由仲裁委员会承担。复制、送达案件材料、文书的费用以及其他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合理费用,一般由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预付。
(二)仲裁费用的缓交
《仲裁收费办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预交案件受理费确实有困难的,由当事人提出申请,经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缓交。但如果当事人既没有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没有提出缓交申请,则视为撤回仲裁。缓交的仲裁费仅限于案件受理费,不包括案件处理费,如果当事人不预交案件处理费,将影响到仲裁程序的顺利进行。(www.daowen.com)
(三)仲裁费用的退回
《仲裁收费办法》规定,在当事人撤销仲裁申请时,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可以退回。
但根据当事人撤销仲裁申请的原因和实际不同,案件受理费退回的方式也不同:(1)全部退回。在仲裁机构受理案件后,仲裁庭组庭之前,申请人撤回申请的,或者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撤回仲裁申请的,案件受理费应当全部退回。(2)部分退回。仲裁庭组庭后,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或者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撤回仲裁申请的,案件受理费应当酌情部分退回。(3)不予退回。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但案件受理费和处理费不予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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