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民事权利仲裁时效解析:如何合理确定时效起算点及其法律功能

民事权利仲裁时效解析:如何合理确定时效起算点及其法律功能

时间:2023-07-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所谓仲裁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权利人将失去胜诉权利,即胜诉权利归于消灭。在法律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仲裁机构可以裁决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该制度的功能发挥依赖于合理确定仲裁时效的起算点。实务中,仲裁时效抗辩是债务人的一项权利。

民事权利仲裁时效解析:如何合理确定时效起算点及其法律功能

所谓仲裁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权利人将失去胜诉权利,即胜诉权利归于消灭。在法律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仲裁机构可以裁决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仲裁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仲裁机构就不再予以保护。仲裁时效制度设立的目的在于督促行为人及时、积极地行使权利,以防止因时间的延误导致证据灭失或者难以取得,给仲裁案件带来困难,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进而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该制度的功能发挥依赖于合理确定仲裁时效的起算点。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同时规定,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一级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仲裁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适用该规定。法律对仲裁时效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仲裁时效有两类,一是法律有直接规定的,适用法律规定;二是没有专门时效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

超过仲裁时效将会置当事人于权利无救济途径的状态,仲裁时效届满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提起仲裁的权利仍可行使,但请求仲裁机构保护实体权利的胜诉权丧失。实务中,仲裁时效抗辩是债务人的一项权利。《仲裁法》对诉讼时效抗辩没有明确规定,依照第七十四条规定,可适用2008年8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仲裁庭不予支持。

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2.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www.daowen.com)

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交付出资请求权;

4.其他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仲裁庭不予认可。依照《民法总则》精神,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仲裁庭不应对诉讼时效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来进行裁决。

针对《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制度规定实施后,司法实践中诉讼时效多样化、疑难化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对于与审判实务密切相关的诉讼时效适用范围、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法院应否主动援引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应否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以及诉讼时效抗辩权的行使阶段等问题进行了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对诉讼时效的起算作了修正、整合和完善,2017年3月15日颁布的《民法总则》采纳了该司法解释对诉讼时效的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仲裁时效应适用《民法总则》规定来计算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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