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仲裁庭裁决权力与裁决因素分析

仲裁庭裁决权力与裁决因素分析

时间:2023-07-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仲裁庭有权在裁决书中确定当事人履行裁决的具体期限。仲裁庭裁决败诉方补偿胜诉方因办理案件而支出的费用时,应当具体考虑案件的裁决结果、复杂程度、胜诉方当事人及代理人的实际工作量以及案件的争议金额等因素。

仲裁庭裁决权力与裁决因素分析

(一)仲裁裁决书的内容

仲裁庭在裁决书中,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承担和裁决的日期。当事人协议不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以及按照双方当事人和解协议的内容作出裁决的,可以不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仲裁庭有权在裁决书中确定当事人履行裁决的具体期限。

对于仲裁费用的承担,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各自承担的仲裁费用的比例。当事人未约定的,原则上由败诉方承担仲裁费用,但是仲裁庭可以在考虑相关情况后,按照其认为合理的比例,决定由当事人分担。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由仲裁庭根据败诉比例、当事人责任大小以及其他因素确定其各自应承担的比例。

此外,与诉讼相比,仲裁的一大优势在于不但保护当事人的正当请求,还保护当事人因解决纠纷支出的合理费用,如律师服务费、保全费、公证费等,仲裁庭考虑案件的裁决结果、复杂程度、代理律师的实际工作量以及案件的争议金额等有关因素予以裁决,对此各地仲裁委员会在仲裁规则中都作出了相同的规定。但是,仲裁庭支持具体项目的比例却有较大的差异,尤其体现在律师服务费的承担上,主要有两种情形:

其一,明确规定了律师服务费的承担比例。《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七十四条费用承担第(四)项规定,胜诉方要求败诉方承担其办理案件的律师服务费的,如果双方当事人约定了具体金额且有律师代理的,从其约定,但最多不超过胜诉金额的15%;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的,对实际支出的律师服务费,支持的额度最多不超过胜诉金额的15%。《珠海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六十七条仲裁费用的承担规定:聘请律师及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补偿金额合计不超过胜诉方所得胜诉金额的10%。仲裁庭裁决败诉方补偿胜诉方因办理案件而支出的费用时,应当具体考虑案件的裁决结果、复杂程度、胜诉方当事人及代理人的实际工作量以及案件的争议金额等因素。

其二,律师费服务费承担比例由仲裁庭自由裁量。《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五十一条费用承担第(四)项规定:“仲裁庭有权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在裁决书中裁定败诉方补偿胜诉方因办理案件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保全费、差旅费、公证费等。《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六十一条合理费用的补偿规定:“仲裁庭有权决定当事人中的过错方补偿守约方因办理案件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厦门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四十五条费用承担第(五)项规定:“仲裁庭有权裁决一方当事人承担另一方当事人因办理案件所支出的差旅费、律师费等全部或部分合理费用。”

(二)仲裁裁决的表决规则

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审理的案件,裁决依全体仲裁员或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意见应当记入合议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依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其他仲裁员的意见应当记入笔录。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并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但是,实践中有的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要求不签名的仲裁员应当针对裁决出具书面意见。(www.daowen.com)

(三)先行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仲裁庭仲裁纠纷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的,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在实务中,仲裁庭认为必要或者当事人提出并经仲裁庭同意时,仲裁庭可以在最终裁决作出前,就当事人提出的部分请求先行裁决。先行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当事人不履行先行裁决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和最终裁决的作出。

(四)仲裁裁决的补正与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裁决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或者仲裁庭已经裁决但在裁决书中遗漏的事项,仲裁庭应当补正;当事人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可以请求仲裁庭补正。”也就是说,对裁决书中的书写、打印、计算错误或其他类似性质的错误,或者仲裁庭意见部分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已经作出判断但在裁决主文遗漏的,仲裁庭应当补正,当事人也可以申请仲裁庭补正。需要说明的是,上述补正构成仲裁裁决书的一部分。

如果裁决书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有遗漏的,仲裁庭应当作出补充裁决。当事人发现仲裁裁决书有遗漏仲裁请求情形的,可以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书面请求仲裁庭作出补充裁决,仲裁庭也应自收到该书面申请后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补充裁决。仲裁庭也可以在发出裁决书后的合理时间内自行作出补充裁决。仲裁庭作出的补充裁决,是原裁决书的组成部分。《珠海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和《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均规定,当事人在发现裁决书存在遗漏仲裁请求情形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书面请求仲裁庭作出补充裁决。

(五)仲裁裁决的生效

仲裁裁决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终局的约束力。《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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