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处理特定情形的仲裁程序:策略与方法

处理特定情形的仲裁程序:策略与方法

时间:2023-07-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仲裁庭组成前,撤销案件的决定由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庭组成后,撤销案件的决定由仲裁庭作出。除上述情况外,因为任何其他原因使仲裁程序不需要或者不可能继续进行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仲裁庭可以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被申请人提出了反请求的,不影响仲裁庭就反请求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三)仲裁和解仲裁和解指在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仲裁庭作出仲裁裁决前,当事人通过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以解除争议,终结仲裁程序的活动。

处理特定情形的仲裁程序:策略与方法

(一)撤回仲裁申请和撤销案件

当事人可以申请撤回仲裁请求或反请求。申请人撤回全部仲裁请求的,不影响仲裁庭就被申请人的反请求进行审理和裁决。被申请人撤回全部仲裁反请求的,不影响仲裁庭就申请人的仲裁请求进行审理和裁决。仲裁请求和反请求全部撤回的,案件撤销。仲裁庭组成前,撤销案件的决定由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庭组成后,撤销案件的决定由仲裁庭作出。除上述情况外,因为任何其他原因使仲裁程序不需要或者不可能继续进行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仲裁庭可以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当事人就已经撤回的仲裁申请,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再次申请仲裁。在撤销案件的情况下,仲裁委员会有权根据仲裁规则的规定决定是否退回预收的仲裁费用或者其他费用以及退回的具体金额。

(二)缺席仲裁

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开庭时不到庭的,或在开庭审理时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提出了反请求的,不影响仲裁庭就反请求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

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开庭时不到庭的,或在开庭审理时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仲裁程序进行,仲裁庭在对仲裁请求、双方主张的事实和理由以及已经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审理后,有权作出裁决;如果被申请人提出了反请求,视为撤回反请求。

(三)仲裁和解(www.daowen.com)

仲裁和解指在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仲裁庭作出仲裁裁决前,当事人通过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以解除争议,终结仲裁程序的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十九条和五十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可以根据原仲裁协议申请仲裁。这也意味着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撤回仲裁申请又反悔的,任何一方都不得向法院提起诉讼。

(四)仲裁程序中止与恢复

仲裁中止是指在仲裁过程中,出现特别情形或事由,使仲裁程序难以继续进行,需要暂行停止仲裁程序,待该情形或事由消失后,再恢复仲裁程序。我国《仲裁法》对仲裁中止情形没有规定,各地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对此却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珠海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六十一条规定:“(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仲裁:1.当事人一方向本会申请决定或向人民法院申请裁定仲裁协议效力的;2.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参加仲裁的;3.一方当事人丧失参加仲裁的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5.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仲裁的;6.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7.其他可以中止仲裁的情形。(二)中止仲裁的原因消除后,恢复仲裁。(三)仲裁庭组成前出现中止仲裁事由的,由本会决定是否中止仲裁;仲裁庭组成后出现中止仲裁事由的,由仲裁庭决定是否中止仲裁,但本会认为不宜中止仲裁的,仲裁庭应当继续审理。中止仲裁的决定,应当通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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