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仲裁庭开庭审理流程和规定:从通知日期到审理初步步骤解析

仲裁庭开庭审理流程和规定:从通知日期到审理初步步骤解析

时间:2023-07-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仲裁委员会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开庭日期通知双方当事人。开庭审理前,仲裁秘书应查明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到庭情况,并报告仲裁庭,仲裁庭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如当庭电话联系未到庭人员,或查明开庭通知是否依法送达,以及未到庭原因。如果被申请人已经合法通知但未到庭,仲裁庭可以缺席审理。(二)审理开始首先,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宣布开庭,宣布案由,核对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基本情况。

仲裁庭开庭审理流程和规定:从通知日期到审理初步步骤解析

庭审理是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如证人、鉴定人等)的参加下,对所受理的仲裁案件进行审理和作出裁决的活动。仲裁庭开庭审理一般经过以下几个阶段:庭审准备、审理开始、仲裁庭调查、仲裁庭辩论、当事人最后陈述、仲裁庭调解、仲裁庭合议与作出裁决。

(一)庭审准备

庭审准备是开庭审理的预备阶段,也就是在正式开庭前,仲裁庭应该完成的准备工作,其主要内容有:

1.确定开庭的时间和地点。仲裁委员会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开庭日期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仲裁庭决定。《珠海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五十二条规定:“(一)仲裁庭应当在开庭5日前将开庭日期通知当事人;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且仲裁庭同意,可以提前开庭。(二)当事人有正当理由请求延期开庭的,应当在开庭3日前以书面形式提出,是否延期,由仲裁庭决定。当事人有正当理由未能在此期限内提出延期开庭申请的,是否接受其延期申请,由仲裁庭决定。(三)第一次开庭审理后再次开庭的通知,不受5日期限限制。”《北京仲裁委员仲裁规则》第三十条规定:“(一)开庭审理的案件,仲裁庭应当于开庭10日前将开庭日期通知当事人;经当事人同意,仲裁庭可以提前开庭。当事人有正当理由请求延期开庭的,应当在开庭5日前提出;是否延期,由仲裁庭决定。(二)再次开庭以及延期后开庭日期的通知,不受10日期限限制。”

对于开庭的地点,原则上是在仲裁委员会所在地进行。如果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也可以在其他地点进行,但当事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2.决定案件是否公开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十条规定:“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仲裁案件原则上不公开审理,实践中如果有当事人的员工、亲属,或者高校学生等打算旁听的,仲裁庭经当事人同意可以公开审理。

3.仲裁秘书查明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是否到庭。开庭审理前,仲裁秘书应查明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到庭情况,并报告仲裁庭,仲裁庭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如当庭电话联系未到庭人员,或查明开庭通知是否依法送达,以及未到庭原因。如果被申请人已经合法通知但未到庭,仲裁庭可以缺席审理。

4.指定仲裁秘书宣读仲裁庭纪律。为了保障仲裁庭审的有序进行,宣布仲裁庭纪律是非常有必要的。请当事人及相关人员在开庭的过程中遵守如下事项:(1)不准在庭上喧哗、吸烟;(2)提问、发言须征得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同意;(3)未经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同意不得擅自离庭;(4)庭内不得进行录音、录像、拍照,仲裁庭依法备案所需的除外;(5)庭内不准使用通信工具,如手提电话,带有手机的,请关机;(6)非参与仲裁的人员未经本委批准和首席仲裁员同意不得进入庭室。

(二)审理开始

首先,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宣布开庭,宣布案由,核对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基本情况。其次,宣布仲裁庭组成人员和仲裁秘书名单,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是否同意旁听人员旁听。最后,告知当事人仲裁权利和仲裁义务。

庭审笔录(节选)

独任仲裁员:宣布开庭。下面开庭审理申请人吴××与被申请人广东××律师事务所关于委托合同纠纷一案,首先核对双方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的基本情况。请申请方介绍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以及出庭人员情况。

申请人:吴××,男,汉族,身份证号:××,未到庭。

住址:××市××区××镇×××村。

代理人:刘××,男,汉族,身份证号:,公民代理,特别授权,到庭。

住址:江西省九江市××花园××栋××房。

独任仲裁员:请被申请方介绍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以及出庭人员情况。

被申请人:广东××律师事务所

地址:××市××区××湾××路×号1栋××号商铺

负责人:杨××

委托代理人:莫××,广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到庭。

独任仲裁员:双方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申请人:没有异议。

被申请人:没有异议。

独任仲裁员:双方纠纷一案,依照本会仲裁规则,双方未共同选定独任仲裁员,由本会主任指定刘××为独任仲裁员,组成仲裁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本会《仲裁规则》中有关回避的规定,当事人认为仲裁员有规定情形的,会影响本案审理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双方是否申请回避?

申请人:不申请。

被申请人:不申请。

独任仲裁员:因本案办案秘书高××休假,由本会李×秘书代为记录,请问双方有无异议?

申请人:无异议。

被申请人:无异议。

独任仲裁员:另有许××(身份证号码:)、林××(身份证号码:)旁听本案,双方当事人是否同意旁听,对旁听人员身份是否有异议?

申请人:同意旁听,无异议。

被申请人:同意旁听,无异议。

独任仲裁员:下面告知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当事人依法享有如下权利:

1.申请人可以放弃或者变更仲裁请求;被申请人可以承认或者反驳仲裁请求,有权提出和变更反请求;

2.当事人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仲裁的权利;

3.当事人有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和接受调解,申请执行的权利;(www.daowen.com)

4.当事人可以查阅与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

5.当事人有申请证据保全、财产保全的权利;

6.当事人有要求重新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权利;

7.认为仲裁庭笔录确有错误,有申请补正的权利。

当事人依法承担如下义务

1.依法行使仲裁权利,尊重对方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仲裁权利的行使;

2.遵守仲裁秩序,包括:按时到庭参加仲裁活动,遵守仲裁庭纪律;

3.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

4.保守国家机密;对不公开仲裁的案件,不得向外界透露案件实体和程序进行的情况。

(三)仲裁庭调查

仲裁庭调查是审理仲裁案件的重要阶段,仲裁庭调查的重要任务是通过双方举证和质证,结合仲裁庭提问与当事人回答审查、核实证据,以查明案件事实。仲裁庭调查一般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1.申请人提出仲裁请求并陈述事实和理由。申请人有权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变更仲裁请求,但是如果当庭变更仲裁请求,由仲裁庭决定是否接受,通常为避免诉累,仲裁庭都会接受。此外,仲裁庭允许申请人当庭对《仲裁申请书》中的事实和理由进行补充。

2.被申请人进行答辩并陈述事实和理由。被申请人的答辩通过从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进行答辩,就程序答辩而言,如仲裁委员会对案件没有管辖权、被申请人不是本案适格的当事人等;就实体答辩而言,如涉案合同没有履行、被申请人不存在违约责任等。

3.被申请人提出仲裁反请求并陈述事实和理由。

4.申请人对反请求进行答辩并陈述事实和理由。

5.当事人出示证据和质证,仲裁庭核实证据。证据应当在仲裁庭上出示,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首先,申请进行举证,陈述证据名称和证明事项,然后被申请人从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发表质证意见。其次,被申请人进行举证,陈述证据名称和证明事项,然后申请人从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发表质证意见。仲裁庭应当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在裁决书中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仲裁庭对于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微信聊天记录能否作为证据

2015年11月4日,申请人甲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乙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签订《合同》,约定申请人为被申请人创意策划、设计剪辑时长约3分钟的产品操作演示片,项目总费用约定为人民币60000元。签订合同后,申请人已经按照被申请人的要求向被申请人交付指定的演示片,然而被申请人却一直未向申请人支付尾款共31200元。为此,申请人提起仲裁,请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项目费用31200元以及利息。在庭审中,申请人提交一份微信聊天记录,证明申请人员工与被申请人员工对是否应支付尾款的沟通过程。该微信聊天记录显示,是微信名为“薰衣草”与“联达优特”之前的聊天记录,申请人主张“薰衣草”是申请人员工王艺,“联达优特”为被申请人员工杜可新,但是被申请人予以否认,认为该证据与本案没有关系。在这种情况下,仲裁庭如何采信该证据作为定案根据?

作为一种新兴的证据形式,微信聊天记录具备何种条件才能作为定案根据成为仲裁实践中的一大难题。从证据种类上,微信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微信在仲裁中作为定案根据需要满足如下条件:

其一,微信聊天记录的来源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其二,非实名制微信注册时,应当确定微信聊天的双方为本案当事人。目前的仲裁实践中主要通过对方当事人自认、微信头像或微信相册照片的辨认等途径进行确定。在有的仲裁案件在庭审中,仲裁庭要求当庭通过被申请人手机微信提取申请人昵称的详细资料及电话号码并点击该号码,拨打后为申请人的手机号码,可以确认被申请人手机微信中微信号的真实身份为申请人。在没有其他证据予以反证的情况下,申请人认为微信号系伪造的主张不能予以支持。[1]

其三,微信聊天记录内容要明确,具有完整性,不能断章取义含糊不清,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

对于上述案例中微信聊天记录,当事人单纯对证据效力的否认不能成为仲裁庭不采信证据的理由,仲裁庭可以通过庭审发问,结合采信微信聊天记录的条件,审查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进而决定是否应予采信。

6.证人作证或宣读未到庭证人证言。证人出庭作证,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该首先告知证人的仲裁权利和义务。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可以对证人进行主询问和反询问。当证人退庭后,当事人对证人证言综合性发表意见。如果证人未出庭,仅向仲裁庭提交了书面的证人证言,仲裁庭无法判断证人的适格性与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实践中很难被仲裁庭采信作为定案根据。此外,基于证人证言的客观性,证人不能旁听案件的审理。

7.鉴定人发表鉴定意见并接受仲裁庭和当事人提问。鉴定意见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鉴定意见副本应当送交当事人,给予双方当事人提出意见的机会。仲裁庭有权依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自行决定通知鉴定人或专家参加开庭。当事人经仲裁庭许可,可以就鉴定意见和专家意见的有关事项向鉴定人和专家提问。鉴定人拒不出庭的,仲裁庭有权不采纳该鉴定意见。

(四)仲裁庭辩论

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辩论,仲裁庭在庭审调查后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围绕案件的争议焦点进行辩论。仲裁庭辩论按下列顺序进行:首先,申请人及代理人发表辩论意见;其次,被申请人及代理人发表辩论意见;再次,当事人之间相互进行辩论。当事人要求提交书面辩论意见的应予准许,仲裁庭也可以根据审理情况要求当事人提交书面辩论意见。如果在辩论环节,仲裁庭发现新的事实或问题需要进行调查时,可以恢复至仲裁庭调查,待调查程序完毕后再进行辩论。

(五)仲裁庭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仲裁实践中,在仲裁庭辩论结束后,仲裁庭一般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按照其认为适当的方式进行调解。经仲裁庭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调解书或者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当事人协议的结果和仲裁费用的负担情况。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在调解书签收前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如果调解不成的,仲裁庭应当继续进行仲裁程序,并作出裁决。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在其后的仲裁程序、司法程序和其他任何程序中援引对方当事人或仲裁庭在调解过程中的任何意见、观点、陈述、建议或主张作为其请求、答辩或反请求的依据。

(六)当事人最后陈述

庭审结束前,仲裁庭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当事人的最后意见可以在开庭时以口头方式提出,也可以在仲裁庭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方式提出。此外,仲裁庭应询问当事人对案件已进行的仲裁程序包括庭前程序及庭审程序是否有异议,征求当事人的意见,避免出现程序错误。

仲裁庭认为当事人已充分陈述事实和意见,可以宣布审理终结。宣布审理终结后,当事人不得再提出任何证据和作任何陈述。但在作出裁决前,仲裁庭认为确有必要,还可以恢复审理程序。

(七)仲裁庭评议与作出裁决

首席仲裁员宣布休庭后,仲裁庭应及时进行评议。仲裁庭评议的内容是仲裁员根据仲裁庭调查和辩论,对证据的采信、事实的认定和法律适用等问题分别发表看法,作出裁决。仲裁庭评议应该不公开进行,评议内容应该记在合议庭笔录。仲裁庭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仲裁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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